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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线治污的探索与实践(3)

时间:2013-10-15 15:21 点击:
(3)完善考核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组成的东线治污考核机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委分阶段对东线治污工作进

  (3)完善考核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组成的东线治污考核机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委分阶段对东线治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又将东线治污年度考核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在地方层面,根据治污要求,两省分别与沿线14个地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将治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体系,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制","约谈问责制"、"区域限批制","水质达标抵押金制"、"区域水环境质量补偿金制度"等。

  (4)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治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协商,半年一检查",及时掌控治污进度。两省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摸查暗访,有关部门定期督查、通报治污进展,监察部门对行政效能进行监察,组织部门对干部绩效进行考核,媒体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为治污措施的有效落实提供了保证。

  2.2.2健全治污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江苏、山东两省结合治污实际,不断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排放标准,提升准入门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实施水系生态建设,推广退耕还湿、建设环湖湿地,规范湖区养殖、加强航运管理等多个方面,为全面治污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政策保障。

  在管理设计上,将污染物排放标准转换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了流域水污染控制管理的创新。山东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分时段、分区域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其中COD排放标准最高严于当年国家行业标准6倍多,氨氮排放标准最高严于国家行业标准7倍,此举取消了行业污染排放"特权"。同年,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治、用、保"策略上升为法规层面进行规范。2013年起,执行更加严格的水环境质量修订标准,将重点保护区COD、氨氮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50mg/L、5mgL,一般保护区分别调整为60mg/L、10mg/L,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有效对接。"政策指导、法规约束、标准引领",提升了治污减排的内生动力。

  2.3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撬动环保市场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是东线治污工作的重头,投资占规划治污总投资的61%[1]。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可运转、能达标的关键在于建立良好的投资运营机制。

  按照"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原则,两省率先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机制的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开发、竞争、有序的环保市场。"十五"期间沿线县市污水处理费分别调到06~08元/t,"十一五"期间提高到08~10元/t,"十二五"全面达到10~12元/t,有效解决了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和配套管网建设资金问题。同时,实行企业化改革,推行BOT、TOT、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逐步实现污水处理的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和管理规范化。

  2.4探索建立全方位污染防控体系

  根据东线工程特点和沿线污染特征,东线工程逐步构建和完善了点、线、面,内、外源,全方位、立体化的"全防全控"的污染防控体系。

  2.4.1点源污染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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