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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时间:2016-11-19 10:40 点击:
摘要:法学教育是对法制建设提供动力的重要基础,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等领域一直存在问题,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与整体大学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授予明显存在脱节的现象。法学教育本身不应该属于脱离时代需要的教育内容,脱节问题在现阶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

  摘要:法学教育是对法制建设提供动力的重要基础,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等领域一直存在问题,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与整体大学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授予明显存在脱节的现象。法学教育本身不应该属于脱离时代需要的教育内容,脱节问题在现阶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国家法律制度整体统一建设的稳定性,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利于我国全国性的大市场的建设和形成。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制建设

  本文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入手,综合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改进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进行了完整总结。我国应该将不同法制教育部门联合起来,实现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效统一,实现统一完成后期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资格整体挂钩,构建起统一性较强的法学语言,构建起共同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促进全国法律统一建设的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从宏观角度分析,法学教育属于整体国家法律职业领域建设发展的基础,既属于一种重要的高水平通识教育,同时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职业教育形式,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发展存在密切联系。按照国际惯例,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个人需要拥有专业的律师资格证书,同时职业律师和检察官等也都需要首先通过考核争取到从业资格证书。所以需要有大学专业学习毕业证书,通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教学训练,获得法学本科学位证明。该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所以需要从业者具备专业从业能力训练。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密切联系,需要进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挂钩,在进行大学法学本科课程研究设置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好学生的素质培养,需要达到通识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1]。

  二、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联系现状研究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脱节

  首先,我国的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教育没有与律师资格授予之间构建起联系关系,律师资格的授予也不符合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所以在大学本科教育期间,不同专业的学生都可以接受律师资格考核,通过考核就可以获得律师资格。在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当中,很大一部分法官以及律师都不属于法律专业,并没有接受过大学本科的法律教育。由此,导致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在进行法律资格考核中不具有专业优势,没有凸显出大学专业法律本科教育与律师资格考核培训班相比较存在的优势[2]。

  第二就是法律职业领域与法学专业教育存在的联系较少,很多真正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士很少了解和参与到大学本科法学课程设置当中,大学的法学院活动参与机会较少,导致了职业律师以及法学工作者到大学进行法学兼职授课,由此导致了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课程制定存在盲目性,无法实现法律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由此可见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的差距[3]。

  (二)法律职业团体独立

  与上述问题存在明显联系的就是,目前我国很多法律职业团队开始脱离大学法律专业教育,进行自办教育活动的开展,同时也开始不断开办专业法律职业教育,甚至还存在部分职业学校的司法审核特批和考核律师资格挂钩。例如,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已经在空余时间开办了私人大学法官培训中心,同时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开始拥有了自己的检察官培训学院等,所以在进行资格授权地方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违规现象,但是这一类私人法律培训组织无法与专业的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相比较,也是不可替代的。所以上述情况都说明了大学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应该与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挂钩。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我国目前的法律专业教育没有一定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位衔接存在不合理。部分学生即使接受了正规法学教育也无法真正胜任相关法律工作。

  (三)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专业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因为专业划分也导致了学生适应面整体缩减,对未来的学生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不利。此外,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都是从高中生中进行挑选,所以导致整体的学生年龄偏小。第三,成为一名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较高的学生不仅需要接受普通素质教育,还需要接受特殊法律职业教育。应该进行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革新,进一步研究和处理好法学教育与素质教育之间的关系。最后,因为我国现阶段制定的法学硕士学位整体的教育时间较长,所以整体教育培训目标较为模糊。没有实现专业法学高级人才与法学学术研究人才的综合培养。

  (四)各种法律职业资格不统一

  目前在我国,律师从业资格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律职业资格,法官以及检察官大部分也都具有个人职业资格标准,在这些职业资格当中,实际存在联系研究关注较少,至少现如今都还没重视和关注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研究相关资料。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与整体大学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授予明显存在脱节的现象,所以应该认真研究和分析如何实现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学职业资格的合理挂钩,该项工作的涉及范围较广,整体难度较大,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背景下,应该关注和重视建设外向型的市场经济,构建起科学的法律体系,维护好国家的法制建设统一发展模式,让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位更加受到来自国际的认可和接受。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利于为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与法律职业建设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09:108-116.

  [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01:121-128.

  [3]俞雄武.激情与理性: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反思——从法律职业的视角剖析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02:19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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