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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的现状分析及其积极意义和实施途径探讨(2)

时间:2014-09-02 09:18 点击:
(五)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相结合,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新发展 目前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我国反腐的主战场,但单纯依靠网络平台并不能很好解决我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与传统的反腐方式相比,网络反腐有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五)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相结合,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新发展
 
  目前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我国反腐的主战场,但单纯依靠网络平台并不能很好解决我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与传统的反腐方式相比,网络反腐有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局限性。通过与传统反腐方式的有机结合,推动我国反腐工作的新发展。在“天价烟”事件中,网络媒体最先报道相关新闻,其他媒体相继跟进,且传统媒体对事件进行跟进、确认、放大,并进行深入解析,网络与传统媒体在此次事件中实现了两者的完美结合。在反腐进程中,我们在充分肯定网络反腐功能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传统媒体的作用,应深入挖掘两者之间的优势,实现两者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更好地为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建言献策。(六)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的反腐措施
 
  在我国,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方式,目前仍然缺乏成熟的经验来规范引导。所以,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反腐经验,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有利于促进我国反腐事业的长足发展。
 
  总的来说,国外反腐经验有这样几种类型:第一,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国民进行廉政思想教育。美国政府道德署就曾实施过专门的教育计划,培养了大约6000名道德官员,再由他们对全国约300万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培训。[5]腐败问题一直是韩国的“老大难”,但韩国近年来的反腐成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其中有一项创新的措施是将预防腐败等内容引入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学中,对国民进行针对性的反腐败教育活动,鼓励全民反腐。第二,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反腐立法。制度立法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措施,世界各国为了根治腐败问题,纷纷加大了腐败立法的强度。例如有着亚洲“清廉先生”之称的新加坡制定了“三管齐下”的反腐措施:高薪养廉、重刑、教育促廉。一方面,制定严厉的措施打击腐败行为,如制定《反贪污法》,赋予反贪污机构极大权力;另一方面,通过给予官员与职称相适应的筹薪,加强反腐思想教育,弱化他们贪污的想法,形成廉洁高效的官场风气。第三,鼓励全民参与反腐,形成全民监督的反腐新局面。很多国家的反腐措施里,都有关于加强对国民反腐败教育,实施举报人保护,鼓励支持公民举报揭发腐败行为的内容,例如韩国在2002年制定了《反腐败法》,制定措施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四,国家领导人要立志“反腐”,坚定反腐决心。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领导人公开表示要将惩治腐败进行到底。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在总统竞选时,提出“反腐败”的重要主张,任职总统期间,除正式签署《反腐败法》和反腐五年计划等一系列总统令外,公开做出表率带头申报财产。国家领导人公开打击反腐,有利于坚定全民反腐决心,遏制腐败的猖獗之势,增强反腐信心。五、结语
 
  总之,网络反腐作为我国新型的反腐败方式,有其绝对的优势,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目前,我国腐败势力猖狂,反腐任务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优势,完善我国的反腐败体系,让网络反腐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1/t20140116_43820.htm,2014-01-16.
 
  [2]南报网.<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微博反腐已进入深度挖掘时代[EB/OL].http://www.njdaily.cn/2013/0104/293711.shtml,2013-01-04.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对我国目前反腐倡廉对策的分析与研究[EB/OL].http://www.hljfz.gov.cn/,2009-05-05.
 
  [4]尹世民,汪子彬.公民社会视域下网络反腐制度化路径分析[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3):45-45.
 
  [5]高荣伟.制约腐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N].中国青年报,2013-04-15.(上接第95页)
 
  ○12同上注,第47页.
 
  ○13[德]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M].周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1-332.
 
  ○14德国法要求,此处的权力承继发生于诉讼系属后.
 
  ○15[德]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M].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1-332.
 
  ○16[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204-219.
 
  ○17肖建华.“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J].比较法研究,2002(1):46-57.
 
  ○18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J].现代法学,2004(6):78-86.
 
  ○19李德飞.“我国诉讼担当制度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J].青年论坛,2009(24):290-306.
 
  ○20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J].现代法学,2004(6):78-86.
 
  ○21同上注.
 
  ○22常廷彬.“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J].法学家,2010(2):167-180.
 
  ○23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96:140.
 
  ○24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J].现代法学,2004(6):78-86.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干预工作探析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司法厅课题“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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