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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

时间:2021-05-17 10:38 点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至273条中新增加的规定,通过对此制度适用条件、异议救济、考察程序的理解,以便读者充分地理解和司法工作者更好地运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法上的“谦抑主义”法治理念在刑诉法上具体落实,就是说将一些本来构成犯罪行为的人不付诸审判,而设置考验期限,让其遵守考察内容规定,并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方式来代替刑罚的处罚。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1款对此制度适用条件做出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1)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2)依照法律规定该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上一项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新设置的制度,此项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解决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与诉讼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能够很好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减轻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的压力;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刑罚执行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利于使其能够专心改造、接受教育,为以后重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救济
 
  (1)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异议救济
 
  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此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救济权利。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2款对此做出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此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异议的救济途径为:①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复议。②公安机关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提请复议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异议救济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送达被害人后,被害人对此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救济权利。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2款对此做出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此规定可知,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异议的救济途径为:①被害人自收到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院申述。②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级检察院维持下级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级法院起诉。③被害人可以不经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上级检察院申述,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的同级法院起诉。
 
  (3)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异议救济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送达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救济权利。2012年刑诉法第271条第3款对此做出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由此规定可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不再设置一定的附条件作为考察内容,由法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行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作出最终的判决。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程序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
 
  2012年刑诉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是因为检察院在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已经充分了解案件及个人详细情况,有助于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其再次走入歧途继续犯罪去危害社会,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考验期满后对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继续提起公诉。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
 
  2012年刑诉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所以法律规定不长不短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目的是检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以及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四项义务时处于随时可能被检察机关追诉的状态。
 
  (3)附条件不起诉的考查内容
 
  2012年刑诉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内容为以上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之所以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内容目的是不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便于他们认真的去遵守并且履行,而且也是为检察院对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真遵守法律规定为考验期满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作出正确、及时的判断。
 
  (4)附条件不起诉考查结果
 
  2012年刑诉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的,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规定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结果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暂时性,就是说附有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可变性:如果所附的条件成就,便做出正式的不起诉;如果所附的条件不能成就,还是要依法提起公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12.
 
  [2]臧铁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M].法制出版社,2012.
 
  [3]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5辑[M].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M].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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