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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与完善

时间:2021-05-06 11:14 点击:
摘 要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经济社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因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虽然是一种舶来品,但是其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非

  摘 要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经济社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因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虽然是一种舶来品,但是其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小单位,家庭的和谐与问题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与长远发展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目前当今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我国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 婚前财产 财产公证 公证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水平大幅度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随着经济领域不断的发展,熟人社会的传统模式渐渐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也更具有专业性,交往范围也更加具有广泛性。同时由于西方思想的传入,人们的思想意识相较于从前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公证行业渐渐走进大众视野。“公证人是为了证明法律事实和文书以及预防纠纷而依法设置的独立的公职人员。公证人事务所是依法执行公证职能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是公证人的执业机构。” 公证行业在如今人与人之间的民事交往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起到预防性司法证明作用的制度,更是保障各种法律顺利实施的程序性制度,现如今,公证制度已经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公证行业以其专业性质的公证工作作为保障,树立社会公信力,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实务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业。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背景和定义 

  近些年来,暴露在婚姻制度当中的财产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离婚过程中财产问题的划分这类的社会纠纷相关的新闻报道也屡见不鲜。由于近几年的房价持续上涨,大多数普通家庭负担房屋买卖的压力持续增加,所以人们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重视程度比以前有所加强。人民对于例如房屋这类的不动产以及价值较高的动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后的权利归属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第一代独生子女大多到了走入婚姻殿堂的年龄,独生子女的性格特征,成长环境等诸多方面都与以往有很大差别,无论是从小家庭视角来看他们婚姻的关注度还是就全社会视角来看他们婚姻的稳定性,都与几十年前的婚姻家庭状况有很大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思想的变化,许多新型婚姻问题也涌现出来,比如老年人再婚等问题。老年人婚姻常常牵涉双方子女赡养,遗产分割等诸多问题,所以在处理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上,应多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才能合理合法地解决好财产权利归属与分割的相关问题。 

  正是因为关于婚姻财产的话题也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也进一步完善。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里面:“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律规定一时之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婚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之为婚姻关系或者配偶关系。” 从婚姻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体,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内容带有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双重性,其中既包含相互扶养的人身关系,又包含一定时期后财产混同的财产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并规定了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两种适用制度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其中法定财产制主要是共同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保证夫妻双方同为一体的家庭整体主义立意以及传统的家族观念。” 由于现代社会人与人交往的复杂性和西方思想文化的传入打破传统的社会家庭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社会的婚姻稳定性逐渐降低。婚姻稳定性下降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随着婚姻当中人身关系的变更与解除,伴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变更与分配。如何才能全面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呢?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渐渐走入了大众的视野。 

  为了更好保障婚姻双方以及背后家庭的合理的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走进人们视野。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及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从国外传入的。经过30年的发展,随着公众的生活水平以及思想观念的进步,尤其是私有财产的大幅增长,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了解也更深入,婚前财产公证逐渐增加。” 由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印象,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双方的一般有来自父母,亲友等的赠与,特别是如房屋等不动产或汽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而且依照的传统观念登记婚姻的时间与举行婚姻仪式往往不同,所以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在时间上较难界定。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出资人的权利以及其他债务和权利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目前,随着社会思想的变化,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正在逐渐增加,“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公证处一年内接到的财产纠纷案件较少,数量不达20件。而恰恰相反, 我国的东部地区。如上海,当今上海市的公证处一年内可接到 500 多件的财产纠纷,并在这500多件中,大多是老年人与再婚者。婚姻失败使再婚者变得更加理性,其不愿再受离婚后财产与精神的双重打击。然而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 多是为了满足子女的要求。” 由以上数据可知,主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主要有独生子女夫妻,夫妻双方财产悬殊的夫妻还有晚年婚姻的夫妻。“由于家庭财产关系复杂 ,约定内容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而当事人未必是法律专家,需借助为双方当事人公平信托者且为法律专家的公证人,他们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寻求并规划符合双方利益的方案。具体做法包括向当事人阐明权利行使的后果,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寻求利益之平衡。”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作为外来制度传入,社会对其评论不一,有的人认为这项制度对于传统婚姻观点发出了挑战,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着非常多得积极意义: 

  第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保障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权的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民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保护了当事人对于共同财产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分割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借助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公证机构的帮助下,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权利归属达成一定的合意。相比于《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每个人的家庭可能会具有一些的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适用普遍规则,如果生搬硬套适用一样的规则,可能其造成的社会效果反而更加不好,衍生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尤其对于老年人再婚等新型的社会问题来说,其婚姻当中会牵涉子女和继承等多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可以充分考虑婚姻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家庭的特殊性,从而更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达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因地制宜地解决相关的纠纷问题。 

  第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第三方的财产权利。现代婚姻结合的过程中,一方的财产很可能来源于父母或者家庭第三方的赠与。即使发生了物权变动,但是购置该财产的出资是属于第三方,通常是婚姻双方的父母或近亲属。如果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则不能达到赠与方希望其天长地久的赠与目的,按照法定的分割办法,也可能使财产的真正出资人受到财产上面损失。如果在结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于双方受赠的不动产或者大额动产做出约定,那么便可以使赠与的第三方免受这样的损失。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公民合理的财产利益,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促进解决社会矛盾,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现代社会当中,很多人对于择偶有着“拜金主义”的想法,甚至有人企图通过婚姻或者离婚发财致富,这是对于婚姻家庭的不尊重,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社会非常重要,这不仅需要财产支撑,更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的,单纯的结婚意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可以提前约定好财产权利的分配和归属,让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结合组成家庭的目的更加单纯,也有利于结合以后双方婚姻的稳定性。从社会作用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遏制拜金主义等一系列不正之风,引导当今的适龄青年形成正确善良的婚姻家庭观念,倡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看到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于当前社会很有益处,但是在公证机构日常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工作实务当中,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们看到我国当今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其本身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我们去改革和完善,例如公证内容不够完整,公证主体借助公证掩盖非法目的等等。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仅是有利于当今婚姻家庭中财产问题的解决,更是公证制度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路径。 

  首先,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立法,出台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工作细节的规范。我国目前现有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主要受《婚姻法》和《公证法》两部法律进行调整,其中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规定还没有细化。希望相关的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出更多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详细内容,来指导婚前财产公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协调合作,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以免公证机构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这样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会使公证机构依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形式主要是当事人主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的,办理公证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婚后财产权利以及债务的归属和分配的合意。可是当事人作为普通人,可能没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对于财产分割分配不到位。所以制定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可以使婚前财产公证更加规范化。在统一的行业标准之下,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公证机构里面公证员的职业素养,让公证员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给予公证的双方更多引导。这样既可以使公证的财产内容更加全面,也可以有效控制因为婚姻关系结束财产分割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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