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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代网络犯罪

时间:2021-05-17 10:49 点击:
随着计算机网络快速发展,人们已经进入一个网络时代,网络上的犯罪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对网络犯罪不能完全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对于网络犯罪,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的时代,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已经成为现今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计算机技术也在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给人类创造奇迹,它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社会管理方面也在不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说,我们的时代在分享着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便利,计算机网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也在改变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是,在我们为高科技的舍弃而感到由衷兴奋的同时,我们不可忽略了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即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地想偶我们和平的世界宣战,在极大地破坏着我们安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更加感受到了不安全感。事实上,网络犯罪是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与传统犯罪一样共同地受着某些社会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必然有着特殊的背景及诱发影响因素。”因此,面对这一新型的犯罪类型,分析产生这一犯罪现象的原因,探讨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社会给法学家们提出的新的课题。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也就是指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人类步入高科技信息时代的表征。因特网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的网络。事实上,因特网已经成为了计算机网络的代名词,而绝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在因特网上发生或者与因特网有关。我们所讲的网络犯罪,也就是指行为人利用因特网或者针对因特网而实施的犯罪。当前,信息的流通,取决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多层性,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因特网所提供的诸多便利,也成为其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安全需要的是封闭,防止外部的非法入侵;资源是独占的,不希望为更多人所知。这种信息的开放需求,与网络本身的安全形成了一种矛盾。为了获得更多的需求信息,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本身的安全,人们在二者之间作出取舍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

  网络犯罪是利用虚拟空间,犯罪人可以不在现场就达到自己犯罪目的,这是因为网络的开放性,电子可以达到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终端,这也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它不具有现实的物理性和确定性,这种网络犯罪的特性可以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危害到世界的任何地方,而且,它可以利用不同的网站和区域网络系统实施犯罪。并且,其低成本的犯罪投入,就可以快速地产生巨大的危害结果,这也成为了我们关注网络犯罪的原因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黑客都是网络犯罪分子,黑客们的行为动机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网上实施走私,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还有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发生。在我国,1986年发现了首例计算机犯罪,而在1989年3月,我国首次发现了计算机病毒,以后计算机病毒开始在全国蔓延。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升级形式,它不完全等同于计算机犯罪,而是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性:第一,较强的专业性。网络犯罪分子,必须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而且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不能熟练运用网络的人,很难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高科技的犯罪,同时也要求具有高科技知识的犯罪分子,这是新的社会形势下,对于我们与犯罪作斗争提出的新的技术要求,否则,我们很难有效地制止网络犯罪活动。第二,网络犯罪的严密的隐蔽性。由于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且,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犯罪分子很容易在任何地方实施犯罪,二这种开放性也为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众多上网的人员中,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极为隐蔽的。第三,网络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与传统的犯罪手段相比较,网络贩子的危害性较大。“据美国的统计,其运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电子盗窃犯罪,平均每次可得25万美元(即造成25万美元的损失),而采取抢劫银行的方式,则平均每次可得3551美元。”可以看出,网络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种中性的技术,也使犯罪分子进行更大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成为可能。第四,网络犯罪具有跨区域性和跨国性。网络犯罪的危害范围没有界限,行为人可以在一个国家实施危害另一个国家的犯罪行为。而由于各国的管辖不同,主权原则犯罪分子就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得到较轻的处罚。这种跨区域性和跨国性就现实中的司法协作提出了要求。要通过国际或区域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

  网络犯罪的产生,是特定社会条件下所发生的必然性结果之一。它的产生,不仅具有社会的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还有着行为人自身的特殊因素。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公开亭,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于网络秩序的规范,这是我们主流社会的要求。而网络的诞生,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倾向,即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外一种价值追求,“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与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的技术——电子计算机的结合,诞生了黑客精神,亦或可以称为‘黑客文化’。”而网络犯罪的产生,部分程度上是这种精神的极端化的反映。这并不是对于“黑客文化”的否定,这种文化从整体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倾向。网络犯罪只是部分行为人在利用黑客精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是导致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的社会,创造财富的多少往往呈了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而追求财富的手段问题也成了实现财富追求的关键所在。当前的世界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控制、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一个人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因素。网络作为传送信息的平台,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其实现财富的可能性。这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社会背景,一些人开始运用这种信息的交流在网络上或者针对网络实施其犯罪行为。犯罪人往往为了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而不择手段,如果不能很好的达到其目的,便开始破坏网络,损坏信息。

  第二,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网络作为一个技术系统,它不可能是完美的,它具有其自身的薄弱环节,而且网络系统间存在一种信赖的关系,系统之间的连续,就可能为犯罪分子留下犯罪的机会。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可能,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提高技术水平,完善我们的信息系统,以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法律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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