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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前期江南水利格局的整体转变及相关问题(2)

时间:2015-12-22 15:52 点击:
15世纪后圩田水利运作状况的变化,证明夏原吉并非杞人忧天,据此可知,种种运作的不稳定因素,在永乐初夏原吉治水时确实已见端倪。永乐北迁以后,漕运费用激增,苏松地区的赋税负担加重,洪熙元年(1425),广西右布

  15世纪后圩田水利运作状况的变化,证明夏原吉并非杞人忧天,据此可知,种种运作的不稳定因素,在永乐初夏原吉治水时确实已见端倪。永乐北迁以后,漕运费用激增,苏松地区的赋税负担加重,洪熙元年(1425),广西右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苏、常、嘉、湖等府巡视,他在给宣宗的奏报中,陈述了江南地方百姓不堪重赋的事实。造成人户逃亡的另一原因,是许多乡村豪强充当里甲系统中的圩长和粮长,侵扰百姓。永乐后期,大户势力抬头,腐蚀吏治,这段时期形成的乡村权势格局,使得里甲体系面临危机,贫户逃绝,富户兼并,飞洒拒纳,造成税粮逋负,圩田水利的维护也受到较大影响。宣德年间,应天巡抚周忱(后谥周文襄公)和苏州知府况钟针对苏州地区社会经济的困境,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宣德五年(1430),况钟下令革除了圩长和圩老,对粮长则并未革除,只作整顿。

  宣德改革保留了粮长和里长,这是乡村权势难以全然消除的结果,同时也是维持地方农作和水利秩序的需要。日本学者川胜守曾对明代江南水利政策和工程进行详细排比,分析江南水利政策发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他发现,正德以前工程多由中央六部官僚承担,嘉靖后则由知府、知县承担者居多。宣德时期,周忱和况钟在改革中也试图推进水利事业,设置了治农官,此时期,官府加强了对粮长、里长等地主阶层的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水利经费调配、工役调配方面有了新的突破。也就是说,水利派浚和圩田维护仍然是在里甲系统和粮长制下组织起来的。宣德年间,周忱实行的“大车朋车”集体戽水法,为后世所推崇,其法亦常被称作“官车法”。弘治《吴江志》记载如下:吴地平夷,尽为田,略无旷土,然滨江傍湖最为低洼。凡春夏之交,梅雨连绵,外涨泛滥,淹没随之。农家结集车戽,号为大輣车。人无老幼,远近毕集。往往击鼓鸣柝以限作息,至有累日连月,朝车莫涨,而不得暂休者。……周文襄公巡抚之时,令概县排年里长每名置官车一辆。假如某都某围田被水淹没,则粮长拘集官车若干辆,督令人夫并工车戽,须臾之间水去皆尽。而又官给口粮以赈之。自文襄公去后,不服有此良法矣。从组织方式来看,周忱的“官车法”与上述夏原吉的集体踏车并无实质差别,即是粮长召集排年里长,把水车集中到都下之围集中作业。略有不同的是,官府明确给予相应的赈济,这是宣德改革期官府对荒政的重视和定制的效果。

  永乐到宣德年间圩田水利的运作,显然与乡村组织发展,以及赋役制度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学者滨岛敦俊认为,明初里甲制是维持水利作业的组织,乡居地主直接经营农作,与这种乡村“共同体”相适应的水利惯例称作“田头制”,即由连接圩岸、沟渠的田土所有者提供费用及劳动。明中叶商品经济发展,江南出现了地主城居的现象,城居地主不再直接接触农作,其中许多“乡绅地主”还拥有无限制的免役权,水利作业落到了中小地主及佃户头上,造成“役困”局面,从而触发了以照田派役、限制优免、业食佃力为中心的水利徭役改革过程。对于明代中期江南的“分圩”———由大圩田到小圩田的田制变化,滨岛认为那是随着土地开发进入饱和状态而出现的“工学的对应”,即是以高度利用土地为目标,通过分割大圩,使水路细密化并建立排灌,把圩心湿地改造成耕地,推动集约化开发。

  滨岛力图在制度变迁与地区开发两个过程间建立起关联,这是富有创见的研究视角。当然,其具体论点或可商榷。比如,考察11世纪以来的圩(围)田的发展过程,尚未能确认大圩的普遍化,倒是以泾浜体系主导的小圩以及湖荡围垦的连绵的小围田居多。即是说,假如存在着大圩分作小圩的“细密化”转变,其转变趋势可说是一直存在,若将这种长期转变趋势只对应到明代赋役制度改革过程,恐有过于疏泛之嫌。针对大圩、小圩的发展问题,王建革曾从水流环境变化的角度,分析吴淞江小圩开发逐渐普遍化,并在明代中期成为低乡圩田主要形态的原因。他认为,15世纪后黄浦江“夺位”后水流环境的变化,是低乡小圩普遍化的重要原因。

  分流黄浦江后,淀山湖一部分水流由五大浦而入吴淞江,一部分水流加入三泖地带,“注为各塘泾港数百余而入于黄浦”,在东南方向上,数百条横向的河流泾浜汇水入黄浦江,原来的那种纵向的圩岸反而会起到障水的作用。于是,拆除大圩也就成适应水流变化的措施了。另一方面,由于黄浦江分水很多,太湖清水减弱,难抵浑潮,人们常用泾浜小圩、小水流和坝堰系统应付浑潮,并以之引潮灌溉,黄浦江改道后丰水程度的减少,也会有旱情发生,民众固守这种自然生态之法也是不得已的办法。这就是明中后期高乡筑小圩、小坝,并引潮灌溉的发展趋势。从王建革的分析来看,低乡小圩的发展,主要是为了顺应吴淞江水流环境变化而作出的开发选择,开发的细密化恐怕是这一趋势中呈现的表面现象。至于滨岛所述水利徭役的转变,则确有可能是在小圩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官方所作出的赋役制度调整。

  整体来看,分析明代以后地方农田水利格局的发展,除了重点考察水利徭役制度与土地所有关系的变化,还须关照江南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整体趋势。此外,还须同时关注环境变化,特别是水环境变化的整体过程,才能理解影响地区开发中农田水利格局的综合因素。譬如明初改筑东坝,对太湖以东和以西其实造成了截然相反的后果,韩邦宪指出东坝利于苏松而损于高淳,并非偏袒乡邦,信口雌黄。然而,由于当时王朝的开发战略重在太湖以东的田赋,东坝工程为此而设,整体服从于区域全盘利益最大化,也就难以兼顾个别地区的水利处境了。清代学者纵观前代治水全程,对于东坝问题看得更为清楚。比如胡渭在《禹贡锥指》卷六“三江既入,震泽底定”一条的注释末尾便指出:余以为治吴之水,宜专力于松江。松江既治,则太湖之水东下,而他水不劳遗力矣。然而松江之役有二难:江尾涨塞,几成平陆,欲即开浚,滟沙泥淤,浮泛动荡,难以施工,一也;奸民豪右,围占湖田,以遏水道,方事之兴,浮言四布,百计阻扰,二也。有此二难,虽以夏原吉、周忱、毕亨之开济明敏,而卒不能复禹之迹,况其下焉者哉!夫苟能复禹之迹,则宣、歙、金陵之水,不足为浙西诸郡患。如其未能,则东坝断不可废,而高淳之民相怨,一方无已时。百诗尝谓余曰,废东坝者,多出于坝上之人,至追咎苏轼、单锷之言行,废高堰者,出于泗州之人,至恐潘季驯以毁陵之罪,殊可痛疾。善乎欧阳公有言:天下事不能全利而无害,惟择利多害少者行之。其此项与堰之谓哉。虽然坝上坝下之民,均吾赤子也。韩邦宪云:以苏、常、湖、松诸郡所不能当之水,而独一高淳为之壑,而税又弗捐,民何以堪之。此亦平心之论。子成尝倡减税,得蠲米八百余石,邑人德之。盖浙西诸郡财赋甲于天下,权轻重而为之,高淳不得不代受其患,而其税则固可减也。轻一县之税,以慰民心,而取偿于数大郡,其所得不已多乎。书曰“无党无偏,王道平平”。为政者当如此矣。胡渭认为,既然明代已无法恢复吴淞江泄水之势,那么筑东坝截断太湖西北来水,就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最佳选择。当然,为高淳适当减税,也是必要的补偿措施。胡渭之论从明代以后江南整体经济开发形势来理解太湖水利格局的变化,称得上精当而持中。

  四、结论

  14世纪后期到15世纪初明朝的官方治水,则逐渐将泄水主干导向东南,改筑东坝、掣淞入浏、凿范家浜导黄浦出海,这三个大工程的落实,逐渐打破了此前的水势平衡,引起了太湖入水、泄水格局的整体改变。首先,东坝的修筑同时减弱了太湖入水和泄水的水势。然后,由于太湖向东泄水减少,淤塞的吴淞江得不到充足来水,更不敌南面的黄浦。明代水利学家沈启就指出:又谓黄浦通利,势足代淞,似矣。夫水势自西南而东北者,古也。数年来,水势日徙而南,盖以黄浦在南,日决而大;而大吴淞在北,日垫而微。去水之缓急,因之而迁徙,固有由耳。黄浦江占夺吴淞江,从形式上看,是选择性的河道疏浚所导致的泄水主干河更替,而实质上则反映了明代太湖泄水方向整体东南移的趋势。在吴淞江逐渐逊位于黄浦江的同时,东北水道也由于吴淞江的衰落而逐渐失势,刘家河步入淤塞困境。刘家河并不能真正代替吴淞江下游。永乐“掣淞入浏”后,由于刘家河出海近直,大江口水位较高,海潮倒灌较严重,与吴淞江涨潮日相抵撞,因此夏驾浦以下非常容易淤塞。夏驾浦在明代常被称做沪渎,永乐以后到天顺年间,昆山、上海、嘉定曾协力浚治吴淞江沪渎,取得一定成绩,官方还在沪渎龙王庙祀吴淞江之神,嘉定人范纯《重修沪渎龙王庙记》,即是记录这次治水。然而,吴淞江和浏河的淤垫在明中期依旧加剧。与此同时,高乡海岸线继续外伸,原吴淞江下游许多河道加速淤狭。缪启愉先生把这一过程概括为“从掣淞入浏到淞、浏并淤”,其述备矣。回溯明代前期的三个治水策略,改筑东坝之举多少显得突然,它将太湖水势从源头上截去大半,直接影响了太湖以东泄水局面。掣淞入浏和发展黄浦,可说是这种偶然之举导致的必然选择。然而,这两项工程在其后的效果优劣不同,即是淞浏共淤,而黄浦坐大。这就形成15世纪以东南泄水为主导的新局面。明前期太湖蓄泄格局的整体转变,亦改变了太湖以东及以西的圩田开发的水环境基础,进而加快了江南的水利徭役等赋役制度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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