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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中对残疾儿童的利益保护(2)

时间:2014-10-09 16:53 点击:
(一)家庭调查制度 联合国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第16条:在收养以前,儿童福利服务组织或收养机构应对被收养儿童与预期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和调
  (一)家庭调查制度 
 
  联合国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第16条:“在收养以前,儿童福利服务组织或收养机构应对被收养儿童与预期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和调查。家庭调查的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家访,对申请人亲戚朋友的走访等等,调查时间一般维持3到6个月,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收养人的品格考察等,防止被收养人是实际不存在的或者是不具备收养儿童资格的,会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侵害。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儿,我建议根据残疾儿童的病理不同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收养,在确保被涉外收养残疾儿童登记档案的完整性的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对收养人的家庭背景、工作状况、知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分别匹配出最适合被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对其进行收养,让残疾儿童在能享受到家庭温暖的同时,也能最大可能的得到最好的医疗和救助。基于杜绝一些非法收养或者诈骗等方面来考虑,送养国一般要求收养国尽可能的披 
 
  漏收养家庭的详细信息,提交完整的收养报告,而这一点往往被收养国认为伤害了收养人的隐私权。我认为,对于送养国尽可能的披露收养家庭的详细信息是必要的,但是对于送养国而言,则必须尽可能的保护收养家庭的信息,除非有特定事实需要查看收养家庭的信息,同时也不必须经过收养家庭的允许。
 
  (二)试收养制度 
 
  试收养制度是指在预期收养人在向收养机关提交申请后,收养登记机关对与其收养进行初步审查认定其初步符合收养条件,即可批准预期收养人与被收养儿童生活一段时间以确定双方是否符合一起长期生活。此项制度能更加关注被收养儿童的情感,尤其是残疾儿童在感情上可能更为无助、脆弱,如果能通过这些制度让孩子从心底接受这份新到的感情,就能达到涉外收养的目的和初衷;反之,如果被收养儿童在试收养阶段不能接受被收养人的生活或者教育模式等等,都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调整,避免一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试养期和收养调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因经济条件的限制而难以维持,从而使该机制的推广受到了来自儿童送养国(原住国)的强大阻力。针对于此,为减小试收养制度在我国的阻力,我认为我们可以把一般的试收养制度期间3到6个月,相应的缩短为1到2个月。 
 
  (三)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提高跨国收养中送养国的地位,让其督促收养国用派遣专业人员定期访问被收养家庭等方式来跟踪儿童的生活状况,尤其要关注残疾儿童的病情变化及相关治疗情况方面的信息,并能够及时反馈,做到信息共享,以便一旦收养家庭情况出现变故,可以立即采取救济措施。此外,我认为国际应该建立全球性质的互联网信息反馈库,包含每一位被收养残疾儿童的生活状况及即时信息,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涉外收养人的教育,自觉配合相应的制度要求,这样更加有利于了解情况,开展监督工作,一旦出现儿童权利被侵害事件便能对其立即作出救济,当然这个信息报告制度也并非无限期的,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现实情况作出不同的调整,但是至少不能少于十年,保证有一个基本的稳定期间。跨国收养本身的性质以及现实状况要求各国之间展开很好的合作,但是,不能够忽视的是跨国收养的国际合作中各国的出于不同的国家利益而导致的政策导向上的不同。当然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各国应该尽可能的达成统一的协议,表明各国的立场。同时,本着保护被收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组建一个类似于中央机构的组织并建立一套有关收养人义务的体系,由各国家的人员来担任职务,加强监督以达到横平,我国也应积极加入类似的国际组织,从而及时发现收养中对儿童利益侵害的事实以便及时更正。 
 
  目前,随着涉外收养情况的普遍出现,相应的出现了很多的危害被收养残疾儿童在国外的权益的现象,我们应该找出立法中的不足及实践中的缺点,进而通过理论上的分析,完善相关制度及法条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不良收养情况的出现及不良收养后的积极补救,更要制定出最适合保护残疾儿童利益的特殊制度,例如文章中所说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病症分析进行合理分配收养,使得想要从事收养的人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更好的帮助残疾儿童。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一步保证被收养残疾儿童在国外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 
 
  [2]蒋新苗.中国残疾儿童收养的法律机制透析.中国法学.2009年. 
 
  [3]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出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HCCH,PermanentBureau:Reportandconclusionsofthesecondspecialcommissionthepracticaloperationofthehagueconventionof29may1993onprotectionofchildrenandco-operationinrespectofintercountryadoption(17-23September2005),http://hcch.net. 
 
  [5]蒋新苗,余国华.国际收养法走势的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学.2001年. 
 
  [6]JimL.Roby,understandingsendingcountry’straditionsandpolicesininternationaladoptions:avoidinglegalandculturalpitfalls,6J.L.&fam.stud.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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