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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

时间:2015-12-26 15:53 点击:
内容提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四化同步发展、农产品价值链升级、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家庭农

  内容提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四化同步”发展、农产品价值链升级、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有其理论基础。应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金融扶持、优化农技服务、完善基建配套等方面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未来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

  兼业化是东亚小规模农户国家的普遍现象。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产业化政策以来,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大量专业化农户涌现出来,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导力量。《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的实施,使规划区内专业化农户大量涌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说来,专业农户是家庭劳动时间大部分用于农业中的某一产业,且收入占全部收入80%以上的纯农户。大体上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种植或者养殖规模较大,尤其是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流转了大量土地,形成了规模化种植。这类农户一般被称为“专业大户”,即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第二类是除了专业大户之外的其他专业农户,种植户一般没有流转或者流转较少土地,但专业化水平很高,如山东寿光的菜农、陕西富平的果农等;养殖户一般规模较小,如养猪户的养殖规模一般在50头左右、奶牛养殖规模一般在20头以下等,但专业化水平很高,其种植业也主要是为养殖业服务的。综合农业部的各项数据,估计我国的专业农户数量超过1亿。与大规模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更加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黄宗智、彭玉生,2007)。

  一些地方在发展专业大户的基础上,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实现农业经营的企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和知识化,如吉林延边专业农场、上海松江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浙江慈溪家庭农场等。专业农户的大量存在直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就是专业农户。实践表明,合作社为专业农户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可以帮助其克服在农产品价值链升级中遇到的种种问题。

  农业企业是指采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专业分工协作,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并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在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角色。农业企业可以是专业农户注册的,但更多的是大小不等的龙头企业,主要为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服务,是连接专业化的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桥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结构深刻调整,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展示出巨大的生机与潜力,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当然,它们之间的分工不同,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具体的第一产业的生产活动;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除了少数从事第一产业生产活动外,其他主要为较小规模的专业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它们也面临着众多困难和挑战,如融资渠道不畅、土地获得难度大、服务体系薄弱、政策效率损失大、人才培养和留用难度大等。这里拟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规模经营历程的基础上,深入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发展形式,进而结合各地实践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系统化建议。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历程

  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我国农业要经过“两次飞跃”才能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构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功绩的基础上,如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如何逐步推动和实现农业的第二次飞跃,是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围绕农业经营“统”的层面展开,很少涉及农业生产环节,如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在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政策方面,除了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外,还有2000年出台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等。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经过部门扶持、地方试点阶段后,我国于2007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近年来,全国各地土地流转加速,规模经营开始覆盖农业生产以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逐步发展起来。近年来,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方面:

  一是宏观政策推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用益物权;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而且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给土地转出方和土地转入方都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放心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地方政府推动。全国大约有20个省(区、市)颁布了党委或政府有关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文件,绝大部分市、县都有相应的推进土地流转的举措。一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奖励措施。到目前为止,以县级土地流转市场(中心)为主体的中介组织基本形成体系。

  三是农民意愿推动。当前全国约有1.7亿外出务工者,其中至少1亿人已经在本县域以外的城镇实质性定居,他们有流转土地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强烈愿望。另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农村职业分化过程中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种田能手队伍,他们需要种植规模达到一定限度后才能获得和外出务工或经商相接近的收入水平,客观上产生了转入土地的强烈需求。

  四是规模效益推动。近几年来,国家对农业支持不断增加,一定规模以上的农业经营变得有利可图。农村致富能人、科技示范户、返乡创业农民、大学生村官、复员军人等开始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类型的农业企业由此应运而生。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价值取向

  新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四化同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四化同步”的难点是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要求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用现代新型农民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不可能依靠传统的高度兼业化的分散小农经营,必须要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通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发挥现代农业装备与农业技术的作用,创新农业经营形式,培育新型农民,落实现代发展理念,从而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与此同时,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一些地方开始出现农忙季节缺人手、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现象,这使得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求更加紧迫。

  (二)农产品价值链升级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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