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人是否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其核心因素是从属性程度。事实上,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只要雇员以被雇佣的形式从事为其做帮手来取得收入,就表明其从事了劳动,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但这不是意味着家政工人与雇主见形成事实上“从属性关系”。可以把工作时间作为参加工伤保险的标准,因为工作时间的长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雇员在经济上对于雇主的依赖程度。工作时间越长,其工资报酬越高,雇员对雇主的从属性也就越强。
在我国,可以考虑把周工作时间不低于3天或24小时作为家政工作人员是否应该获得工伤保险权利的标准。在这种标准下,至少可以把所有的住家保姆以及与雇佣家庭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那些家政工人纳入到保险范围。对于那些周工作时间不到3天或24小时的家政工人,则说明该家政工人并不主要依赖该雇主得以生存。据此,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情况是,周工作时间达到3天或24小时,由雇主为家政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对于周工作时间不到3天或24小时者,可以将这一类家政工人的法律地位定位自我雇佣人员,给予其自行购买工伤保险的机会,以此降低工伤事故引发的家政工人与雇主间纠纷的比例。
(三)目前的情况下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帮助家政工人的缴费问题
家政工产业的发展对全社会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不仅能够促进就业,也能满足社会对于家政服务的需要。政府应该为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提供一定的资助,如果能够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其社会意义就远远超出这小小的支出。当然,补贴不等于包办,更不等于全额制度,补贴只是一种引导。补贴的方式是多种形式的,可以是部分补贴,也可以是全额补贴;补贴的数额层级可以和家政工的工资待遇挂钩;也可以采取雇主补贴模式,总之,制度的设计可以是多样的、灵活的。这样既符合家政工的工作特点和需求,也能更好的解决家政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而促进社会的就业。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下,解决家政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和途径,本文只是概括的分析了当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上述模式之外,可能还要鼓励意外伤害这样的商业保险的购买以及慈善救助等。不管是怎样的解决途径,只有立足社会现实,从家政工人的实际利益出发,切实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问题,才能妥善解决问题,化解家政工人工作上的后顾之忧,家政业市场也才能更加规范化运作。
参考文献
[1] 庄汉.社会保险法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反思[J].社会保障研究,2012(2).
[2] 胡大武.家庭雇佣型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12(7).
[3]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乌日图.关于当前社会保险重大问题的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3(3).
[6] 杨晓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5(8).
[7] 刘晨.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7(1).
[8] 卢修敏.重塑劳动关系民事雇佣关系法律调整之架构[J].求索,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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