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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绿大地事件来看投资者权益保护(2)

时间:2021-05-12 13:56 点击: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型、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尽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次,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跳,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绿大地欺诈上市圈走3.46亿元却仅被罚400万,等于所有的损失都由被欺骗的投资者自己承担,惩罚力度太轻,无法令人信服。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4、地方政府的作为

  地方政府作为当地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利有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不作为,甚至背道而驰,那将会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一颗毒瘤。

  据新华网12月7日报道,绿大地公司因造假被调查之后,原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前,绿大地曾以公司名义向云南省政府书面求援。其紧急报告中说,如果公司被定性为虚假或欺诈上市,“可能引起农户和股民的大规模上访、投诉等社会恶性事件”,“使将来云南企业上市融资难上加难”,“不利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进一步做大我省花卉产业”。云南省花卉产业办公室也曾向绿大地公司风险处置及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打报告,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在处理绿大地案件方面从轻从宽。

  案发前后,有关地方领导多次赴京,与证监会高层会晤,为绿大地说情。整个调查过程非常困难,公安部门对何学葵的批捕方案也曾数次被地方驳回。不仅如此,当地法院判决畸轻,且一再以小儿科的方式隐瞒信息,如延迟向辩护团队的律师提供判决书文本。就在判决日几天前,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何学葵持有的3000万股股份,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难度——显然,这是一条以发展当地经济、稳定等为名专产失信公司的运作链条,一旦出现意外,所有机构齐动,目标就是保住上市之壳。为了出政绩,利用上市圈钱这一免费来源,有关方面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三、绿大地事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1、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

  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对现行《证券法》较少涉及的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须进一步完善,健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这将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为入世后证券市场逐步开放作法制准备。

  以四个方面作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改进措施。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亟需建立,以此来弥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民事权利的目的。第二,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一方面需要引入刑事制裁手段对严重违法者实施人身惩戒,剥夺其自由和财产;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第三,建立共同诉讼制度。证券民事赔偿面对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分散、信息沟通困难、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共同诉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投资者因起诉带来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从而形成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督、依法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意志。在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单独诉讼是事倍功半,而共同诉讼则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第四,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主要针对证券民事赔偿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事务进行完整的规定。

  2、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

  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令人欣慰的是,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已在2011年底正式成立,目前已经开展工作。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投资者保护局的职责包括八方面: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另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纳入投保局,投保基金为财政部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单位。投资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原本由其负责。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娟娟:谈谈证券市场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J].证券市场,2010(1).

  [2]张烨: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财经,200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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