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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下篇)

时间:2015-10-26 09:52 点击:
(二)层级较低 自1985年提出金融支持科技以来,特别自年国务院提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后,科技金融得以快速发展。尤其在实践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如2006年,科技部、保监会确定在北京、天津、重庆、苏州高新区等城市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
  (二)层级较低
  自1985年提出金融支持科技以来,特别自年国务院提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后,科技金融得以快速发展。尤其在实践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如2006年,科技部、保监会确定在北京、天津、重庆、苏州高新区等城市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把科技创新与保险工具有机地结合起来;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投资补偿方式,实现了政府间接投入的新机制[12]。然而,引领科技金融发展的高位阶的制度主要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却很少有具体可以援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载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所涉相关部门权力、义务、职权、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缺失。相反,地方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制定了诸多可以直接适用的文件。如《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09)、《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2008)等,这些文件对区域科技金融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可是,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层面看,这些区域性的地方文件对全国科技金融发展并不具有全局、整体的效力,只有构设更高层级的文件尤其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全国科技金融发展予以保障,我国的科技金融才会有整体性的发展。
  (三)担保机制不完善
  科技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贷款,但由于科技企业的高风险性、银行承受风险能力不足、抵押贷款方式等问题的制约,科技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题。加之当前针对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不强、规范性不够,成为担保机制未发挥作用的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担保机构少。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相关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设立的规定,导致针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担保机构少,市场供需失衡,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竞争。二是担保不畅。由于缺少银企合作平台和担保物,无形资产抵押不畅,科技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要获得银行贷款十分困难。三是信用评级不完善。信用评级是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科技企业的经营成果、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是确定银行是否贷款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特殊性,对其要做出充分、科学的评价,需要专业性极强的评级机构,而我国的评级机制急需完善。
  (四)信息共享机制缺失
  科技金融涉及的主要当事方是科技企业方和金融机构方,双方均是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他们是否合作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主体双方如果信息不对称、信用理念不一致,就不会选择合作,尤其是金融机构一方更把控着选择的主动权。现实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含量高,大多是新能源、新服务、新材料、新商业模式等新兴产业,金融机构缺乏熟悉这类企业运作规律的专业人才,进而对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以及应用前景不了解。导致银行仍坚守普通的信贷模式,贷款品种少,无形资产质押不通畅,贷款期限短,这些问题都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特点不相适应,不能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直接导致信贷资金难以投向高新技术企业。而企业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程序等也不清楚,导致信息不透明。因此,急需构建高效、透明、全面披露的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创投等金融机构来说,他们的信用理念是资本信用,而企业的信用理念是技术信用(如创新信用、人才信用等),认为自己所拥有的技术专利、科技人才等就是一种信用。可以说,理念的不同是科技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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