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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伪造有价票证罪中“其他有价票证”的范畴

时间:2014-04-03 16:15 点击:
摘要:有价票证自身具有的使用价值使得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对其伪造变卖,并在票据上盖有自身伪造的印章,使消费者真假难辨,从中获取巨额暴利。对于一般的公司、娱乐行业所派发的有价票证,定伪造有价票证罪自然无疑,但一些涉及政府、事业单位的有价票证

  摘要:有价票证自身具有的使用价值使得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对其伪造变卖,并在票据上盖有自身伪造的印章,使消费者真假难辨,从中获取巨额暴利。对于一般的公司、娱乐行业所派发的有价票证,定伪造有价票证罪自然无疑,但一些涉及政府、事业单位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因票证上盖有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往往对政府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该类案件属于处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交叉盲点,在刑法条文的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浅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范畴,并对适用何种罪较为宜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他有价票证;范畴

  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77-02

  一、基本案情

  郑某,男,出生于1969年10月7日,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2012年1月份至2月份之间,犯罪嫌疑人郑某作为江北区XX印刷厂的负责人,在未经财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重庆市统一收费定额收据”并盖有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假章,套印面额为伍角、壹圆、伍圆的重庆市统一收费定额收据共计48000余份,涉案金额十余万元。后犯罪嫌疑人郑某将伪造的收据全部销售至江津区下辖数个镇的社区居委会用于社区收取垃圾处置费,截至案发时已使用0.5元收据720张金额计360元、1元收据13630张金额计13630元、5元收据280张金额计1400元,合计使用14360张收据金额达15390元。后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下辖数镇社区居委会所使用购买的票据为非法印制的财政票据,做出决议责令下辖数镇停止使用未经批准印制的“垃圾处置费”定额票据,所需收费票据案属地原则在本镇财政办公室领取。对已经使用非法票据存根14360张和未使用空白非法票据33737张当场由江津区财政局收缴,其非法所得15390元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区财政。另外犯罪嫌疑人郑某所经营的XX印刷厂未经批准、擅自印制票据,移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伪造国家印章罪将案件提捕至区人民检察院。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上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究竟应该定郑某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还是伪造有价票证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相对于一般的伪造印章案,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嫌疑人郑某并没有私刻实体印章,而是用电脑PS技术影印国家财政机关专用章,即伪造印影而非印形。这种伪造印章行为因为表现形式上的隐蔽性,在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逐渐增高。但犯罪行为表现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案件定性,综合从主客观要件上进行分析,犯罪嫌疑人郑某未经相关财政部门授权许可私自影印国家财政机关专用章,并将印章刻印在伪造的财政重庆市统一收费定额收据上进行出售,其行为影响了财政机关的日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公信力,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该追究郑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类似于普通的发票犯罪,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已经将伪造印章的行为予以了吸收,其行为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即根据《刑法》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擅自伪造的重庆市统一收费定额收据本应是由作为国家机关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有0.5元、1元、5元等不同的票面金额,而收据持有人凭收据有可能通过在单位报销等方式获取等额价款。因此,该收据具有与“车票、船票、邮票”相同的属性,应视为《刑法》第227条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因此,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这两种意见中笔者倾向于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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