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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的语境考量(2)

时间:2014-08-23 09:40 点击:
三、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的语境考量 学界将案件分为占大多数的一般案件和占极少数的疑难案件,语境是重要依据。一般案件就是本案的情境和法律规则针对的情境相一致,语境已经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联系起来;疑难案
  三、“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的语境考量
 
  学界将案件分为占大多数的一般案件和占极少数的疑难案件,语境是重要依据。一般案件就是本案的情境和法律规则针对的情境相一致,语境已经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联系起来;疑难案件就是本案的情境和法律规则针对的情境出现了不能逾越的裂缝,当大前提明显不适合小前提时,要重新寻找适合的大前提,也就是制定出和新的情境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在适合的法律规则制定出之前,应该适用不受语境之限的法律原则。
 
  在一般案件中,法律规则所针对的情境和案件的情境是一致的,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判决不仅是确定的,也是正确的;但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规则所针对的情境和案件的情境是不一致的,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判决虽然是确定的,但不是正确的。
 
  法律规范作为三段论的大前提,不具备完全的有效性,这说明人的理性能力和法律并非尽善尽美。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弥补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缝隙,应将注意力放在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上。任何法律规范总是针对特定的情境制定出来的,当我们对一个案件事实进行定性时,一定要考虑到案件事实的情境和法律规范所针对的情境是否一致,如果情境不一致,一个法律规范就不能够涵摄在其语境之外的案件事实。当我们比较法律规范所针对的情境与案件事实的情境时,就是在关注语境问题,因为价值判断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是司法判决的灵魂,而价值判断不是抽象的,必然体现在具体的语境中,安乐死的主观恶性不大,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判死刑等具体的语境因素,都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判断案件事实的语境不是孤立的,而是和法律规范的语境相对照的,要有相当的生活阅历、经验积累、洞察力和知识储备等要求,而不能单凭文字表述做判断,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也是指这个意思,逻辑本身与案件事实的定性没有关系。法律规定用武器伤人者加重处罚,某人用盐酸伤人,那么盐酸是否被认定为武器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把这种情形当作刑法意义上的使用武器,认为“以往的语言用法虽然只称机械的工具为‘武器’,然而,因为技术的发展,这种语言已经有所转变,发生化学作用的工具也被视为‘武器’。依其见解,对‘武器’一词,依今日的语言用法作广义的理解,事实上也能配合刑法规定的意义及目的。”〔3〕(P203)拉伦茨也认同联邦法院的解释。这说明,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也不能仅作抽象的字面解释,而是要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解释,个别法律规则必须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相融贯,不能拘于文字之限而机械地认定。
 
  法律是一门说理的艺术,无说理就无判决,但法律之“理”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存在于具体案件的语境中,语境是对案件事实定性首先考虑的问题。对语境的考量显示了法官的判断力,也说明三段论的中心在于大小前提的逻辑关系上,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则在法官的判断上,即判断大前提(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语境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语境是否一致,是否体现出大致相同的价值判断。三段论只不过是反映大小前提之间的逻辑关系,却不能决定对大前提的选择是否适当,对小前提的定性是否正确,它不能决定司法三段论的有效性。尽管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性顺序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我们确定司法三段论时,并非首先选择出一个大前提,因为法律规范那么多,我们只需要一条或少数几条适于本案的法律规范。那么,为避免选择大前提的漫无边际,我们要有一定的方向和依据,那就是确定本案的语境,然后依照小前提的语境回溯寻找与之吻合的大前提,如果我们找到了与语境吻合的大前提,就说明这是一个一般案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则;如果找不到与语境吻合的大前提,就说明出现规则漏洞,这就是一个疑难案件,适用不受语境之限的法律原则,然后制定出与本案语境相吻合的新的法律规则。
 
  四、语境是沟通“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的纽带
 
  司法三段论不等于三段论,法律逻辑不等于形式逻辑,原因在于司法三段论和法律逻辑都是有对象和内容的,而三段论和形式逻辑只是纯形式的。三段论只提供司法裁判的逻辑形式,“所以逻辑素有‘形式’逻辑之称。就是说,逻辑只与形式有关,与内容没有关系。”〔4〕(P155)如果把司法三段论比作有机的人体,三段论只是提供了司法三段论的逻辑形式“骨架”,但这“骨架”上的法律内容“血”和“肉”是三段论无法解决的。康德深刻地指出:“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有关;或者是形式的,它自身仅涉及知性的形式,涉及理性自身,一般地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律,而不涉及对象的差别。形式哲学称为逻辑学。”〔5〕(P1)逻辑学没有经验部分,是先天科学。法律是经验科学,作为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作为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就是对象本身,而处在特定语境中的个别对象是有差别的,它们被大前提所赋予的效果也就不同。语境是沟通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案件事实的桥梁,司法判决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要解决“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空隙,就是要分析抽象法律规范所针对的具体情境,对比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境,如果二者一致,就表明“抽象”和“具体”之间的空隙被填满了,法官所选择的法律规范对本案件事实是适当的。否则,法律规范对本案件事实是不适当的,法官应该重新选择适当的法律规范。
 
  法律在适用中采用了逻辑的形式,但是逻辑的适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伽达默尔指出:“如果有人认为法律在某个具体案件上的运用只是把个别置于一般之中的逻辑归属过程,那显然是一种外行的看法。”〔6〕(P685)显然,法律的适用不仅是逻辑归属的过程,更是语境判断的过程,因为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依靠语境联系,逻辑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没有语境关系。一个司法三段论的结论,不仅出自大前提对小前提的逻辑涵摄关系,即小前提的外延包含于大前提的外延之中;更要求大小前提在语境上是相吻合的,“当大前提明显不适合小前提时,要重新寻找适合的大前提;把大前提比作‘履’,小前提比作‘足’,那么‘履’自‘足’来,‘履’随‘足’变,应‘修履适足’而不是‘削足适履’。”〔7〕也就是说,过去制定的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都是针对特定的语境的,如果现在发生的案件的语境与之不同,那么纵使大小前提确实有逻辑上的涵摄关系,但大前提却不具备赋予小前提以结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聂长建.司法三段论迷局破解〔J〕.学术探索,2010,(2).
 
  〔2〕聂长建.从概念涵摄到类型归属——司法三段论适用模式的转型〔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3〕〔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王路.逻辑的观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7〕聂长建.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研究——兼论逻辑涵摄与法律涵摄的区别〔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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