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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农村土地调整的制度演进及地区差异研究(3)

时间:2021-05-06 17:09 点击:
显示了Probit和Probit-IV模型,以及Tobit和Tobit-IV模型的估计检验结果。为检验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否合适,首先,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禁止土地调整条款与其各自的工具变量进行斯皮尔曼相关分析,相关系数值分

  显示了Probit和Probit-IV模型,以及Tobit和Tobit-IV模型的估计检验结果。为检验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否合适,首先,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禁止土地调整条款”与其各自的工具变量进行斯皮尔曼相关分析,相关系数值分别为0.56和0.52,并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其次,分别将两个工具变量加入Probit和Tobit模型,以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即它们是否对因变量有直接影响,这也可视为一个过度识别检验(Kung&Bai,2010)。检验结果表明,两个工具变量对因变量均无显著的直接影响。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禁止土地调整条款”的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合适的。这一点还可以进一步从表7中的的Probit、Tobit模型与采用工具变量法的Probit-IV、Tobit-IV模型的结果比较中看出来。采用工具变量法的模型中,绝大多数其他自变量系数的符号、大小以及显著性均无明显变化,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禁止土地调整条款”两个关键变量的系数大小及显著性变化明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显著性不变,但系数绝对值明显增加,“禁止土地调整条款”的系数则在工具变量模型中不再显著。下面我们分别解释上述估计检验结果对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假说的具体验证。

  (1)诱致性变迁假说的验证

  不论是否采用工具变量法,“是否调地”模型以及“调地次数”模型的估计检验结果均验证了假说1(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的成立。丘陵和山区两个变量的系数为负且都显著,显示出固有的地理条件因素对农村土地调整行为的显著影响,即村庄所处地区地理条件越差,则土地调整的交易成本(包括测量成本以及协调或谈判成本等)越高,从而越倾向于减少土地调整。这与龚启圣和周飞舟(1999)的案例分析以及Kung&Bai(2010)以大调整比例为因变量的计量检验结论一致。

  人均GDP的系数为负且显著,进一步支持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即经济增长同时带来土地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提高,但是由于前者提高更多,导致土地的相对稀缺程度增加,从而产生减少土地调整、农地产权界定更加清晰的诱致性需求。非农产业比例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这与假说不符,对此解释如下:一方面,非农就业的增加减少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降低了土地的相对稀缺程度,也减少了调地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非农产业部门的发展所引起的农村人口变化也直接导致了对土地调整的实际需要。

  由于模型中未包含土地价格变量,但包含了所调查村与县城的距离变量,因此如果将该变量视为所调查村平均土地价格的代理变量,即与县城距离越近,土地价格越高,而模型的检验结果表明,相应的土地调整越少,这可以看作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又一个证据。

  检验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时,最有意思的一个变量是人均耕地面积,这是反映人—地比特别是土地相对稀缺程度的关键变量。本文的检验结果表明,该变量系数为负,但不显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不成立呢?我们认为,并不能由此简单地否定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

  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耕地对农户所具有的社保功能(Kung,1995;姚洋,2000a,2000b;朱冬亮,2002;张三峰、杨德才,2010),由于人多地少且土地相对极为稀缺(调查显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4亩),所以土地不仅是生产工具,还成为农民最后的生活乃至生存保障。因此,在人均耕地面积很小从而耕地的社保功能居于主导地位时,由此导致的要求增加土地调整的效应(可称为“农地社保功能效应”)可能会超过由于土地相对稀缺程度和相对价格提高所引致的减少土地调整的效应(可称为“诱致性变迁效应”),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二者的相对大小。本文的检验结果表明,“诱致性变迁效应”与“农地社保功能效应”大致抵消,表现为人均耕地变量的系数不显著。

  (2)强制性变迁假说的验证

  本文的研究表明,不论是否采用工具变量法,“是否调地”模型以及“调地次数”模型的估计检验结果都为假说2(即强制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的成立提供了初步证据。描述分析部分表明,中央“不得调地”的正式规则是导致二轮承包后全国及各地土地调整大幅减少的主要原因。这里的计量检验进一步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对土地调整的减少具有显著影响。这一实证分析结果至少包含两点重要含义:一是农村土地调整制度的演进受资源禀赋特征、社会经济发展等诱致性需求影响的同时,政治决策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由中央政府发起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通过“多数原则”(如允许转移支付,以及政治上的联合、游说、权力交易等)有可能实现有效的制度变迁(姚洋,2003a)。二是这一结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逻辑一致,即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真实世界里,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是产权的清晰界定,而保障产权界定的关键是法治(ruleoflaw)的建立和完善,其中的一个具体措施就是使得产权人持有有效证明其产权的正式文件(例如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有利于增强地权稳定性,进一步唤醒了原本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沉睡资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deSoto,2000)。

  并且该结论经过多个模型检验,结论一致:在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禁止土地调整条款”工具变量的外生性检验模型中,在增加了“发放规范的土地证书”变量的稳健性检验中,以及在采用另一样本量的Probit和Probit-IV模型检验中,该变量系数均不显著。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结果在此省略。

  目前正式土地产权证明文件的发放或者说产权的“正规化”对于地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显著还存在广泛争论,探讨这些正式规则及文件产生预期效果所必需的条件是一个研究前沿。那么,为什么中央主导的以增进地权稳定性为目标的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确实显著减少了土地调整,增进了地权稳定性呢?其中的经验尚需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政府所采用的渐进性的改革方式是其成功的一个关键。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特征构成制度的三个基本,制度变迁过程表现为这三者的边际调整,也就是说,三者的互动决定了制度变迁过程(North,1990)。在的农村土地调整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不得调地”的政策并非一开始就明确强制、毫无弹性地完全禁止,而是采用了一种目标一致但逐步强化的灵活而有弹性的实施方式,具体表现为不同时期中央政策规定文本上的“模糊性”。正是这一“有意模糊”(Ho,2005)的渐进式实施特征,为中央正式规则的形成、地方政府的有效实施,以及非正式约束等制度要素的协调及互动创造了条件,最终导致了有效的制度变迁。

  具体来说:(1)首先是中央正式规则与地方有效实施的互动。尽管地方政府经常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误用、滥用甚至有意扭曲中央政策的本意(Guo,2001),但是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策既有“阳奉阴违”的一面,也有“言听计从”的一面,在当前的集权体制和官员晋升制度下,只强调地方政府“阳奉阴违”而不会“言听计从”恐怕与现实相差太远。特别是,在二者互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会基于对地方资源禀赋特点、发展水平阶段等因素的“现实考虑”,以及对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农民收入水平和促进农业增长的“效率考虑”而进行相应决策,从而保证了中央政策制定与地方有效实施之间的良好互动,有利于促成目标一致的制度变迁。(2)其次是中央正式规则、地方实施以及非正式约束的互动。在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渐进式实施过程中,中央及各级政府会努力宣传有关政策以使下级政府、农村集体以及农户等逐步熟悉了解(DeiningerandJin,2009),并且这一针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宣传特别是基层(村)一级的宣传工作对于增加农户土地投入和提升农民未来地权稳定的信心具有促进作用(叶剑平等,201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是逐步增进的,中央政府1997年开始要求向农民发放书面证明文件以确认30年土地使用权,1999年17省调查表明,有约40%的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2005年这一比例增至约50%,到2010年则达到约60%。这种渐进的实施方式,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渐理解并有效执行中央政策,也有利于农民增强对市场和产权功能的认知,使得“不得调地”政策逐步得到农民的拥护,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村集体以及农户综合权衡农地利用效率(市场化配置、地权稳定性等)与公平(农地均分、农地社保功能等)之间的关系,从而促成有效制度变迁。

  本文的研究还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本身就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改革的初期阶段,证书的发放本身可能比证书的规范性(如证书中包含禁止土地调整条款等)更加重要。计量检验结果表明,尽管“禁止土地调整条款”变量的系数在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中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但是在采用工具变量法的Probit-IV和Tobit-IV模型中均不显著。为进一步检验假说2的后半部分,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越规范,则该村越倾向于不调整土地”,我们构建了一个“发放规范的土地证书”变量,该变量取值为1表示证书“规范”,取值为0表示“不规范”。在增加了“发放规范的土地证书”变量的Probit和Tobit模型以及应用工具变量法的Probit-IV模型和Tobit-IV模型中,检验结果均表明,该变量系数不显著。因此,我们还无法证明证书的规范性对减少土地调整的显著影响。看来,至少在产权改革及发放证书的初期阶段,证书本身比证书的规范更重要,作用也更显著。也就是说,为增强地权稳定性,可能更为务实的做法是,第一步先保证都有证书,而证书的规范性是第二步的问题。毕竟,尽管中央政府1997年就开始要求向农民发放土地证书,2009年和2010年又连续出台两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确权发证,但是截至2010年8月开展第5次17省调查时,仍有约40%的农户没有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首先,本文的分析表明,尽管农村土地制度处于快速剧烈的变动中,但其演进证据仍然支持主要基于长期历史分析所得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即资源相对稀缺程度和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重要来源。同时,农村土地制度的演进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中央政府的决策显著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总体路径。资源禀赋条件的变化引致了“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需求,如果这一需求能够得到中央正式规则的支持并得以全面推广,则方向一致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形成;而符合资源禀赋条件和市场需求变化的中央正式规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延续,并进一步巩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果。本文对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分析初步证明了这一点。仍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什么条件下会与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向一致,什么条件下相反?具体到的农地制度演进的实例中,为什么中央会选择进行分权让利的改革,其决定性因素又是什么?等等。

  其次,渐进式与激进式改革的优劣这一制度变迁的实施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探讨。诺思(North,1990)认为绝大多数的制度变迁都是渐进的,这一“关于制度变迁最重要的论点”在农地制度的演进中得以充分体现,改革开放后农村的土地制度演进采用了一种渐进的变迁模式,这种渐进的变迁模式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产权明晰的市场取向改革,成为农村经济乃至总体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关键。然而,这种“有意模糊”的正式规则,一方面由于其灵活而富有弹性,给地方以及未来发展留出足够调整空间,从而能够有效地应对巨大的地区差异以及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这是收益;另一方面,也会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而导致“租金耗散”成本,以及由于规则不明确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形成稳定预期等成本。例如,当未来资源禀赋条件或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非农产业越来越发达,劳动力流出农村越来越多,外部资本加快进入农村以及非人际关系化交换大量增加时,这种“有意模糊”的制度安排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中央是否应该“提前”预测到这种变化,通过制定统一的正式规则进行更加明确的农地产权界定,或者是否应该进一步放权,明确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鼓励地方制度创新,“提前”制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地方规则,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最后,非正式约束对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影响值得深入探讨。影响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非正式约束有:长期以来“均贫富”的乡村传统文化特征以及近期集体所有制约束所形成的“土地均分”的观念,农村集体以及农户个体对市场作用和产权功能等的认知,对耕地社保功能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中央政府“不得调地”政策的态度等。农户对中央“不得调地”政策的态度是复杂的,随时间的变化也非线性的,17省调查表明,从2001年到2008年农民对该政策的支持程度是增加的(由42%增至45%),明确反对的比例大大下降(由42%降至21%),但是2010年的支持度(38%)比2008年显著下降,反对的比例则上升(由21%到28%),这可能与近些年征地、土地整理等增加造成人—地比变化从而直接增加了土地调整需求以及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等有关。但是不管怎样,这一非正式约束的变化对农地制度演进的影响,与正式规则及其实施特征的关系,以及这一非正式约束本身的决定及其影响因素等,都是重要而有趣的研究题目。

  五、结束语

  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应用连续的大样本的调查数据,对农村土地调整的制度演进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的研究结论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假说提供了新的证据,地理条件等资源禀赋差异,以及人均GDP和非农产业比例等社会经济变量是影响农村土地调整制度演进的显著因素。中央政策等正式规则及其实施特征对农地制度演进的影响被大多数已有研究所忽略,本文的研究则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假说提供了初步证据。中央自上而下实行的“不得调地”政策显著减少了各地的土地调整,中央政策的渐进性实施方式则是造成各地土地调整差异的重要原因。

  这一点也许可以为其他发展家及转轨国家政府主导的农村产权改革提供经验借鉴。总之,的经验表明,国家或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角色非常重要,当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做对了”时,能够而且已经提高了几亿人的福利水平。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开放而有序的新农村,那么进一步稳定地权和增强农民信心的市场取向改革仍然是未来的主要方向,也是大势所趋。因此,进行土地确权,发放合法且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同时实施配套制度改革(如农地产权转让登记制度、解决土地纠纷的农村土地法庭制度的建立等),将有助于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减少土地调整,增进地权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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