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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官职业文化对防治司法腐败的独特作用

时间:2014-09-12 11:37 点击:
摘 要:作为大文化的具体形态之一的法官职业文化同时具备着文化属性和职业属性,因此对于防治法官司法腐败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机理。首先,这种法官职业文化应严格界定在精神层面之内,而不包括广义职业文化含义之中的制度、行为等层面;其次,法官职业文化针对
  摘 要:作为大文化的具体形态之一的法官职业文化同时具备着文化属性和职业属性,因此对于防治法官司法腐败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机理。首先,这种法官职业文化应严格界定在精神层面之内,而不包括广义职业文化含义之中的制度、行为等层面;其次,法官职业文化针对司法腐败有着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约束和规范功能、舆论宣传功能。最后,在营造良性健康的法官职业文化上,应从文化属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法官职业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文化;法官职业文化;司法腐败;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

  震惊中国司法界的黄松有案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嫌贪腐被调查的最高级别的法官。还有“浙江高院法官杀人碎尸门”、“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丑闻”等等频繁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现象、丑闻事件不得不让社会公众对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的法院与法官的极度失望。那么面对这种法官腐败现象,社会公众不禁会问,为什么法官在精通法律的情况下还会如此的知法犯法?为什么这些掌握着惩恶扬善的社会公器的法官,结果却成了他们操纵司法、戕害人民的“凶器”呢?在有《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准则等法令严明、千夫所指的环境里,为何还是会滋生出大量的法官腐败现象呢?社会公众心中对法官的问丝毫不亚于屈原的《天问》。对于司法腐败原因的解说上,有些学者认为司法腐败主要是因为司法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定位失当、自身体制和具体制度方面的问题。当然也不乏法官的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还有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形成的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形成的经济原因导致的拜金主义等等。

  以上对腐败原因的分析各有一定的合理性,所谓的司法制度、行业规范、法律从根本上来说不过是一种外部的行为制约机制,而这种外部的制约机制在设计与执行上都发挥最优的情况下,可以起到相当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但是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外部制约机制的确没能解决问题。因此,就要探究法官阶层的内部因素,这里的因素就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职业文化环境或者已经形成好的职业文化环境是极不健康的。接下来,本文将在严格界定法官职业文化的内涵基础之上,重点分析法官职业文化对防治司法腐败的独特运作机制以及以如何达到营造出一个健康良性的职业文化环境为目标。

  二、法官职业文化的内涵界定与基本理念

  文化具有多重含义,有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文化是人性化的,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上所有的活动和结果 ,狭义的文化指以社会意识形式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化,它反映和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职业文化自然界定在狭义文化含义之中。然而,仅仅界定在狭义文化概念中远远不够,而欲界定法官职业文化,必得须先界定职业文化的含义。所谓的职业文化,最广义的意思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包括物质形态、精神形态、行为形态和制度形态的存在,而职业文化是随生产活动过程细分而出现的,因此,职业文化包括了精神、行为和制度三种存在形态。王文兵和王维国教授认为是指人们在长期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习惯、气质、礼仪与风气,它的核心内容是对职业使命、职业荣誉感、职业心理、职业规范以及职业礼仪的自觉体认和自愿遵从。这个职业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正体现了上面的三种存在形态。而狭义的职业文化是指专指以精神形态方式存在。还有学者认为:职业文化,是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指导,以职业人为主体,以社会职业为基本的内涵,以追求职业主体正确的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而构建的文化体系。这个概念仅仅仅指出精神的形态。

  在内涵的界定上,笔者认为这里的职业文化应以狭义概念来界定,专指以精神形态的存在方式。首先,职业文化是一个综合的文化体系或者是一个文化结构,由多种相关的要素综合作用,而不是单个要素;其次,职业文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对其精神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欲的;最后,职业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是受到了中国整个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也影响着文化的其他方面文化。因此,总结出职业文化的核心理念应该包括职业理念、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基本要素。

  因此,对于法官职业文化的内涵界定上应严格限定在以上对职业文化含义界定之中,所以是特指法官阶层长期所形成的以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为出发点和归宿而建构的内在的精神文化体系。

  1.职业理念:职业理念是法官职业文化的基础内容,是指法官司法人员形成和共有的观念和价值体系,是一种意识形态。简而言之,就是指法官司法人员运用自身的精神力量来遵守职业的内部道德规范。这种精神力量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司法法律的权威性而体现出对养成法官公平正义感和崇尚法律精神信念独特的作用。因此,在法院系统内部,为法官阶层倡导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能够对法官司法人员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2.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法官司法人员职业文化的核心内容,用于调整法官在职业中处理与其他人之间,主要指案件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总和。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是法官司法人员人格的最充分的体现。作为一名司法人员虽然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但是由于人的欲望是无穷大的,难以抵挡金钱、美女等诱惑,因此,他们还是会伺机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堂而皇之地违背法律,做出不该做的事情。而如果用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来约束、教化他们的思想,形成一种道德观念,懂得廉耻,知道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后,会受到自己内心的、社会的道德谴责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腐败的发生。

  3.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法官司法人员职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意义上的职业精神其实践内涵包括敬业、勤业、精业、创业、立业等五个方面,而作为法官来说,最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敬业。首先,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敬业精神的重要性,即对自身职业所怀着一颗敬畏之心,而这种敬畏之心不仅仅来源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更是代表着法院行使审判权,维护人们的公平正义,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有效地化解社会各种矛盾,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只有时刻在这样的敬畏之下,才有可能正确地处理好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使公平和正义的天平不会倾向某一方。

  三、法官职业文化与防治司法腐败的关系

  恩格斯曾经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 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因此文化对人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影响人们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与思维方式。每个人所处的文化环境、所具备的知识素养以及价值观的不同,对他们认识事物的角度和深度以及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行为方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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