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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时间:2013-11-20 10:50 点击:
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控制。司法部向国家法院提供行政支持。法官是又国王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推荐任命的。泰国的司法体系将法院分为两种: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司法法院由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构成。普通法院有民庭和刑庭对应每个案件。五个特别法院,即家庭和青少
  泰国被称作"微笑的国度",一直以来都是外商投资的热土。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泰国投资设厂,产品生产后再返销本国或国外。由于泰国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社会环境及历届政府对商业发展的重视,使其成为亚洲重要的引资国家之一。
  一、外商投资环境
  (一)投资环境
  泰国的投资政策主要以自由化和鼓励自由贸易为原则。泰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资源系统来支持和协助投资者。通过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泰国政府对受特別重视和其他受奖励的具体行业分別提供了不同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支持服务和进口许可。另外,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能享受到完善的投资基础设施。
  (二)经济环境
  近年来,泰国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引进外资成倍增长,进出口贸易额迅速扩大,国民收入不断提高,产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泰国是中国第14大贸易伙伴,东盟国家中第3大贸易伙伴,中国则是泰国第2大贸易伙伴。
  (三)司法环境
  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控制。司法部向国家法院提供行政支持。法官是又国王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推荐任命的。泰国的司法体系将法院分为两种: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司法法院由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构成。普通法院有民庭和刑庭对应每个案件。五个特别法院,即家庭和青少年法院、劳动法苑、税法法院、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以及中央破产法院。除了五个特别法院之外,还有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分别有特别管辖权对应解决特殊的争端。比如,如果一个争议主体是军事官员,那么军事法院就对此案件有管辖权。行政法院于2000年设立,有权审判、裁定与政府公务员决定和行政合同相关的争议案件或在此类案件中签发命令。行政法院分为两个级别:最高行政法院和一审行政法院。
  在普通法院中(刑事和民事法院),有三个等级:一审法院,对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拥有初始和广泛或特别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决定一审法院上诉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以及最高法院,决定从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上诉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但是,在特别法院和行政法院中,仅有两级法院,从一审法院上诉的案件会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
  泰国是大陆法国家,有四部基本法典:民法和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案件由法官而不是评审团审理。
  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一)外商投资法律
  除了《外商企业经营法》,《工厂法》也是重要的外资法律。《工厂法》于1969年颁布,2005年第四次修订。此外,泰国还有其他一些与外资相关的法律,如《外国人就业法》、《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商业登记法》、《税法典》、《外汇管理法》、《收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泰国外资法律制度有机体系。
  (二)外商投资政策
  泰国是亚洲第一个制定投资促进法以吸引投资者投资的国家。为吸引海外投资,泰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税收和优惠措施,鼓励各府经济的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增加人民收入,各种基础和服务设施完备的工业区也为新投资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起步创造了条件。在《投资促进法》下,促进包括税收激励和非税激励。
  税收激励由一些福利组成,包括机械、原材料或进口材料的进口关税减免,一到八年内免除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费、电费和税费应税收入的双倍扣减,在免税期间免税利润的分红也是免税的,商誉费、著作权费用或其他鼓励行为获得的权利同样免税。
  《外国企业法》认定的投资者,将由促进投资委员会授予投资鼓励。《外国企业法》下的投资者要对所从事的业务享有100%的所有权,且此等业务须明确于《外国企业法》附录2和附录3,并满足该法中的相应条件。此类投资者免于申请《外企营业执照》,但仍需通知商务部并申请证明。但是这只是一种行政上的程序,而不是申请许可。其他的非税激励包括允许鼓励企业驻外职员中的外国人拥有土地和签证、工作证的优惠。
  (三)外商投资限制
  《外籍人经商法》对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由外籍人持有的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将不允许外藉人士自由从事的行业分成三类:1、由于特殊原因不对外籍人士开放的行业,如报业、畜牧业、泰国草药的提炼等;2、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才可以从事的行业,如国内陆运、国内空运、古董或艺术品交易、采矿业等;3、经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如会计服务、法律服务行业、广告业等。
  外籍法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从事第二类中规定的行业:1、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正当理由,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2、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对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需得到允许的行业,外籍法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籍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受鼓励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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