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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时间:2014-04-09 16:27 点击:
【摘要】时效的设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意义,而我国时效制度存在许多复杂瑕疵问题。文章论述时效制度时,首先叙述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其次分析存在的瑕疵、缺陷。最后提出时效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追诉时效;设置;缺失;完善

  【摘要】时效的设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意义,而我国时效制度存在许多复杂瑕疵问题。文章论述时效制度时,首先叙述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其次分析存在的瑕疵、缺陷。最后提出时效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追诉时效;设置;缺失;完善

  一、追诉时效期限制度

  (一)设置时效期限

  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罚请求权的有效期间。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档次: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各国在追诉时效期限标准设置上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以刑期为根据。其二是以刑种为设置标准。其三是罪种与刑罚相结合的双重标准。

  追诉时效期限合理的标准,应以刑期与刑种相交的标准,以刑期为主,刑种为次。但我国以刑期长短为标准设置期限中,交叉了死刑的时效期限,并将其期限无限趋同于无期徒刑的追诉期限。因此,应该表述为死刑的追诉期限独立规定。(二)确定时效期限标准

  平衡犯罪人与受害人合法权益源于时效制度。各国确定时效期限时间长短的标准见仁见智。①

  如瑞士以刑种为标准设置时效期限,犯终身重惩自由刑的罪二十年,其他重惩自由刑的犯罪十年,其他刑罚犯罪五年。法国以罪种为标准的追诉时效期限:重罪追诉时效十年,轻罪三年,违警罪一年。老挝以罪与刑双重标准设制时效期限。中国以刑期为标准,相对于追诉时间长短较为理性、合理。但我国刑法立法存在较大瑕疵问题,其一是死刑的追诉期限没有确定、明确标准,其二是单位犯罪的刑罚之一罚金刑,不容易肯定性的期限。(三)我国刑法期限设置

  我国刑法适用以刑期为标准,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设立罪犯的追诉时效;我国采用4分法的期限档次。我国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刑罚跨度,幅度比较大,应根据罪犯刑罚严厉与轻重程度,多设立与分配档次,划定长短不同的追诉期限。而中国刑法分布的四个档次,每一档次的跨度比较大,尤其对较轻的最高刑罚不满5年的与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刑罚无期徒刑、死刑,没有细分长短不一的时效期限,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二、追诉时效制度的瑕疵(一)缺失单位犯罪主体时效

  我国刑法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给打击单位犯罪带来困难,单位追诉时效的法定化势在必行。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根据是以法定最高刑的自由刑、生命刑,而单位犯罪法定刑有罚金刑,若直接地将其套用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过于牵强。须通过立法,才能解决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二)缺失行刑时效大多国家对行刑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它

  是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若超过此期限,执行机关就不再执行刑罚,旨在限制国家行刑权的无限行使。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司法机关的疏漏和罪犯的脱逃是中国刑法没有设置行刑时效的理由。本人认为立法须具有时代的前瞻性。我国强烈的报应观念盛行,现行立法追诉时效表于形式,应予摒弃并改进。三、完善追诉时效(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完善

  首先,考虑法定刑期的长短与追诉时效在时间上协调性。追诉时效期限须足以使犯罪人自我改造完成,同时考虑刑罚的合理性与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其次,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标准应以刑期长短为主要标准,兼采刑种标准。言之,对有刑期长短问题的刑种,应以其刑期长短规定追诉期限;对于没有刑期长短问题的刑种,如无期徒刑、死刑,单独规定追诉时效期限即采纳刑种标准;对于应判处罚金刑的单位犯罪应考虑犯罪主体和刑种的特殊性,规定以数额为标准,且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要与之相配合。(二)时效期限幅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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