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处理
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别国做法,如法、德两国均对此作出规定。法国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专门解决两类法院在管辖上的冲突问题;德国没有专门的权限争议法庭,采取了在先原则,即不管案件是司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争诉,先起诉到哪个法院,哪个法院就对其进行审判,审判后其他法院不能就同一个诉讼标的做出相反的裁判。立足于我国目前发展的状况,应借鉴法国的做法,设立专门的权限争议法庭裁决管辖权争议,因为我国在区分公法争议或是私法争议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采取德国的做法,将导致适用不清和适用错误的问题,因此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确定管辖权的分配。
四、结语
司法改革进程加深,行政司法体制已不满足于在原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微调,尽管建立行政法院在现阶段仍无法实现,但其天然的优越性,使之成为司法改革的必然。然而在短时间内无法构建以行政法院为基础的行政审判系统,所以应发挥管辖制度的优势,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小幅度进步,同时为建立行政法院做出必要且充分的准备,以促成我国行政法院体制的建立,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正义。
[ 注释 ]
①孔令秋,郭海霞.二十世纪初哈尔滨俄侨就业状况及其影响研究[J].北方文物,2015(2).
[ 参 考 文 献 ]
[1]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3).
[2]杨建顺.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悖论及其克服[J].行政法研究,2014(4).
[3]杨建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C].〈行政诉讼〉法修改主题研讨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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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J].法学研究,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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