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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研究

时间:2016-06-22 10:43 点击: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法建设过程中,注重体现出人文关怀,对弱者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当下私法应用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国际私法建设,要注重把握人文关怀这一永恒主题,能够将人文精神贯彻落实到私法建设当中,更好地对弱者进行关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法建设过程中,注重体现出“人文关怀”,对弱者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当下私法应用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国际私法建设,要注重把握“人文关怀”这一永恒主题,能够将人文精神贯彻落实到私法建设当中,更好地对弱者进行关怀,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本文在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注重从当下国际私法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人文关怀如何在私法建设中进行有效体现。 

  关键词 人文关怀 人文精神 国际私法 弱者利益 保护 

  从现阶段国际私法发展角度来看,人文精神的有效体现,成为国际私法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人文关怀应该在国际私法建设中进行体现。国际私法建设中弱者利益的保护,注重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对该问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上个世纪30年代,David F Cavers提出了“规则选择”和“结果选择”这一观点,认为在进行私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公平的价值取向,并能够使之成为国际私法建设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在当下私法建设中具有重要影响,它有效地体现出了法律建设的公平正义,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律建设的内涵。我国国际私法建设中,要注重发扬人文精神,并能够有效地体现出“人文关怀”这一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在进行私法建设时,就需要考虑到弱者利益保护这一重要问题。 

  一、 把握“人文精神”的内涵 

  在进行国际私法建设过程中,人文精神的内涵,是私法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点,也是体现出弱者利益保护观点的重要一环。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这与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息息相关。人文精神的核心注重对人性特点的考虑,对人权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尊重。在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建设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从“人文”这一角度出发,把握“人文”的内在含义 。人文与人的价值、人的人格、个性、生存以及生活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人文”本身具备人性的特征,这样一来,在进行私法建设时,就必须将人文精神与私法建设进行紧密结合,突出私法建设中“私”的内涵。国际私法建设,注重更好地促进人际关系的发展,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关系,从而对人的价值进行实现。人文精神是一种精神层次的内容,它包括了人类精神层次的追求,但也涉及到了人类生活的现实立足点。国际私法建设,需要将人文将神作为其底蕴,能够更好地推动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人文精神应该是国际私法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够从法律角度,更好地满足人类的发展需要 。 

  二、从国际私法建设原则角度分析弱者利益的人文关怀 

  国际私法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能够对人自身进行关怀,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使法律建设能够为人类更好地进行服务。国际私法要注重顺应人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总之,人文关怀在国际私法中对弱者权益的保护,要注重更好地满足个性群体的需要,能够使法律更具“人情味”。 从人文关怀角度来看,国际私法建设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要注重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 突出“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是国际私法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重点内容,在发展国际私法过程中,“有利原则”的把握,直接关系到了国际私法建设能否对弱者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有利原则”体现在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受害者等方面,这些原则体现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相关观点。 

  同时,“有利原则”也体现出了扶弱抑强的发展观点,从而有效地实现一种利益平衡 。“有利原则”在国际私法建设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现代法律发展特点,在对这一原则应用时,要注重对“有利原则”进行细化处理,能够从实际角度出发,真正发挥“有利原则”的作用。 

  (二) 利用“强制性规范”更好地突出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强制性规范”注重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弱者权益进行较好的保护,与“有利原则”中的扶弱抑强观点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在进行国际私法设置过程中,由于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别,表现出了“国家化”这一发展特征。法律在应用过程中,由于地域差别问题,在对某些问题处理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吉斯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这一观点,注重为弱者保护提供一定的理论空间。 

  我国学者在对该问题分析过程中,提出了“强制性规范”这一说法。所谓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指在法律中对某些规定予以直接适用 。关于“强制性规范”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英国的法律条文中看出:当立法者或是司法者想要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保护时,可以将其直接纳入“强制性规范”中。“强制性规范”注重强化对弱者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人文关怀在国际私法建设中对弱者利益保护时,可以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有效适用。 

  (三) 注重对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进行有效分析 

  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在保护弱者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法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措施,能够对国家当事人进行较好的保护,包括在了弱者利益保护范畴内。例如当外国法律危及到了民商事案件中弱者的利益时,可以利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对当事人权益进行较好的维护。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从两个方面体现出了对弱者利益的人文关怀,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能够将特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看作是弱者,对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外国法进行使用,可以对这一法律进行排除;其次,法院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且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对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三、 国际私法冲突层面对弱者利益的人文关怀分析 

  在对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若是本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对弱者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当下国际私法建设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 。当国际私法冲突时,在对弱者利益进行人文关怀时,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点内容: 

  (一)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过程中,从人文关怀角度来看,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得到了较好地体现。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影响到了国际私法建设的效果。由于地域性差别,导致各国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如何利用国际私法对这种不平等问题进行解决,更好地对弱者进行人文关怀,成为当下国际私法建设考虑的一个关键点。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点内容: 

  1.适用消费者居所地法: 

  国际私法利用特殊的标准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进行衡量,并对“弱者”身份进行有效地确立。当事人“弱者”身份确定后,会根据特殊身份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维护,从而有利于弱者实现自身的权益。各国在立法过程中,会对“消费合同”这一问题进行有效地区分,这就需要从国际角度,对消费关系的财产性特征进行明确,从而在发生消费纠纷过程中,有效地对“弱者”权益进行维护。 

  2.适应消费者居住地法的限制: 

  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利益受损时,较难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在利用国际私法过程中,要想更好地体现出人文关怀,就需要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强者”进行抑制,更好地维护弱者利益。消费关系涉及到了个人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关怀,直接关系到了国际经济秩序。对破坏消费平衡的“强者”,必须对其予以限制,能够更好地维护弱者利益。 

  (二) 保护弱者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 

  人文关怀在国际私法建设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体现,还涉及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保护妇女的立法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 

  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区别对待,从雇佣关系来看,经济地位上的强者对弱者采取了一种支配。 

  这样一来,在进行雇佣劳动过程中,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实现双方各自的责任。劳动合同在设置过程中,更多地“偏袒”于雇主,为了较好的实现平衡,就需要对被雇佣者予以一定的法律倾斜,使其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在对劳动者利益保护时,国际私法会采取特殊的衡量标准,对当事人的地位进行衡量,从而对社会弱者身份进行有效认定,并予以相应的保护。 

  2.保护妇女的立法: 

  婚姻关系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一方,这样一来,在进行国际私法制定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体现出“人文关怀”,将妇女所为“弱者”,需要对妇女的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在家庭关系中,妇女在体能以及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进行保护过程中,需要追求法律平衡,所以将妇女以“弱者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语 

  国际私法在建设过程中,主要目的是对纠纷进行较好地解决,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需要对“弱者利益保护”这一问题进行慎重考虑。国际私法要坚持人文关怀,能够从人文精神角度,去进行国际私法建设。同时,私法的发展以及运行,也要立足于人文精神的内涵,能够使法学更好地结合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们的实际需求入手,对客观规律进行较好的把握。 

  这一过程中,国际私法建设时,要注重对弱者进行人文关怀,能够对弱者的权益进行较好的维护,从而对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 

  注释: 

  常慧青. 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3).81-85+111. 

  袁雪. 法律选择中的弱者利益保护探究——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为视角.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5).91-96. 

  郑一争.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以我国立法为视角.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7).8-10. 

  刘胜蓝. 论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法制与社会.2012(22).10-11+15. 

  袁发强. 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法商研究.2014(31).98-106. 

  李琪.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之思考.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109-111. 

  参考文献: 

  [1]刘海燕.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之浅析.企业导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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