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否定德治 韩非子的基本观点是提倡法治,对德治进行否定。他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认为“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38,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39同时,韩非主张“法应独尊,极力强调仁爱之不足”40,从一定程度上分析,韩非过度重视法治而致否定了德治的作用。在“以吏为师”方面,他过度地看待人性中恶的一面,认为圣人不应去亲近小民,明主不应去做微不足道的小事。他把官吏看做连接每片叶子的树干和捕鱼的工具渔网,君主只要摇动树干,使用网就能够达到目的。完全剥离了君与臣的关系,带有很强的蒙昧主义的色彩。 1.3刑罚残酷 韩非主张重刑,因而鼓励多“大刑伺候”,并且还研发了许多极其残酷的处刑手段,比如车裂、五马分尸、腰斩、凌迟、千刀万剐等等,甚是野蛮。由于韩非过度强调人性中恶的一面,严重影响了其赏罚观,“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41,对于这种不为主用之人,必杀之。韩非特别担心“罚”的不足,因而主张重刑。虽然他知道赏罚应当适度,“用赏过则使民,用刑过者民不畏。又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42,但出于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终目的,他忽视了本应把握的“度”而施以残酷的刑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众的恐慌。 2.现实积极影响 如上,虽然谈到了韩非法家思想的一些弊端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法治思想指引了中国几千年来的法治发展与嬗变,对于如今继续推进法治转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诸多的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诚如牟宗三所言,正是先秦法家推动的变革实践完成了春秋战国时代政治社会转型,其特点为“政治身份和宗法身份的合一,或政治身份依赖于宗法身份”,其政治形态为“治家与治国融为一体”43。 2.1法治利于维稳,构建和谐社会 正如韩非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44,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瓶颈。在惩治犯罪方面,法治具有超凡的功效。“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畏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邢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45” 上文在阐述韩非法家思想弊端的过程中,我提到了“重刑”,虽然重刑会带来社会恐慌等不良后果,但对于犯有重罪或是拥有权势之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剂猛药,可以有效地惩治犯罪。故而,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稳定,通过惩治违法犯罪,可以起到补救与恢复的效果,并给予众人以警示,较少直至消除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政治社会氛围,为发展经济和促进文化交流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 2.2确保严格执法,实现人人守法 就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而言,总体来看,韩非所主张的法治观念在执法和守法方面都具有相对进步的思想内涵。在执法方面,不能肆意妄为,而必须不枉不纵,严格执法,所以,统治者既不能因为仁爱而使“有过不罪,无功受赏46”也不能任意虐杀臣民。韩非还特别指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47” 而在守法方面,就连拥有无限权势的君主也要遵守法的规范,韩非主张君主也要受到法律制约,并要求君主带头奉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48 ”这是对韩非本身所固有的“君主至上”观念的挑战,无疑是一大进步之处。 2.3加强依法治国,兼重以德治国 目前,依法治国已上升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而韩非法家思想正是全篇贯彻于加强法治这一主题线索之中,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的趋势相符。同时,韩非所提出的“明法”“法教”等观点对于当前条件下我国推进的法制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还应把德育提上日程,实现双管齐下,多方治理。韩非指出,通过国家的赏罚举措在社会上树立强有力的社会公共道德的良性导向,“小信诚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49 。加强诚信建设,惩恶扬善,顺应民意,稳定民心,使遵纪守法,言信行果,听令专一。由此可见,韩非的法学思想观与目前所实施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国策不谋而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