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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资源资产审计(2)

时间:2016-04-21 09:58 点击:
3.审查土地审批征用情况,有无未报批即用、违法占地尤其是占用耕地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法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和费用不落实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4.审查土地供应

  3.审查土地审批征用情况,有无未报批即用、违法占地尤其是占用耕地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法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和费用不落实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4.审查土地供应情况。审查供地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供地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产业政策、超出用地限制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价出让土地和向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供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等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问题。
  5.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低效、浪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问题;审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情况,审查单位GDP耗地情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6.审查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土地违规抵押融资问题。
  7.审查土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审查有无违规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等逾期未征收到位问题;审查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土地出让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二)矿产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执行,在范围内划定的矿产资源鼓励、可采、限采、禁采区域 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禁采区内限期关停的已建矿山是否按期关停,限采区内采矿权是否到期限制、区域是否收缩;保护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 制。
  2.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是否 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了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实际情况,关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审查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 矿许可证;审查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是否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有无将非风险探矿以风险探矿名义无偿划拨;是否违 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手续;是否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 矿业权出让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是否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
  4.审查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审查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要求,限期完成对采矿权人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评估工作。
  5.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抽查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是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6.审查矿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是否及时足额征缴;审查矿产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三)水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用水总量情况。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向各设区市下达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目标,用水总量就是控制目标之 一。审查水资源论证以及取水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取用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当地实际用水总量是否突破了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对取用 水总量达到、超过或接近控制目标的地区,是否暂停或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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