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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隐制度对于当代法律和社会的影响(2)

时间:2014-04-09 16:15 点击: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样的规定公布以后,有的人确实是遵照执行了,但是最后这样的人失去了周围亲属和朋友的最起码的尊重和信任。因为连最亲近的人都会揭发的人是悖于天理人情的,是不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样的规定公布以后,有的人确实是遵照执行了,但是最后这样的人失去了周围亲属和朋友的最起码的尊重和信任。因为连最亲近的人都会揭发的人是悖于天理人情的,是不会被人们所尊重的。其实我们也应当进行反思:法律规定亲属之间强制作证的规定是否是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虽然案子破了,但是在其中被严重毁坏的家庭感情将再难恢复,而社会将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恶性循环中。如果法律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那么法律将不被人们信任和尊重,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法律的权威性,容隐思想需要适当吸收和考虑,以避免人们对于法律的轻视。(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由于亲属之间的深厚感情,人们不愿去法庭作证来证明亲人有罪或者有过失,而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亲属做证明不具有单独可采信的效力。由此可见,强迫亲属作证明的代价高昂,效率很低,所以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应当考虑容隐制度的合理性。(三)保护亲属之间朴素的人性

  “亲亲”思想在中华数千年的文明史上早已经深入人心,这种思想的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朴素的道德。其实人性基础是立法之本,不要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不断损害这已经日渐薄弱的朴素的亲情,长此以往,我们将终尝恶果。(四)使和谐社会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我国法律需要正视容隐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而不是把法律的精神过于绝对化,使之成了逆于天理人情的怪物,成了破坏人类之间淳朴真挚感情的刽子手。现实当中发生的很多案例都很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其发生的深刻原因。和谐社会不应只是表面上的和谐,和谐应当是深入人心的,应当是人们心悦诚服的,应当是有生命力的。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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