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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化视角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时间:2014-06-12 16:06 点击:
生态补偿是基于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而采取的内部化手段;生态经济化是生态资源转化成为生态资本的过程,是生态资源的市场化表现。在中国,(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补偿通常容易在行政力量干预下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行政)区域间的生态补偿由于经济利益、社会诉求等
  生态补偿研究概述 
 
  生态补偿的国际通用概念是PES(生态服务付费或环境服务付费),但并未有统一定义。《环境科学大辞典》将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或是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更为学术界接受的定义是“通过改善被破坏地区的生态系统状况或建立新的具有相当的生态功能或质量的栖息地,来补偿由于经济开发或经济建设而导致的现有的生态系统质量或功能的下降与破坏,从而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李碧洁等,2013)。理论上,生态补偿可以看作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过程。 
 
  生态经济化是指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本的过程,是生态资源进入经济系统后所反映的生态价值的经济表现。相较于生态补偿,生态经济化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更短,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尚不系统,主要重静态描述、重现象描述、重独立分析、重技术分析,通常作为一种研究视角和方法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其实低碳经济可以被认为是生态经济化在全球区域内的市场手段和实现方式之一。低碳经济的内涵与生态经济一致,均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反思和改良,其侧重点在节能减排,能为生态保护提供技术力量;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可以调节生态保护过程中各方利益关系,反过来能为低碳经济转型提供重要保障。 
 
  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一)福利经济学 
 
  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和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提出了外部性概念,即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会对其它经济主体造成非市场化影响。外部性的存在使社会脱离最佳生产状态,导致市场经济体制在实现其资源配置基本功能时无法达到最优。环境外部性的最直接理解就是“一人污染,社会买单”。 
 
  基于此,以庇古(Arthur Cecil Pigou)为代表的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庇古税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即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将外部效应内部化。除此之外,强调补偿货币化的传统福利经济学派还提出了诸如“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等;后福利经济学还提出了“功能-能力理论”、“部分序数理论”等。 
 
  (二)产权经济学 
 
  以科斯(Ronald H. Coase)、诺思(Douglass C.North)、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等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经济学通过更清晰的思路和方法确定了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路径—产权界定。通过产权界定,原来产权不明晰的外部性经济行为将通过确定的市场手段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三)其它理论学说 
 
  与生态补偿相关的理论学说主要还有社会公平说和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是效率至上的典范,但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追求的是社会公平。兼顾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代内公平”,即“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而且注重“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利益不能建立在对后代人权益的损毁之上(肖加元等,2013)。 
 
  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具有一定的内在矛盾性。一方面,经济主体在完成市场活动时(如投资开发)会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在决策、行动时是以“理性人”作为出发点,“谁投资,谁收益”的观点本身符合经济规律和社会认知。然而,利益相关者不仅仅只有经济主体,还有可能被环境改变影响的其他主体,如被污染水域的沿线农民、居民等。 
 
  这两个学说更加体现了生态补偿的复杂性,既不能因为环境问题而不去实现人类进步,更不能因为人类发展而破坏环境。生态补偿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机制。 
 
  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一)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市场调节 
 
  1.补偿标准。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焦点和实践博弈核心就是补偿标准,其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的经济成本、社会效益和环保效果。关于生态补偿的标准确定,国内外常用的方法有机会成本法、市场理论方法、微观经济模型法、意愿调查法等(见表1)。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常用的方法中,机会成本法是使用非常广泛的一种。美国环境质量激励项目、美国保护准备金项目、纽约流域管理项目等均以此方法作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理解的机会成本是单项机会成本,即限制或放弃经济行为而导致的某单项经济指标(如财政收入)的损失;实际存在的机会成本应该是多元的,是综合机会成本。 
 
  2.补偿路径。生态补偿路径即生态补偿模式,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通过生态经济化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从空间分类,生态补偿模式可以分为全球性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地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补偿,前三者又可统称区域间(跨区域)生态补偿(见表2)。 
 
  国内目前的研究多聚焦于横向转移支付,个人判断是因为不仅有理论支撑,关键是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下完成资金横向转移更具操作性。CDM模式是低碳经济的典型交易市场,其合理的交易规则、实践的不断积累,使其逐渐成为国际市场上的成熟生态补偿模式。若能以生态经济化的思路,把以CDM为代表的碳交易市场的精髓和模式转嫁到国内区域间进行,将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是CDM市场参与大国,但游戏规则和定价权的旁落带来的是被动。基于生态补偿的需要和广阔的国内市场,可以尝试建立以省级行政区域为碳平衡的碳交易体系。基于国内走在前列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大平台,建立具有区域性特色的生态补偿交易平台、生态补偿服务中心,搭建起具有市场调节功能的机制体系。 
 
  (二)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政府主导 
 
  1.博弈复杂化原因分析。如果只通过市场完成跨区域生态补偿,那么市场本身的缺陷将会一一暴露,而且市场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将进一步导致生态恶化。生态补偿,尤其是跨区域生态补偿注定需要行政干预,即政府应承担主导这一机制体系的重任。代表效率的经济建设和代表公平的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其对应的行政主体自然成为博弈的主角。代表经济的一方,明确的诉求是推动经济建设,其能提供的是就业、是收入,是政府最需要的;代表环境的一方,承担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平,对污染的减排约束是责任的焦点。 
 
  跨区域行政主体之间的博弈是复杂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生态补偿利益诉求模糊。以水域为例,理论上,上游提供的利益不低于下游承受的损失是生态补偿得以实施的基础前提。但“利益”的内容往往很难精准。其二,信息不对称。生态补偿的外部性问题必须要内部化才能解决,而在实现内部化的路径上,不管是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货币补偿,还是源于产权经济学的产权安排,都必须以信息充分为出发点,否则会造成制度设计的先天缺陷。其三,政策设计有偏。不可避免的原因来自信息不对称。此外,行政主体间基于自身诉求和其它各种因素展开的博弈本身使初始博弈复杂化,即博弈之中还有博弈。 
 
  2.以生态经济化促进区域协调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按主体功能定位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针对性设计。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四类开发区域。行政主体应明确生态经济化政策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关系,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因素,利用生态补偿机制来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基于成本-收益关联原则构建综合生态补偿机制。依附于生态权的发展权需要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保护,否则经济发展将以牺牲生态为重大代价。“谁污染谁治理”确保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经济主体,只要产生负外部性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谁受益谁补偿”则说明享用了正外部性的区域应对发散正外部性的主体承担补偿责任。基于成本-收益关联原则,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基层行政主体,基原行政主体、扩散行政主体都应承担对应责任,权责利三者相互统一。 
 
  生态补偿机制最终反哺经济增长。经济系统其实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之一,生态经济化能把生态、资源、经济做有机耦合,经济社会发展亦必然提出这样的和谐要求。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均不断证明,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推动经济协调发展。以水体污染-治理中的上游政府和下游政府为例,两者之间进行的生态补偿,能使上游地区有足够资金保障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区域经济能得到协调发展,避免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 论文检测
 
  生态补偿机制其实是经济主体、行政主体之间一种重要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机制,有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产业生态化 
 
  产业生态化是指产业自然生态有机循环,即特定地域空间内的自然系统、社会系统与产业系统之间在自然系统的承载能力内进行耦合优化,达到充分利用资源,消除环境负效应,实现自然、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产业生态化这一概念首先源于20世纪70年代丹麦的卡伦堡(Kalundborg)工业园区。在丹麦,这一工业园区使发电厂、生物制药厂、炼油厂、石膏材料厂、养渔场和自来水厂形成一个工业代谢有机体系,增加了生产效率,节约了要素成本,减少了环境污染。基于丹麦的先行经验,国际范围内掀起了产业生态化的实践热潮。除加拿大、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有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一批发展中国家加入探索,基本形成了以生态工业园(Eco-Industrial Parks,EIP)为载体的产业生态化模式。 
 
  在跨区域生态补偿的机制研究中,市场机制和政府主导主要是基于现有产业格局和环境变化形态,而产业生态化则能把生态补偿的工作提到生态链前端,用积极、主动的方法,不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而且采用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产业改造,使其真正有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产业生态化应成为区域间建立市场沟通、区域联动、区际协作的重要思路,尤其是目前国内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等区域经济体已趋成熟,具备产业生态化的制度条件和组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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