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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研究(2)

时间:2013-10-22 13:52 点击:
三、对于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建议 (一)完善刑事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修正充分显示了政府对于打击、惩治此类犯罪的决心,但是从实践效果上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仍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在

  三、对于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建议

  (一)完善刑事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修正充分显示了政府对于打击、惩治此类犯罪的决心,但是从实践效果上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仍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在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1、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一章中

  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但是上述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更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如果将该类犯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处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相对比较轻,不能达到有效制止该类犯罪的目的,也就不能安全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判决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先例,如河南"瘦肉精"案件中的五名被告人。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

  2、增加食品药品安全过失犯

  食品药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种植、采购到最终被消费者购买、食用经过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监管等多个环节,涉及到生产经营者、运输人员、监管人员等多个主体,难免会因为这些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或者能力上的原因导致业务过失引发安全事故。所以,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要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只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过失犯罪,对药品监管渎职没有规定,并且对于重大过失导致的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只能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来判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增加过失犯。

  3、增设资格刑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定的资格刑主要涉及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资格刑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对追逐经济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来说效果并不理想。《食品安全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行政禁制令,"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是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此种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追究的不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增加经营者及相关企业禁止从事某一行业或者职业的资格刑。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衔接问题

  1、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人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就应当移交公安就关立案侦查。但是往往行政执法行为带有强制性色彩,在传统的行政法制观念下,很多执法者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地方利益、地方保护的驱使下,行政执法者有所偏袒或者不作为。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很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法及时移交给侦查机关,违法犯罪者一边赚取着巨大的财富,一边又拿着人民的生命健康逍遥法外。所以侦查机关在对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侦查的同时,对于社会民众举报的此类案件,也要采取主动出击的态度。

  2、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违法成本其中包含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现在是重打不重赔,一方面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民事索赔诉讼却举步维艰。这样一手软、一手硬的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刑法第141条、143条和144条单处罚金刑和比例式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但是对于很多在企业中获得巨大利益的高管等并没有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许多企业高管铤而走险,即使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日子过得依然有滋有润,但是对于受害的不特定多数人而言民事赔偿才是对他们最好的补偿。

  (三)企业自律,发挥多主体监管作用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源头在于当事企业是否自律,提升企业的道德诚信标准、减少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对提高企业做公众心中的放心、安心食品药品厂商至关重要。但是食品药品企业同时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监管体制的不健全为他们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说,食品药品安全是一个社会的问题,不可能单纯地依靠一方面的力量来消除安全隐患,必须发挥社会各个主体的监管作用,全方位共同努力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摒除地方保护主义,避免以罚代法,更重要的是解决以往存在的"踢皮球"现象,对相关部门以权谋私、执法腐败、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对于众多职能部门职责上的交叉重叠,造成最后的监管职责不请,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集中在一个监管部门。这样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就比较清晰,监管主体也不可能产生侥幸心理,也不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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