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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的跨行转接清算模式及其前景(2)

时间:2014-08-13 15:29 点击:
本文以如下例子来说明支付宝在银行行间转账时的具体资金流向。如图3所示,在A和B同时拥有支付宝账户的情况下,基于支付宝系统如何实现客户A、B间的跨行转账。 例如,A(招行)转向B(建行)转一笔钱,资金的实际流

 

  本文以如下例子来说明支付宝在银行行间转账时的具体资金流向。如图3所示,在A和B同时拥有支付宝账户的情况下,基于支付宝系统如何实现客户A、B间的跨行转账。

  例如,A(招行)转向B(建行)转一笔钱,资金的实际流动过程为:A在招行账户→支付宝在招行的备付金账户→支付宝在建行的备付金账户→B的建行账户。而外在表现出的资金流动过程为:A在招行账户→支付宝在招行的银存账户(虚拟的)→A的支付宝账户→B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在建行的银存账户(虚拟的)→B的建行账户。

  从拓展来看,若是A、B中只有一方拥有支付宝账户,比如A有支付宝账户而B没有,同样,A也是可以将资金从招行通过支付宝系统转给B在建行的账户(见图4)。

  具体到跨行转接清算环节,支付宝通过在各个银行的备付金账户实现的各个银行间的资金流转,从而达到转账的目的,不仅执行清算功能,甚至在执行一种“准结算”功能。

  在传统的卡系统模式下,具体的跨行转接清算组织形式如图5。在跨行转接清算过程中,银联在清分系统中会逐批将收单付单轧差后再从银行在央行系统中的备用金账户扣款或入款。可见,银联在其中只承担清算功能,结算功能则由央行系统来执行。由于卡系统必然需要统一的卡组织来实现银行间的互联,因此在卡系统模式下,从组织安排上讲,图5展现的组织结构确实是最简化的结构,是最有效率的组织安排。

  

  在支付宝的跨行转接清算模式下,虽然由于支付宝不能使用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因此必须自己在各个银行建立备付金账户,从而表面上看是支付宝依托于各个银行完成跨行转接业务。但是如图6所显示的,事实上是支付宝在跨行转接过程中处于控制地位。如果不考虑支付宝的备付金资金是存在A银行还是B银行的话,那么从逻辑上讲支付宝完全可以使用其自己的备付金实现与各银行之间的结算。新技术革命使得平台有能力脱离卡系统组建自己的清算系统,而备付金的存在又使得其有能力实现结算功能。事实上现在的操作流程只是这种模式的一种变形,由于央行对于备付金管理的要求,实际的结算资金依然走的是央行的支付系统,这也是为什么称其为“准结算”功能。但是如果只从效率角度考虑,那么图6中虚线下的部分事实上对于网络平台系统跨行转接清算模式来说并不见得是必要的,从组织安排上讲,图6虚线上方部分展现的组织结构才是一个网络平台支付体系中最简化的结构。

  四、互联网支付跨行转接清算模式的前景展望

  至少在零售支付领域,目前国内形成的网络平台系统跨行转接清算的组织安排并非是最有效率的。如果仅从效率角度衡量,或许有两种可能的发展前景。

  一种可能是平台直接转化为银行,这是一种深层次的业务融合,不仅体现在支付流程各环节的融合,更是体现在实体交易中介、金融服务以及支付功能的整合(见图7)。这种模式带来的后果将使得现在的跨行转接清算衍变为行内清算,使得未能发展平台业务的A银行或B银行的支付业务逐渐被剥离,甚至使得那些银行逐渐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这种趋势将迫使银行更多的尝试参与实体经济的运行,而不是如今天的高高在上。当然,平台之间仍然需要转接,或许仍然需要类似银联的组织来实现平台间的转接,当然由于技术的不同,该组织承担的功能以及转接清算的形式均会有所不同。当然也有可能由专门承担储蓄信贷业务的A银行或B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来负责平台间的转接,恰似目前支付机构对于银行间的转接。

  另一种可能如图8,这种模式与现有模式更加接近,只是银行在互联网支付体系中的地位下降。与前面一种模式不同,这种模式使得平台之间并不需要转接,因为不同的零售支付业务会由不同的平台来运作,并且平台不承接传统的银行业务,而专注于电子商务与支付,或许更有利于提升整体的支付效率。并且对于平台来说,支付业务只是为了支撑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一方面更加符合支付系统建设的需求导向,另一方面避免了支付系统的公共品属性带来的诸多问题。例如搭便车问题或垄断问题,或政府(或准政府)经营导致的缺乏创新动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安排下,央行将更多地扮演监督者的角色,至少在零售支付领域。  

  

  总体来讲,第二种模式似乎更加符合效率原则,但其对原有市场结构的颠覆使得其实现要求政策上更大的魄力,短期内的可行性就相对下降。比较而言,第一种模式对于政策调整的要求则要更加渐进化。然而,不管支付体系变革前景为何,都意味着银行在其中的作用将发生本质上的改变,或者是更加注重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或者有可能在零售支付体系中原本无可替代的作用逐渐下降。

  五、政策建议

  由于是至关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跨行转接清算组织的变革势必取决于监管者的政策选择。鉴于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监管者应推动市场结构朝更合理的方向调整。新技术应用将使得原有交易、清算、结算分而置之的行业模式朝着“无卡支付+账户的网络直接衔接+交易数据库+增值金融服务”的完整模式转变,这必然带来交易、清算甚至准结算在一个机构内的融合。这意味不能简单地以规制市场势力为由,妨碍这种融合的发生,而应以效率作为判断准则。

  第二,监管者长期的政策选择必须要重视需求导向。经济活动中商业、工业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带来新的支付需求的出现,对于支付体系改革至关重要,因为任何金融服务的发展,包括跨行转接清算,归根结底要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

  第三,监管者应以促进市场发展和鼓励创新为导向。我们需要跨行转接清算组织的变革趋向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但是只有创新才能带来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安全,而只有构建一个高效的市场,才能鼓励更多的创新。

  第四,监管者应建立新的监管规则以应对新型的跨行转接清算模式,而不能抱定既有规则排斥市场创新。这便要求监管者充分把握新的转接清算模式中的潜在风险点,建立更有效的系统性风险控制规则。事实上,监管者同样可以利用技术的进步,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来改进传统的监管。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2013-08-13,]http://www.100ec.cn/z

  t/2010bgdz/.

  [2]易观国际.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阶段及模式研究(简版)[EB/OL].[2013-03-14]http://www.eguan.cn/download/zt.php?tid=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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