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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营快递的保价制度

时间:2016-08-01 15:48 点击:
摘 要 随着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快递行业的有序发展,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当前的民营快递保价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营快递保价的规定不明确、快递公司及人员不积极履

  摘 要 随着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快递行业的有序发展,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当前的民营快递保价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营快递保价的规定不明确、快递公司及人员不积极履行保价义务等。因而本文基于此,对于民营快递企业中最为重要的保价制度进行分析,主要是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着手,指出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快递保价制度、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等方面去完善该制度,使快递行业能够稳健发展。 

  关键词 民营快递 保价制度 理赔 

  快递服务的质量与快递行业的业务量不能同步提高,这种情况在民营快递中更为突出。服务质量的下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请求权主体、法律适用、格式条款的效力、快递遗失或毁损时物品价值的认定等问题认识不一,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快递保价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类似的问题,本文将对民营快递的保价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营快递保价制度的现状 

  保价,基本上是指一种加收费用,而且其基本原则是消费者自愿选择的一种快递服务,往往按保价金额的比例来收取费用,对于已经进行保价的快件,一般快递公司都是结合损失比例以及保价金额之间的比例来最终赔偿消费者,而对于那些没有保价的快递,公司往往赔偿的数额以不超过邮费三倍的金额为原则。但是上述规定对于没有进行保价的消费者来说,实则为快递公司的霸王条款,丝毫没有保障消费者的法定的赔偿请求权。但是,有幸的是,2012年12月31日最新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于之前2008 年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改了没有进行保价物品只能以快递邮费三倍的标准进行赔付的规定,还在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民营的快递企业应当依据消费者的实际约定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而且未进行保价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赔偿。这就说明了对于那些未进行事先约定赔偿事项的未保价快件,如果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此种情形下,赔付标准应当依据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 

  但是,在2013年3月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这一新规实施后,各快递公司并未取消快递详情单背后格式条款中关于未保价货物按邮费倍数作为赔偿限额的规定。然而,这当然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合同法》和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明确详细规定,快递公司仍然熟视无睹,这种现象不免让我们担心这些快递公司在实践中,对于未保价货物难免不会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由此可见消费者最好还是选择保价。 

  二、民营快递保价制度的问题 

  (一)法律对民营快递保价的规定不明确 

  保价是当前运输行业最为通用的方式,最多是用在货物运输,而且在国际上对此是非常认可的。在我国的一些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保价运输的规定,比如铁路、航空等。然而快递和普通的货物运输性质还是有区别的,其运输的环节中包括了货物运输、储存、中转等,运输工具也是不确定的。在运输过程中,快递业主只是负责快递流程的操控,真正具有法律关系的是快递运输单位,并不是我们真正的消费者和快递业主。 

  目前,EMS邮政快递和快递之间的服务相似度是最高的,都是为顾客寄送物品,但是最大的区别是国有还是民营。我国出台的《邮政法》中对快递公司做了规定,但是由于其不是邮政企业,也可以相应适用该法的条款。但是对于民营快递企业的保价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当前在民营快递企业保价制度是不明确,可以说是缺失,无法有效保护货物的安全,进而在理赔方面产生很多问题,影响快递行业的信誉,也使得邮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快递公司及人员不积极履行保价义务 

  在民营快递企业的膨胀式发展的过程中,招收了大量的快递人员,但是这些快递人员大多都是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服务意识,在送达和接收快递的时候,存在填单不规范或者不会给予寄件人相应的提示。另外,一些快递人员在接收货物的时候缺乏相应的估价能力,无法有效对所接收的货物进行估值,对于保价金额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极易导致理赔方面的纠纷,那么快递人员本身的素质程度决定了其无法积极履行的义务。 

  (三)民营快递公司之间保价服务赔偿标准不统一 

  民营快递公司在保价费用上是存在标准不一,那么在对保价服务的赔偿肯定存在争议。在民营快递其中,对于保价赔付和未保价赔付各自的做法是不一致的。保价情况下的快递赔付,根据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和用户之间如果没有对于赔偿方面进行有效的约定,那么在购买了保价的邮件按照保价的金额进行赔偿。但是从实践来看,不同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是不一致的,比如,“顺丰快递文件是不得超过2000元,非文件是不得超过2万元,保价费是声明价值乘以 5‰,而申通快递是最高赔付不超过1万元,保价费是声明价值乘以 3%。”那么这样的背景下,寄件人的赔付是无法保证一致的。针对此类的情况,有学者建议对于民营快递企业不应当适用《邮政法》,而是运用民事的《合同法》来约束,因为按照单据后面的保价条款在合同中被定性为格式条款,那么格式条款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尤其是对寄件人而言,当寄件人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的时候,快递公司在赔付的时候适用该方的标准,存在不公的嫌疑。 

  三、完善我国民营快递保价制度 

  (一)完善有关民营快递保价制度的规定 

  民营快递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从上文的分析也发现,我国在关于民营快递保价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缺失。那么在当前的现实下,有必要对民营快递保价制度进行完善。我们可以在《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因为这样的完善也可以促使该标准在我国的推行。那么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我国现有的保价制度。 

  1.设置保价费用: 

  当前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在保价费用存在不一致,导致消费者对于快递保价产生不信任。因而我们在法律规范中,将快递保价费用进行明确,而且将该项条款作为一种公益条款在快递单据中适用。保价费用的一致性,可以改变消费者不运用保价的现状,也可以促使消费者去积极选择保价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笔者认为,在保价费用上可以选择顺丰的标准,因为顺丰是国内制度、管理等方面做得非常好的快递公司,因此,其所制定的保价金额的千分之五,同时也要严格箱子快递公司将保价的费用自己私有,应当将保价费用定期交由相关的部门进行管理。 

  2.保价信息要突出: 

  现在很多的快递单据上将保价信息显示都是在底部,比较不明显的地方,但是从单据本身的内容来看,该单据可以看做一份合同,那么作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明示给消费者。因此,我们在规定要注明将在快递单据的印刷中要将保价的信息重点明示。快递人员也要提示消费者,对于快递中保价信息做出解释给消费者。 

  3.快递延误纳入到保价: 

  我国虽然在快递是运输时间是做出了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在真正快递运营过程中出现延误成为家常便饭,因为快递有时候遇到风暴天气、节假日都会影响其准时的送达,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失,而且延误在取证、索赔的时候都比较困难。因而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制约快递公司随意延误情况出现和出现延误采用各种措施不予以赔偿①。 

  (二)建立民营快递公司市场准入机制 

  《邮政法》出台之后,从其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快递行业是实行许可模式的准入,对于快递员资格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操作性不强,不具体,无法有效规制整个快递行业的乱象,需要建立民营快递公司市场准入机制。 

  1.快递公司主体资格标准要适当放宽: 

  在我国《邮政法》没有出台之前,快递行业的集中度是不高的,管理非常混乱,进入的门槛也比较低,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快递公司,公司里面可能只有几个人,一个电话,几个车来组成,这样的公司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发生快递纠纷,没法对其进行追究责任。因此,有必要提升快递公司的注资资本,提升快递公司的门槛,必须制定严格的条件,从而保证整个快递市场可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2.从许可制逐渐过渡到准则制: 

  从当前的社会发展现实来看,采用许可制是适合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当前市场中存在太多的问题,比如服务的意识不强、安全问题,尤其因为快递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密和保护,出现犯罪案件,对于社会的稳定产生较坏的影响。因此,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我们的民营快递企业必须要经历市场的洗礼,要不断的整合才能有效发展,那么在整合以后,许可制度将会阻碍其的发展。因而许可制度行政性强,效率低下、操作性不强,极容易对整个快递市场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采用准则制可以保证进入市场的快递企业都是优良的,可以为快递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快递企业的准入机制上实行动态话的准则制。 

  (三)明确保价服务赔偿标准 

  目前,在快递企业中经常会出现理赔的纠纷,就是因为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丢失等问题,那么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保障。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保价服务的赔偿标准进行明确。首先,我们可以建立消费者理赔信息系统,让消费者本人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快递情况,避免被快递人员盗取。其次,在现有的制度下,对于保价物品的赔偿可以具体情况具体适用②。对于保价的物品已经灭失或者被全部毁损,那么快递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的保价的金额赔偿;对于部分出现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可以按照保价额和快递物品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进行对比,然后进行赔偿;对于物品的价值大于保价额,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四、结论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促使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快递企业篷布发展,但是民营快递企业由于发展过猛,基本的配置、资质、制度都不健全,使得出现很多快递纠纷无法有效解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快递保价制度本身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在出现理赔适用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然而在我国民营快递保价制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因而本文通过对保价制度进行研究,对于其出现的多种问题进行剖析,从而结合当前国内外法律和理论,提出在立法上完善保价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标准、建立准入机制和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四个方面来完善民营快递保价制度,促使我国民营快递企业的快速发展。 

  注释: 

  ①徐希燕.中国快递产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②赵阳、赵更义、高志合.物流法律法规.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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