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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药发明相同保护的不合理性及建议(2)

时间:2014-04-08 15:54 点击:
3.相同保护妨碍中国制药业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药品自助研发力度不够,科技含量不高,对仿制药的依赖程度强,过重的保护专利权利人利益对我国制药业的发展很不利。第二医药发明,虽然给我国制药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得

  3.相同保护妨碍中国制药业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药品自助研发力度不够,科技含量不高,对仿制药的依赖程度强,过重的保护专利权利人利益对我国制药业的发展很不利。第二医药发明,虽然给我国制药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得发展机遇,但目前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在研发和专利申请上都与之存在较大的差距。在这个层面上来说,过多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实质上保护外国专利权权利人的利益,这对于我国制药业来说是大大不利的。(二)对我国关于第二医药发明保护的建议

  鉴于给予第二医药发明相同保护的弊端,笔者建议我国法律给予第二医药发明不同于第一医药发明的保护:

  1.缩短第二医药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目前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与以前15年相比增加了5年。由于第二医药发明在投入、风险和周期上与第一医药发明相比大大降低了,基于公平的理念,对于它的专利保护期限也应相应缩短。但是缩短后的具体期限为多少,笔者不能给出一个具体数字。这需要大量的统计工作及一个宏观的考虑和风险的估计。

  2.第二医药发明权利要求书撰写更严格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在第二医药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中,其技术方案、资料一定要充分公开。从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特点看,这类发明其说明书应说明药品的有效使用量、使用方法,并通过实验室试验、动物试验或临床试验数据详细描述该药品对第二适应症的治疗效果,证明第二适应症与已知用途区别是非显而易见。否则,如果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确信该药品具有并可达到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则从实现该药品第二医药用途的角度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因此与第一医药发明相比,第二医药发明的权利要求书更严格。

  注释:

  ①阿司匹林新用途[EB/OL].http://www.baozhil.com/yaopin/yyzn/20080925/100980.html,2013-11-05.

  ②李世文,康满珍.老药新用途[M].3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1.

  ③同1,第23页.

  ④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聚众淫乱罪存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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