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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领域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4-04-11 11:48 点击:
摘要:本文从社会检测机构准入门槛、资质认定、人员素质能力、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规范社会检测机构良性发展,切实服务于环境管理。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我国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大多属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各级环保局,其

  摘要:本文从社会检测机构准入门槛、资质认定、人员素质能力、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规范社会检测机构良性发展,切实服务于环境管理。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我国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大多属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各级环保局,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提供辖区内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目前全国的各级环境监测站普遍存在着监测业务人员数量少、工作任务量大、仪器设备不齐全、业务用房不足、运行经费难以保障、工作效率较低、对辖区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现状不能说清楚等问题,尤其在县级监测站更为严重。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公众对环境质量诉求的日益提高,带来了环境监测要素的多样化、环境污染物的复杂化以及环境监测市场的不断扩大化,传统的环境监测已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监测的需要,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机构,因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储备,开始接受一些委托性质的环境监测业务。从目前国家大的政策层面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发展是必然的趋势。

  环境监测行业的市场开放必须首先建立一个平等、公开、公正的监测市场格局,其实质在于:一是市场运作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二是监测机构坚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三是监测机构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2]。因此基于环境监测数据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特点以及环境监测行业与公众利益的密切关联性,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社会检测机构必须被政府承认和接纳,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保证环境监测行业能够始终健康稳定向前发展。

  环境监测不仅需要坚实可靠的技术基础,更需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的专业人才队伍,还需要与政府的管理要求和决策导向保持高度的统一性[1]。因此认为社会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领域必须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能力认定、监督考核管理机制等。

  1.准入许可

  对申请进入环境监测领域的社会检测机构需提出一定的准入条件(如实验场所、资金、人员、资质认证等方面)、认定程序、职责义务等。要严格界定社会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域和范围,一般社会检测机构在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只能限制在局部的、纯商业化的社会委托监测范围内,诸如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应急监测、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环保产品性能检测等监测业务,其监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乎公共利益,暂时不应该市场化;而对于非污染类的环评现状监测、排污许可证年检、质量体系认证等监测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市场化。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其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监测能力水平,以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和科学。

  2.能力认定

  为确保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必须要制定“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考核规程”以及“社会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程,建立社会检测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年检、考核以及进入和退出等环境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社会监测机构、人员从业行为,定期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质量考核等,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在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报告胡编乱造等行为的勒令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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