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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问题与对策探究

时间:2013-11-27 12:04 点击:
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活动中的“缺位”,是对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引言
  在我国,农村金融活动基本上沿两条主线展开,即所谓的农村金融二元化。一条是政府在经济改革中自上而下安排,具有层级的隶属关系,外生于农村金融系统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另一条线是农民基于地域、血缘等关系自发开展起来的民间金融活动。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民间金融活动逐渐活跃,民间融资形式也多样化,有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私募基金、租赁公司等形式。农村民间金融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缓解了农村借贷资金的匮乏。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活动中的"缺位",对正规金融来说是一种有益补充,在"三农"、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而给广大的农村及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一、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利率失控,金融风险较大
  民间借贷历史的敏感点就是利率,现在发生争执的焦点也是利率,目前,农村借贷利率普遍偏高。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决定的,利息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数倍。大多数资金短缺者向亲朋好友拆借,在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借助于高利贷,部分民间的借贷就演变为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常因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不仅提高了资金成本,也加剧了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影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效果
  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隐蔽性、逐利性,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一些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导致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如高耗能、高污染、技术水平低、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被银行卡住后,非正规金融为其融通资金,使政府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另外,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分流了一部分银行资金,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正常运转,给国家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三)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保障,影响社会的稳定
  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经历了政府对其活动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明确的业务管理部门,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的状态,存在缺少法律统一规范与有效监管的问题。同时,农村民间融资本来就高息揽储、高息放贷,风险极高,借款手续又不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结果就是违约事件、暴力讨债、突发事件频频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易成为滋生不法经济行为的温床
  农村民间自发的借贷行为带有投机性,个别人尝到了甜头,逐步从单纯借款活动中分离出来,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民间金融缺乏金融监管者和政府指导,导致民间机构很容易与不法经济活动产生某种关系,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易滋生违法金融活动。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的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从目前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看,农村民间金融有效地填补了正规金融缺口,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金融力量。全面取缔农村民间金融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必须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有效规范、引导。
  (一)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为其提供合法生存的空间
  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我国民间金融至今仍然还没有合法的地位,难以获得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且也易产生金融风险,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应当制定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正确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成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正式承认农村民间金融,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营造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扶持和引导发育比较完善、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使其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促进农村金融业产权多元化,增加农村资金竞争程度。放开农村金融的市场,放松管制,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短缺的局面。
  (二)加强和规范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其纳入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
  在赋予农村民间金融应有的法律地位的同时,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鉴于金融业的高风险,必须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监管,保证其公开、规范运行、趋利避害,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需要。一是要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应分门别类地制定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注意适度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二是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应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三是建立危机预警系统,与监管部门较好配合,对各类较大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供决策层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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