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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运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的法律规制(3)

时间:2013-10-22 13:50 点击:
笔者认为,在违法收集证据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中,法律不仅应当赋予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明确受理机关、受理条件、审查期限、赔偿义务机关等程序性问题。 四、结语 电子证据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它既

  笔者认为,在违法收集证据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中,法律不仅应当赋予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明确受理机关、受理条件、审查期限、赔偿义务机关等程序性问题。

  四、结语

  电子证据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侦查破案的利器,也可能成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帮凶。在电子计算机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取证制度是大势所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集电子证据收集原则、收集步骤、收集措施等于一体的电子证据收集法,侦查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49906.htm.

  [2]李艳.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探究[J].社科纵横,2012,(3).

  [3]刘品新.电子取证法律规制[J].法学家,2010,(3).

  [4]皮勇.网络犯罪公约中证据调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刑事程序法比较[J].江西公安学报,2004,(7).[5]孙长永.现代侦查取证程序[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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