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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2)

时间:2014-09-29 15:30 点击: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民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更多不同形式的产品,而这些产品也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如果在这过程中,消费者受到了伤害,那么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够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民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更多不同形式的产品,而这些产品也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如果在这过程中,消费者受到了伤害,那么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了,基于此,就要将产品也扩展到无形产品,将这些都纳入到产品的范围内。 

  为了更好的适应生产的需要以及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将更多的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当中: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就是未经过加工的产品,虽然这不能就确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如果不做出明确规定,一些不法商贩就不算违法,保护自己不受到惩罚,所以,要明确好产品的范围,适当扩大,对于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都有所帮助;不动产,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城市的高楼大厦层层叠起,但是有些建筑的质量却令人堪忧,由于建筑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人员伤害比比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将各种建筑材料都纳入了产品当中,却将用这些建筑材料建成的建筑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所以,要将建筑也纳入产品的行列当中;电以及其他无形的产品,在除了我国许多其他国家都将电这种无形的产品纳入法律管理当中,可是我国却没有这么做,由于触碰电导致人员伤亡是严重的,而且时有发生,电力工业部门也是以盈利方式销售电力,所以,就要把电力也算作产品,像煤气等等这类相关形式的产品都应如此,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就能够找到相关的负责人;智力产品,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图书、电影等等无形的产出物就出现了,这些产品并不能够对消费者直接造成伤害,它的隐形伤害如果一旦发生那就将是巨大的,所以消费者要加以防范,为了安全起见,将智力产品加入到法律中进而规范化,以便治理产品更好的服务消费者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血液制品或者制剂,医疗用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我国的医疗并不是特别发达,一些病毒的潜伏期我们并看不到就将血液输给了需要的人,久而久之,如果出现为问题,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向医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同时也可以提供血液的人提出赔偿要求,这样就弥补了之前产品责任法律的不足。 

  时代在进步,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有更多的新产品出现,但是法律在一定时间内应是固定的,这就不能及时的将新产品纳入进法律中,所以扩大产品的范围是必要的。 

  (二)重新界定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有两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合理危险标准[2]”,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强制执行标准的可操作性强,但是作为产品缺陷认定的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由于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强制性标准的易操作性,会给人们造成错觉,但强制性标准具有时代局限性,它不能够包含所有产品,因此,产品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预测的,我们不能够将一个不合理的产品仅仅满足了强制性标准,就可以不赔偿消费者,这就不能充分的保护消费者。强制性标准不能够跟上更新换代产品的速度,相关负责人又不能够随时为每一个产品都制定标准,在不能够使用强制性标准时就要使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不同产品的区别性对待,这样也就不利于我国新产品的开发,阻碍了新产品的发展。总之,我们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化为初衷,即使现阶段我们不同产品的标准不同。 

  (三)增加产品责任免责条款有关识相的规定 

  “免责条款是在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减轻、免除生产者以及消费者责任的条款[3]”。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过于严格的控制,这样可能造成我国经济的缓慢发展。对产品范围的扩大是在某种程度上保护消费者,但是增加免责条款则是保障生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产品没有将产品投入流通,当产品流通时,如果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产品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也需对其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免责主要是为了平衡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销售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但是从之前的免责条款可以看出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被体现出来,现实中的很多事例也要求在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中要体现他的存在,以寻求这三者之间更加平衡的关系。 

  (四)完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消费者受到了产品带来的伤害时往往都是采取经济赔偿,而且赔偿金额并不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还应加以完善,扩大赔偿的范围,如果一个人受到了伤害,那么他的家人等等间接也会受到间接伤害,这也应该提出精神赔偿,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细化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能够很大程度保护精神损害受害人的人身与精神权利。 

  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放宽请求该赔偿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损害标准是“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这与发达国家相比,太不尊重生命了,所以就要向国外借鉴他们的优点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自己的产品责任法;明确该赔偿的金额,我国的法官在裁决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情况来判断赔偿金额,但实际上,法官的裁决过于保守,受害者并不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也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惩罚商家,不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所以,要明确赔偿金额,这样既能够让生产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终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产品责任一直以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当中都是极其复杂但是又迫切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产品法律制度发展得慢而且起步时间比较晚,因此,我国要通过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以及及时调整,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可借鉴之处,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虽然完善产品法律制度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是我们要有信心去努力完成,以此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大洪,张剑辉.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一以法和经济学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2,15(2):90. 

  [2]邢培泉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是我国法律上的产品[J].郑州航空工业 

  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8):160. 

  [3].温泽彬.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分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48(1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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