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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对于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纠纷的调整(2)

时间:2013-08-26 13:26 点击:
四、解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措施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是民法调整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在法律设置上既要考虑学生利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学校利
 
  四、解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措施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是民法调整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在法律设置上既要考虑学生利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学校利益的保护。必须树立法治社会的理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校园。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利,或者通过其他非法定的方式解决纠纷,形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只有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规避法律、甚至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做法,真正实现实际上的公平正义。
 
  当前社会纠纷的解决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除司法途径解决之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1982年宪法第一次把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部分,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保障。宪法还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调解民间纠纷”,这就明确划清了人民调解组织同国家机关和一般群众团体的界限。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人民调解的原则作了规定。1989年,国务院颁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从而全面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于2002年9月11日通过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次从司法解释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2011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进行了定位,确立了调解的原则,规定了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这些对于通过人民调解解决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调解法》中一项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即合法性原则。这也是实施人民调解的底线,不能以当事人自己具有民事处分权为由排除合法性原则的适用。同时该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充分说明立法者对司法审查作为纠纷解决最后一道屏障的尊重。因此当前我们的司法政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经与立法精神相背离,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即选择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法院不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片面追究调解结案率。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重构法院调解制度,应当明确法院调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主动提起,调解不成法院应当按期进行判决。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责任的承担、调解内容的合法性表述、双方的予以处分的权利和调解结果。
 
  五、结语
 
  触犯民法造成的民事纠纷危害严重,它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损政府威信及公信力。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程序瑕疵等是造成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增强公民对于民法的了解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司法程序可以有效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勇.传统型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的探索实践与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3,(03):116-11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J].司法业务文选,2013,(Z1):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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