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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重构、社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2)

时间:2015-12-31 14:35 点击:
环境问题是伴随国家经济起飞而出现的。全国层面的环境污染始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乡镇企业发展大潮,不少乡镇企业先上车、后补票,各种作坊式的污染企业呈现无序发展的态势;随着城市环保不断受到重视,因环保不过关

  环境问题是伴随国家经济起飞而出现的。全国层面的环境污染始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乡镇企业”发展大潮,不少乡镇企业“先上车、后补票”,各种作坊式的污染企业呈现无序发展的态势;随着城市环保不断受到重视,因环保不过关、被“驱除”出城市的高排放企业纷纷“上山下乡”,进一步加剧了农村污染局势。在当前的制度设置下,地方政府容易与资本结成联盟,政府本身呈现“公司化”的特点,一些地方政府像公司一样,把追求利润最大化当成行政目标,其手段也集中于招商引资;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没有在污染监控、污染治理上起到该有的作用,反而承当污染的保护者,加剧了农村的环境污染状况。

  2.3社会维度:多元主体制度化参与渠道缺失

  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高度卷入和环境治理中一端独大,共同导致了作为环境问题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社会主体的缺失。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规定,然而由于相关立法内容缺乏操作性以及执法力度不够,使得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几乎仍在唱独角戏,其他社会力量和组织包括企业和媒体难以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和决策中去,多方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局面至今没有形成。既有的参与也多表现为防御性地参与,而无法主动干预环境治理。

  一言以蔽之,生态环境中的权力强势主导导致了系统失衡,权力错位、市场强势、社会缺位。具体来看,国家存在牟利性强、治理职能软弱等体制不顺问题;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萌发不足、环境认识与自我保护不足;市场机制扭曲、资本对环境破坏严重;等等。从系统平衡的角度出发,推动社会的发育从而规制国家与市场是必然的改革方向。

  3、权力重构与能动社会的出现

  毫无疑问,生态环境事关人类的命运与前景。面对国家与市场相互裹挟而来的对于自然界的冲击,从理论上反思人类社会发展的状况已经刻不容缓。而从实践上看,生态运动不能停留于生态运动本身,而必须成为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斗争的一部分。根据前文所总结的环境问题生成的逻辑和环境抗议的中国特色,我们认为,这种针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政治批判的第一步,应当指向权力系统的重构。

  3.1生态政治学下的权力重构

  有鉴于全球新自由主义推动下的市场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不少学者如奥康纳、福斯特、高兹、威廉·莱斯等人,发展出了一系列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态状况的社会政治批判分析。实际上,国家力量之所以会成为市场侵蚀生态环境的推动者与最大助手,也当归结到70年代以来盛行的全球自由主义浪潮中去。这就要求一种针对社会制度的总体性批判理论。如奥康纳指出,“承认资本主义是一种为自身缘故而追求积累和增长的制度至关重要。……这种对资本积累的痴迷就是资本主义与所有其他社会制度的主要区别”。由于资本主义的自我扩张在经济维度上没有限制性,其目的是无限制增长,而自然界的生产能力是“自我限定性的”,所以自然界自身发展的节奏和周期与资本运行的节奏和周期是根本不同的。

  福斯特认为,“过去我们对大众为物质福利而进行的斗争主要是从经济的角度去理解,而现在这种斗争则日益呈现出更加广阔而完整的环境背景。因而,这是为环境公正而进行的斗争……为社会公正而进行的历史性斗争也正在前所未有地与为保护地球而进行的斗争汇合在一起”。

  在一系列对资本主义的生态危机进行批判的学者与观点中,卡尔·波兰尼的论述显得独树一帜。波兰尼将这种分析扎根于对市场体系形成的历史考察中,面对自律性市场的发展对自然界的危害,波兰尼指出存在着社会保护自身的“反向运动”。波兰尼虽然同样将矛头指向资本主义制度,但是其并没有简单地将改变的期望指向推翻旧制度、建立新社会制度,而是指出,不管在什么样的制度之下,“社会”的存在才是约束市场、促进生态秩序重建的关键所在。波兰尼指出了市场形成过程中国家的重要作用:“自由放任本身也是国家强制推行的”,而且非经济目的而非经济目的才是政府推动市场发展背后的结构性原因。

  国家是规制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能动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

  从生态政治学的逻辑来看,重构“社会”涉及对于政府的谋利倾向与市场的逐利取向的双重规制。虽然波兰尼对于能动社会的分析是指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宏观批判,但是对于中国的环境治理来说,这些思想不无裨益。

  正如我们在前文所指出的一样,环境抗议的“中国特色”,其根源正在于环境问题的生成与政府治理逻辑之间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而且问题的解决,也往往指向政府行动逻辑的改变。这就提示在中国情境下,政府正是抵御市场力量和建设能动社会担纲者;而这种社会的生成,势必从权力系统的重构着手。由此,能动社会的催发需要依托于国家权力的重构。权力重构的指向是政府改变谋利型经济的行动逻辑,增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规制的功能,扶持社会力量的发育,构建国家-市场-社会的多元协同治理。具体到环境治理领域,针对国家本应具有的中立角色以及其对于经济发展的规制能力,重要的则是扭转当下国家政府与市场合谋的倾向、突出其规制市场的作用。

  3.2从公民社会到能动社会

  实际上,社会的缺失并非环境治理领域独有的问题;但是,如何推动社会的发育,却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在特殊的体制格局之下,寄望于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出现显得不切实际,也很难获得足够的合法性。

  在这一情况下,依托于权力重构而产生的波兰尼意义上的“能动社会”,或可资作为社会的生产的重要途径。

  “能动社会”的力量只有放在与市场的冲突中,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这一特征构成了能动社会与葛兰西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核心区别,后者指向晚期资本主义局面下所发展出来的包括工会、政党、大众教育团体和利益群体等的社会组织。从生成路径和承担载体来看,葛兰西的“公民社会”更靠近于“国家与社会”对立关系下的独立性和自足的“社会”,在与国家的对话关系中出现,是一个自足性和独立性都很强的社会领域;而波兰尼所指的“能动社会”则与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市场的对立面存在,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易言之,能动社会指向应对自律性市场的一切保护性措施,其包括体制性的力量,而非一个完全自发的纯粹民间组织。

  中国环境问题的形成于环境抗议领域的一系列“中国特色”,恰好折射了中国“公民社会”所存在的局限。正如在西方,环境抗议往往以独立的社会运动的形式并依托社会组织出现,而在中国,这种抗议更多地是以民众向政府机关诉求的形式而呈现。相对于在与国家的对抗中所形成的“公民社会”在中国艰难的处境,国家扶持下的“能动社会”更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公民社会”脱离国家、与国家相抗衡,而“能动社会”则不然,后者主要是保护社会免于市场的侵蚀。此时国家作为规制市场的最用力工具,自然也就构成了能动社会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打造这一社会主体的重要力量。

  4、社会发育下的协同治理:生态治理议题的新格局

  4.1社会的发育

  在波兰尼那里的“社会”,并非一个本质不变的实体,与“互惠”、“再分配”和“重商主义”等制度安排密切相连。

  如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满足于“社会”的需要,承载着人的生活世界,提供了人类生老病死以及各种仪式所需要的舞台,土地因此与亲属的、邻里的、行业的和信仰的组织———部落和庙宇、村庄、行会以及教堂———紧密联系在一起,用波兰尼的话说,即“嵌入”于社会之中。也即,社会是在市场侵蚀下的一切抵御性的力量的集合,包括社会规范和各种制度安排,诸如工会、合作社、工厂运动等等。自然环境在当下中国,同样应当是“嵌入”在波兰尼所说的作为“生理的、心理的和道德的实体的‘人’”的联合的“社会”中,服务于人类的制度设置,满足提供人的生活的稳定性、栖息之所、生理安全以及风景和季节等方面的需要。如在农村环境治理的场景中,表现为市场的发展需要满足于乡村经济社会重建与自组织发育、维护社会团结等具体内容,改变现状中以牺牲环境的可持续性甚至于当下乡村社区人身安全等为代价发展工业的弊病。这种乡村工业的发展观,类似与费孝通所指出的以维护乡村伦理的完整性为最终目的的民国时期“乡土手工业”。

  在社会发育的基础上,生态环境的治理主体变得多元化,实现多中心协同治理成为可能。协同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相互制约,针对公共地等公共领域问题建立多中心治理架构。生态环境典型地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在社会生产的前提下,从原有的市场-权力相结合的单向治理向国家-市场-社会下的协同治理成为理想的趋势。

  4.2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

  首先国家-社会协同。“能动社会”的打造需要提高民众的参与性,改变政府一元主导的状况。第一,政府与民众协同。面对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单一主体的不足,民众力量的参与可以大大改善管理的效果。如在控制面污染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收集环境污染的全面信息,从而也导致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薄弱的状况,民众的加入可以大大改善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困境。第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近年来,由于政府在治理环境中的压力日益加大,而非政府组织在若干重大性污染治理方面合作取得了初步成果,并且成功实现底层动员,同时,独立NGO和官办NGO的出现,也有效推动了地方合作主义的发展,使得二者的关系正在迈向更加密切的方向,协同治理的面貌也初步浮现;故而,在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中,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对相关组织进行制度确认,构筑制度合作的制度平台,并诱发足够规模的独立NGO,推动多元合作的形成当是下一步的方向。

  其次是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协同。要突出政府规制环境的作用,这要求政府理顺内部条块关系、形成协同治理、避免组织内部的冲突。首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存在着以“条块”方式呈现的科层关系,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收益显现的长期性、滞后性与任期制下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收益之间的矛盾等因素往往导致地方政府的目标替代。究其缘由,代理方信息的优势、环境治理的检验技术、统计手段、测量标准以及责任认定的模糊性和总体的治理态势下具体治理效果的失效都是导致困境的制度性起源。应当理顺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激励约束,改变委托-代理关系下地方政府的被动角色,调整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考核体系,引入“绿色GDP”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生态问责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从而打造中央-地方政府间的协同合作的状况。其次,地方政府间的协同。相对于上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在流域治理等跨区域性的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是平等的多方关系。应当成立地方政府间协作,实现跨区域的环境治理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地区层面的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综合决策与协调管理,推进生态补偿和区域生态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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