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韩非批判儒家所称的仁义、忠孝等观点,认为这些观念会影响君主至尊无上的地位,削弱君王的威严。在治国上,韩非坚持以法治国,以德辅之,君主在治理国家的时候,绝不能单单依靠道德的力量,道德不能解决已然发生的诸多事情,因而必须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来约束臣民,使之做出利国的行为。 韩非认为“德”包涵两层含义,一是具体化意义的“德”,即“德”意味着奖赏和恩惠,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德”是抽象化了的概念,即“德”是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国家发展的趋势状态。在韩非看来,德治主要用在奖赏方面。“德”与“法”均是治国的方法手段,“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28。以法治国并以德辅之,是韩非的主要治国理念。 2.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不得不说,韩非的人性恶论影响了他诸多的治国观念,由于他对人性未抱有任何善的幻想,导致他不相信仅仅依靠道德就可以教育民众,特别是对于本身没有道德觉悟的人更是不会发挥效果,只有法治教育才会产生现实的效果。即使是在家庭教育中,法的功效也是不可磨灭的。 法治是治国的工具,君主统率一国不仅仅需要工具,还需要治国的人才,韩非认为各级官吏是协助君主的好帮手,同时对官吏应有的道德素质提出了要求。官吏要廉洁公正,“善为吏者树德,不能为吏者树怨。概者,平量者也;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29” 各级官吏执法要严,应不畏权势,不避权贵。如果官吏可以做到秉公守法,廉洁自律,那么国家就能被治理的秩序井然,“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利,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30 ”同时,韩非主张官吏应是法术之士,具备相应的道德品行修养,以“公义”为宗旨,“去私心行公义”31。“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32。还要有变故革新的精神,能明察与实干,“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33。只要以全体官吏为师,就能够使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广泛深入到民间,使广大民众都能够接受法治与道德方面的教育,从而逐步养成守法纪与讲道德的良好思想和行为习惯。 3.明法与重刑 3.1明法 明法是为了做到令行禁止,而想要达到这样的地步就必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常说的立法为本,和“明法”是一样的道理,只有明确、科学、具体的法律并且业已公之于众,才有遵守并执行它的可能性。“法莫如显”,法律一定要公开。 谈到“明法”,韩非主张“明法”需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制定的法必须是切合实际的,法需合于公正才能得民心、顺民意,谈到如何制定合理的法,就不得不与之前说到的法的特征相联系。首先,法需客观公正,立法时应放弃君主主观的喜、怒、爱、恶、智,而力求合乎客观天理,看到这我们会以为韩非终于暂时割舍了“君主为大、帝王为尊”的想法,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韩非还主张,立法具有专属性,只有君主才享有立法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觊觎,立法应当求功而不求全,因为世上不存在没有副作用的法。 3.2重刑
韩非的法治观中着重强调了刑治的重要性,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可能会因为利欲熏心而利令智昏,因而提出了以刑止刑的办法。“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仲尼曰:'知治之道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34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重刑案例。韩非认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35民众容易犯小的过错,但小的过错也很容易改掉,只要在犯错的时候给予严惩,即可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减少再次犯错的可能性。韩非还有一个很独特的观点,他认为重刑出道德,施以重刑可以提升人的道德水准。因而,施行重刑,对维护社会安定至关重要,并且能够纯净社会风气。 1.历史的局限性 回顾几千年的法家思想,我们可以看到其思想的光芒熠熠生辉,但由于时代及其他因素的局限性,韩非子的思想中仍充斥着不少落后消极的内容。下面仅列三点以示说明。 1.1人主独擅
马作武曾对法家思想有此评价,“后世论者大都认为法家主张'法治',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会。'法治'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法家所谓的'法治'尚未得法治真谛的皮毛。所谓法家的'法治',充其量不过是一整套构建君主个人集权专制的制度与手段,是最大、最典型、也是最极端的人治。中国古代的所谓'法治主义'其实是专制主义的别称,其'法治'理论构成了中国传统专制理论的基石。36”虽然他的观点夸大了法家思想的缺点,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法家思想中,维护君主专权是永恒的主题,作为法家主要代表的韩非子,这一点表现的可谓是淋漓尽致。韩非认为君主统治一切,主宰一切,享有绝对的专权,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君主要独断专行,不与他人分享权势,甚至不能与臣下分议政权,韩非子强调“势”,主张君主“独擅”。 这与为今我们倡导的平等、民主的法治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其实,韩非一直回避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君主犯罪了,又如何处理呢?张伟仁就从此处入手37,认为法家的思想远远没有实现其原本预期的效果。至于君主,由于其是“生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者,若其犯罪谁又能处罚他呢?又凭什么去处罚他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