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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禁止令的执行

时间:2013-09-20 14:17 点击:
刑事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我国的刑事禁止令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以明确,分为管制刑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两种。本文从分析禁止令的性质和原理出发,阐释我国目前执行禁止令的措施和现状,力求对禁止令的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在管制刑和缓刑的规定上增添了“禁止令”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禁止令”的刑罚地位,但由于还是一项新规定,刑事禁止令的执行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禁止令的性质及原理分析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未颁布之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禁止令的合法化呼吁已久。禁止令产生于英美国家,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我国的禁止令源于英美的禁止令,但又与其有很大的差别。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只能适用于管制、缓刑之中,范围比英美要窄,且适用条件和程序也与其区别较大。
 
  禁止令在我国构建社会新秩序和推进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背景之下产生,具有很强的理论支撑。首先,禁止令的颁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的犯罪分子,根据个案的不同适用禁止令,让其在国家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具体体现;其次,禁止令的颁布符合轻罪刑罚向非监禁刑发展的趋势,能够避免交叉感染,也有利于犯罪人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的教育改造。再次,禁止令的出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益。最后,禁止令能充分发挥社会矫正优势,发挥社区在犯罪分子教育改造中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禁止令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手段,它依附于管制和缓刑,实行期间和刑度都不能超过管制和缓刑的要求。禁止令是一种行政措施和刑事措施的综合体,“它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引起,但不是为单纯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设”。[1]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分为管制的禁止令和缓刑的禁止令两种,在实施的内容上相同,但在违反禁止令后的制裁方式上有所差异。
 
  三、禁止令的执行
 
  (一)禁止令执行主体
 
  禁止令的主体涉及到决定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三个方面。在决定主体上,禁止令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单列项目做出,也可以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外单独做出决定。在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上,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同时由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和志愿者等予以配合执行。确保多个主体参与禁止令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和立法精神就可以知道,‘社区矫正机构’虽然是禁止令的执行主体。但公、检、法、司几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和有效制约,是确保非监禁刑禁止令的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2]
 
  (二)禁止令执行依据
 
  适用条件上,禁止令的执行必须以“管制”和“缓刑”的实行为前提条件,是一种附加适用的刑罚,不能单独适用,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并且,针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人,要有针对性地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禁止令,而不能一律宣告禁止令。
 
  适用原则上,适用禁止令应当有必要性和针对性,禁止令一般适用于惯常发生的犯罪或者犯罪的原因、表现形式、手段是同一形式的犯罪;禁止令的适用应当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在充分考虑犯罪原因、性质、手段、犯罪后的表现、个人一贯表现后作出相应决定;禁止令应当符合实际,利于操作,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正。
 
  (三)禁止令的执行措施
 
  禁止令的执行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禁止犯罪人实行特定的活动,即在符合管制、缓刑规定的不从事一般禁止活动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人的特定情况禁止实行特定活动。刑事禁止令是在管制或缓刑原有限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进一步限制。第二,禁止犯罪人进入特定的场所,犯罪人的犯罪可能经常在某一区域或针对某种类型的场所实行,罪犯进入该区域可能再次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从而加以限制。第三,禁止犯罪人接触特定的人,这种特定的人可能会对犯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诱发犯罪人再次犯罪。
 
  (四)禁止令的违反及撤销
 
  禁止令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行为人如果违反禁止令中对行为人要求的特殊义务,就会导致三种结果的出现:第一,违反管制刑中的禁止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其承担行政责任;第二,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的一般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其承担行政责任;第三,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情节严重”的界定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结果的情节。另外,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多次违反禁止令的,只能反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不会产生加重管制刑罚的效果,也不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新的禁止令。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令的撤销问题,但尽快建立禁止令的撤销程序是十分有必要的,在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情况下,再实施禁止令既无必要又不符合法律效益原则。而设置禁止令的撤销能够帮助罪犯尽快回归社会,改正不良作风。禁止令的撤销必须有几个条件:首先,主观上,犯罪人不再具有犯罪危险性,彻底打消犯罪念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的违法犯罪有正确的认识和改过自新的态度。其次,客观上,犯罪人积极改过自新,在社区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对之前犯罪行为有排斥的行为出现。再次,在客观条件上,社区风气良好,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条件,无诱发犯罪的客观因素,能够保证犯罪人尽快转化。最后,需要有关机关的审核批准。
 
  四、禁止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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