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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权的性质

时间:2013-08-22 15:51 点击:
环境权从产生之初其性质就备受争议,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环境权是属于公权力性质的还是私权利的性质。我国环境法呈现的环境权显然带有浓厚的环境行政法色彩,其主要注重对环境污染者的责任追究。国家管理管理环境的公权力带来了人们对环境权性质的混淆,本
  一、环境权
 
  对环境权的认识,首先要追溯到人类对于环境的认识过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环境,从农业文明到工业社会文明,可以说,人类走过了一段从崇拜自然到征服自然的漫长历程。人类在这一过程中开始谋取自然资源发展生产,带来生产力大幅度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自然界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应是未经任何工业文明破坏的原生态健康舒适的环境,在人类工业化的进程中多带来的诸多的环境破坏问题,形成了人类发展需求和生存需求的矛盾。
 
  二、环境权的性质
 
  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后,但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有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国家、人类乃至自然体)就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1]有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环境权即“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与破坏的环境中生存与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主体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2]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只包括公民的良好环境权和出于生存目的需要而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环境法应该围绕这两类权利建立自己的权利体系”从不同学者对环境权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可以看出,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既是公权力也是私权利。而笔者认为,考察环境权的性质要从环境权的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出发。
 
  1、环境权和环境行政权的区分
 
  首先,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公权力是有欠妥当的。基于权利委托的理论,社会一个庞大的组织,公民不可能面面俱到地管理好各项事务,公民将个人管不好的事务委托给了政府机关,政府的的有关部门就从公民手中取得了管理社会事务的各种权力,其中有一项就是管理环境的权力,也即是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负有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职责。政府机关有权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去规范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这是其行使权力的集体表现,其表现出来的的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其对这种权力不能放弃从本质区别于公民的权利,这种环境权只能称之为环境管理权,而且这种管理权是一种基于公民委托所获得的权力,而非享有某种利益的权利。或则我们称政府基于职权管理环境的权力为环境行政权,但绝非是公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将环境权的性质定位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比较合适的。公民的这种权利应该像基本是人权一样,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得以救济,比如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去解决。因此,政府的所谓的环境权是环境行政管理权,没有私权的性质。公民的环境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
 
  2、环境权和人权的关系
 
  人权法上关于人权的基本意义,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首先,人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即人权的主体不只是这个或那个社会成员,而是人类社会的成员。其次,人权的客体也象那些一般权利一样具有重要意义,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其客体一般也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人权优于其他权利。其三,人权的实施范围可能比公民权利更受限制,它必须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权利。其四,与人权相关联的义务具有强势与弱势两种,强势人权要求制约的是所有其他人,弱势人权要求制约的是人类的某个具体的组成部分。最后,人权的正当性的表现为国内法以及区域性国际法和全球性国际法,从根本上看,人权来自于通过理性分析认为应该坚持的原则。
 
  从人权的特征出发,验证任何一项人权时应考虑四点:其一,利益需要的产生,即形成主体的内在需求;其二,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即实现主体需要的外在可能;其三,需要不被恰当的满足;其四,主体要求外在化。具体到环境权来看:环境问题出现之前,环境权是一项“睡眠”中的意识。环境问题逐渐加剧,环境本身不可替代的价值使人类产生了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诉求,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来实现对于健康环境的利益诉求。在当代社会大多数场合中,人们的对于良好环境的利益需求更加强烈,人们对健康舒适环境的权利要求符合人权的基本性质要求,同时将这种利益诉求上升到人权层面无疑能够为其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其证成对于确立环境权的道德基础,寻找其正当性基础,彰显环境权中包含的和追求的人本主义理念等都有重要意义。环境权将人权和环境保护目标融合在一起,是“环境时代”应该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三、结语
 
  从本文的论述中不难看出环境权虽然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本质是一项私权,具有很强的私益性。但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确立环境权(包括公众的环境权与国家环境行政权)都是为了公共环境利益,公益性是其显著特征,前者主张环境权应当由民法确认和保护,后者主张其应由环境法确认和保护,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导致了环境权私权化与环境权公权化两个方向相反的趋势,环境权私权化将环境权分解为民法的具体权利,诸如环境相邻权、环境人格权,并通过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使其进入私法领域与传统私法融合,从而达到保护环境权的目的。环境权公权化将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结合起来,环境救济主要由国家来完成。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和私权结合的权利。因为环境权具有私益性与公益性双重属性,为生活于环境之中的人类整体所拥有。而且,人们在追求环境公益的同时,环境私益也得到满足,但环境权的终极性应是私权利。
 
  注释:
 
  [1]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82.
 
  [2]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2]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
 
  [4]谷德近.再论环境权的性质[J].社会科学,2009(11).
 
  [5]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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