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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2)

时间:2014-01-24 09:21 点击:
而笔者对于现代冲突规范法的另一点异议是对价值取向的疑问,那就是现代的冲突规范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中相对偏向实质正义,采用了结果判断说。对此,笔者想说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矛盾,就像国内的程序正义

  而笔者对于现代冲突规范法的另一点异议是对价值取向的疑问,那就是现代的冲突规范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中相对偏向实质正义,采用了结果判断说。对此,笔者想说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矛盾,就像国内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一样的,那在无法同时兼顾的时候到底是程序正义优先还是实体正义优先呢?我想辛普森案件绝对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辛普森案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最后辛普森被判无罪。[4]虽然大家都知道辛普森实际是杀了人的,但是因为警察在取证时违法了,因此不予采纳。这个案子很好的告诉我们如果当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无法共存时,程序正义是要略胜一筹的,因为只有很好的保证了程序正义,真正的实体正义才有法来实现。
  从另外一点来看,在国际私法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究竟什么叫做实体正义,究竟怎样判才是公正的?首先,每个人的思想,理念是不同的,那么对每个案件的情况看法就会不一样,做出的判决也会不一样,更何况在涉外案件中,由于风俗习惯,历史、发达情况等因素的原因,每个国家的人们对每件事的情况的看法就会更不一样了,并且法官在判案时与国内案件不同的是有时还要考虑国家、政治等因素,以上情况都会使法官在对一个案件怎样才是公正的做出不一样的抉择,那么就很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且差距还很大的情况。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冲突规范不断发展过程中,笔者希望在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能兼顾事,形式正义能优先于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在形式正义做好的前提,实体正义才能更好的实现。而在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方式中,对于增加多的连接点的方式能看到以上提到的弊端,能够使那些弊端更好的避免,像比如提升法官素质、对各国法律的查明能有更好查明的方式等。
  参考文献:
  [1]黄进.国际私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何芙蓉.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与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何宏胜.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7(2).
  [4]http://baike.so.com/doc/5392322.html[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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