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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时间:2016-03-28 08:57 点击:
【论文摘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这一特殊性,在对于这类特定群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所区别,但我国法律 对这一群体的规定并不完善。笔者就现行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法律现状及处理规定
  【论文摘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这一特殊性,在对于这类特定群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所区别,但我国法律 对这一群体的规定并不完善。笔者就现行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法律现状及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分析将其纳入强制医疗范围的必要性及相 应完善方式。
  【论文关键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强制医疗
  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现行处理规定及问题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群体认定
  精神疾病,又称精神障碍,是指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常见的主 要因素。①精神障碍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此基础上,可将患有精神疾病的精神障碍人分为如下几类:无刑 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无受审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和无刑罚承受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
  本文中所讨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是指在犯罪时由于受到了精神障碍的影响,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却又并非完全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人,该群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及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状态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其中第一到三款主要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针对限 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刑罚适用上应当从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与第二百零九条 均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进行了相关规定,保障了这类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其中第三十四条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委托辩护人方面进行了要求②。而第二 百零九条则从保障这类人群的权益出发,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易见,现阶段我国在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处理上,在刑事责任能力、诉讼权利和量刑均有着特别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但对其执行刑罚方面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进行,缺少其专有的法律规定,无法体现对这一群体应有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特殊群体的刑罚执行方面,应将比照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现行的强制医疗程序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罚规定结合来看,在立法上进行专门规定。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原因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定。现行强制医疗的对象仅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但在笔者看来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也应当采取强制医疗程序。其原因如下:
  首先,强制医疗程序不是一种刑罚手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③。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来说,其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不能课以刑罚,因此强制医疗程序不属于刑罚手段。
  其次,刑事强制医疗本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将精神障碍人限制在专门的医疗机构中实施监护隔离和治疗,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维护了大多数人利益,确保了社会安全,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
  刑事强制医疗是旨在促进精神障碍人的健康恢复、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 对精神障碍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的特殊社会防卫措施④。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同样具备着这种特殊的人身危险性,而因其危险性会产生对社会安全的 威胁和刑罚执行的困难,因此当下的强制医疗程序并未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包括在内,是存在着一定问题的。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处理规定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收监有困难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首先应当将其安排在固定的场所,虽限制了精神障碍人的人身自由,但避免了精神障碍人 严重的精神失常症状及对客体侵害的行为对社会安全的威胁。由于安康医院具备治疗此类群体的条件和手段,相较于收监,是更适合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 “固定场所”。
  同时在期间的计算上,笔者的建议是:在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事处罚之后同时判决其在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时间计入总刑期。待经过治 疗精神障碍人符合了强制医疗的终止条件后,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罚。⑤此种计算方式更加适用于位于这两者之间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这一群体, 符合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足够的执行机构和场所容纳。根据现行规定,承担精神障碍人强制医疗工作的 机构为公安机关设立的安康医院⑥。但国内安康医院的数量还远远不够。同时,对于安康医院,地方政府往往投入不大甚至不投入,收治的病人及家属无力或不愿承 担治疗费用。安康医院仅靠自收自支运转艰难,经费紧张,保障机制的缺乏使得其难以为继。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 可以扩充到其他精神病医院,由政府拨款进行收治。这同样可以起到对此类人群强制医疗的目的,并缓解当下压力。
  注释:
  ①池中莲.《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法制与经济》,2009年01期,第12页.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④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解构分析》,《法学杂志》,2009年03期,第38页.
  ⑤同④,第39页.
  ⑥安康医院是依法强制医疗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
  【参考文献】
  [1]池中莲.《强制医疗的使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法制与经济》,2009年01期,第12-14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解构分析》,《法学杂志》,2009年03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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