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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视角下的民间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机制探析(2)

时间:2013-09-06 11:39 点击:
(二)公信力危机 公信力是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反映了公众对民间组织的信任程度。缺乏公信力极易导致秩序失范甚至引发对立,组织发展也将寸步难行。首先,近来郭美美事件等的持续酝酿和发酵引发公众对民间

  (二)公信力危机
  公信力是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反映了公众对民间组织的信任程度。缺乏公信力极易导致秩序失范甚至引发对立,组织发展也将寸步难行。首先,近来郭美美事件等的持续酝酿和发酵引发公众对民间组织的重新审视和思考,最终导致民间组织信任危机的连锁反应,民间组织被推到公众和舆论的风口浪尖。民间组织的公益性受到质疑,不信任的氛围不断蔓延,势必对已建立起来的组织形象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公众的参与和支持。这对我国本身发育不健全、能力不足的民间组织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考验。其次,民间组织自身管理体制存在缺陷。长期以来,人们依旧存有“民间组织是政府下属单位”等的认识误区,对民间组织的独立性等特征尚缺乏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民间组织如果在信息公开,财务往来、使用和去向披露,接受公众监督等内容上不能够深入展开,最终会导致自身处于普遍的低信任水平。此外,民间组织缺乏监督极易异化为个别人贪腐的工具,诱发信任危机,从而造成公信力资本贬值。低水平的信任感进一步强化公众对民间组织的排斥,降低民间组织的整体信任度,从而增加促成集体行动的阻力和公共危机治理难度。因此,民间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关键在于取得社会信任,否则只能功败垂成。
  (三)制度认同障碍
  制度不仅可以提升民间组织的合法性认同,同时能够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民间组织由于缺乏良好的制度认同,在工作开展时往往力不从心。首先,从民间组织成立和运作方面,政府主导是我国民间组织的显著特点,集中体现在“双重管理”的现行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双重管理”,是指政府出于对社会稳定和资源控制的考量,民间组织要先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前者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后者负责审批登记。这种制度体现了管理风险分散的理念,本意是好的。然而,一方面,由于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理性人”,往往规避管理责任,不愿承担风险,加之管理条例对主管单位如何履职,缺乏明确规定和可操作的明文细则,导致民间组织在寻找业务主管单位时遭遇“闭门羹”,造成“找婆婆”困难,从而无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另一方面,政府控制民间组织成立,致使政府资源特别是行政资源同民间组织结合,民间组织的“行政化”或“准行政化”色彩浓厚,丧失独立性和自主性。俞可平教授指出,民间组织的发展既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没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很难想象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5]其次,制度的不完善直接造成社会规范作用的弱化。一方面,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间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规定不够细化,对参与的范围、程序、方式、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说明,可操作性差,因而在实践中很难实施;另一方面,少数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个人利用公共危机特殊时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乱发“灾难财”,造成群众抱怨不断,给公共危机治理工作带来困难。
  三、优化社会资本,完善民间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机制
  民间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实践证明,社会资本作为一种为促进共同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和网络[6],在提升公共危机治理绩效的同时,能够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动员和资源整合。然而,社会资本如果缺乏合理引导和有效利用,同样会造成和加剧目前民间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面临的问题,影响治理绩效。因此,优化社会资本成为推动民间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机制良好运行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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