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法律关系分析

时间:2021-05-14 14:37 点击: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资金余缺变化的频繁发生,人们进行存贷款的活动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因为存款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采取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它们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必须加以重视,并且采取相关措施来预防和控制此类纠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资金余缺变化的频繁发生,人们进行存贷款的活动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因为存款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采取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它们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必须加以重视,并且采取相关措施来预防和控制此类纠纷。
 
  以下就是一类典型的借贷法律关系案例的分析。
 
  一、基本案件事实
 
  A市信达有限责任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军找到在某银行A市支行解放分理处担任主任的朋友李某,要求为信达公司解决500万元的资金。李某此时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任务而发愁,于是,就对张军说:"如果你能给分理处揽来500万元的存款,我就全部贷给你公司使用。"张军遂找到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宝义,对其许诺说:"你如果把500万元存到解放分理处,除了分理处给你的存款利息以外,我可以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王宝义表示同意,并指派会计于6月5日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存解放分理处,办理一年期的存款,解放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期一年,年利率为2.25%的存单。在该项资金进账以后,分理处将该款项划入信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7月,和通工贸公司收到了解放分理处转来的信达公司付给和通工贸公司的50万元的利息。一年以后,因信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已经无力清偿和通工贸公司的500万元的本金。和通工贸公司便持解放分理处出具的存单以某银行A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500万元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基本事实分析
 
  在本案中,解放分理处以贷款为手段吸收存款,通过借款人信达公司向和通工贸公司吸纳存款500万元,并为和通工贸公司办理了存款手续,出具了存单。该存单的签发,表明解放分理处与和通工贸公司之间建立了存款关系。解放分理处在取得存款以后,将该笔存款根据事先约定划入信达公司账户内,使信达公司直接占用了该项资金。解放分理处向信达公司的划款和代信达公司向和通工贸公司支付利息的行为,表明解放分理处与信达公司之间成立了贷款关系。至于信达公司与合通工贸公司之间的利息支付的约定和利息支付的行为,则说明和通工贸公司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办理存款,并约定先期取得高额利息。以上事实有解放分理处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资金进账单、签发给和通工贸公司存单等证据证明。
 
  三、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分析能够将案件事实抽象为一个个法律关系,从而有利于利用法学理论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度分析。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信达有限责任公司、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以下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做了如是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信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张军、王宝义分别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对公司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信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某银行A市支行解放分理处不是适格的法律关系主体,即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也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某银行A市支行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但是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行承担。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总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而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密不可分的。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