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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形式主义的利弊

时间:2015-01-07 16:59 点击:
摘 要 物权形式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变动立法例,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深远的影响和广泛的实践。该体制有其内在价值,但亦存在一定缺陷。但立法者可以通过确立恶意失权的规则来弥补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缺陷。目前中国没有采用物权形式主义,但物权形式主义
  摘 要 物权形式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变动立法例,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深远的影响和广泛的实践。该体制有其内在价值,但亦存在一定缺陷。但立法者可以通过确立“恶意失权”的规则来弥补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缺陷。目前中国没有采用物权形式主义,但物权形式主义对于中国法治具有指导意义。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应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民法而言是更有利的。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 恶意失权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内涵

  物权形式主义是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而设立的一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以德国法为其典范,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也采纳了这种模式。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根据其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还是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方物权行为和多方物权行为,正如胡长清先生所指出,“有单独行为者,如所有权、地上权之抛弃是。有为契约者,如抵押权、质权之设定是。其契约则称为物权契约。”

  作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基础要素,物权行为具备三个特性:独立性(分离性)、无因性(抽象性)、形式性。

  (一)物权行为首先表现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

  交易行为可以看做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有机结合,其中债权行为是一种负担行为、原因行为,而物权行为则是一种处分行为、结果行为。由此可见,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本质上是不同的,而物权行为理论正是据此将这两者严格区分,使之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因而体现出独立性。

  (二)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债的意思表示,它的交付的合意,仅在于产生物权变动,使所有权发生移转,体现物权人支配物和行使处分权利的意志。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失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无因性是根据独立性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

  此外,物权行为无因性还通过物权变动效力和程式的“绝对性”予以表达。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不特定的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主体,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所以,物权变动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关系都有直接关联。

  (三)物权行为强调“形式主义原则”, 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

  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所著《当代罗马法制度》一书中提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为的合同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是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移转的‘物的’契约”,即“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也就是说,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这两者作为物权变动公示的形式,在物权行为理论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形式”是此种理论下物权变动的唯一依据,只要出现“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之物权变动公示的情形就可以认为物权变动完成。

  二、物权形式主义的价值

  (一)条理清晰,泾渭分明,有利于法官及时、明晰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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