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营利模式之探究(2)

时间:2014-04-07 16:30 点击:
第二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一)成都的撞车街车街(二)伪造小事故如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

  第二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一)成都的撞车街车街(二)伪造小事故如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保险赔款。如伪造划痕事故,不法分子用2000号的粗砂纸将车体表面擦伤,报案后通常定损200元以上,修理时只需用200号的细砂纸打磨后再抛光就可以,几乎没有成本。再如伪造玻璃险的事故,高档轿车一块副厂风挡玻璃仅600至800元左右,不法分子故意砸碎后报案,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如以原厂价定损通常在5000元以上。伪造大事故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领域。诈骗者通常采取以旧件、副厂件安装到车辆上人为制造事故,或是将已发生事故车辆未受损零部件换成旧件、副厂件扩大损失等手段实施诈骗。有的修配厂和定损人员专门收购4S店的废旧件,在遇到“合适”车型发生事故后,在定损环节实施上述行为,由于废旧件和副厂件的价格远低于新品原厂件,一些修配厂及车主利用差价大做文章。(三)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单”。车险领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当事人多通过修配厂、“保险掮客”等中间人联系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达到诈骗目的。

  根据上文的分类,第一类的诈骗的动机是发生在事故之后,投保人发现自己发生的事故无法获得赔偿,而大多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内心就会心心不忿,从而想出办法来骗取保险金,不能说是逼不得已,但意外事件发生了,投保人想找个救生圈的心态也是正常,毕竟自己也有付钱买保险,自己不希望意外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投保人故事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虽然以上两类的诈骗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但第一类的情况我认为相对之下主观恶性较轻微。投保人在意外的情况下,遇到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不在少数,例如对车辆有保管责任的场所,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责毁,丢失的,保险公司不赔,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埸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又如车辆与本车货物撞击所致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或许不是出于车主身上,问题或许不在于意外发生的地方,但保险公司免责。这些原因会导致投保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其次,根据在损失赔偿原则中,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如果投保人没有夸大损失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获利额外利益,其利益只是不用负责赔偿。相对而言第二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主观恶性较严重。故意的撞车行为加上车主利用差价获利,倒签单等不诚实手段投保人会有一定的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把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车险欺诈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官的判刑时,应对后者加以打击。依法判刑时,考虑其故意生事,影响经济发展和被告为只其个人利益行骗等要素,判以较大的刑期。当然,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权利也要非常重视,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时应及时查勘现场,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包括查勘现场,是有效的方法压止车险欺诈行为。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