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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科技创新体制(2)

时间:2015-09-03 08:35 点击:
二是深化科研事业单位改革,增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源头创新作用。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方向,探索管办分离机制。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要瞄准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长远战略需求,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
  二是深化科研事业单位改革,增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源头创新作用。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坚持社会公益服务方向,探索管办分离机制。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要瞄准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长远战略需求,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领办高科技企业。同时,要深化科研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职称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形成有利于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制度环境。
  三是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益。全面落实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科技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形成科技发展重点任务年度安排和部门分工,并加强与预算安排的综合平衡。加强科研项目的分类管理,重大项目要突出国家目标,基础前沿项目要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项目要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简化项目管理流程,规范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提高管理效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法人责任,做好服务和监管。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倒查机制。
  四是健全科技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注重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加快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进一步优化评审流程、改进评审方式、减少评审频次,改进专家遴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坚持院士称号的学术性和荣誉性,改进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规范院士学术兼职、称号使用和待遇,完善院士自律准则。优化学科布局和院士队伍结构,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五是完善创新政策法规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深入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修订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研究制定促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技术转移、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等配套制度。推动科研机构立法,明确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等。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立法,建立公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强化已出台各项创新政策的落实,研究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拓宽技术领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验区)的试点政策推广到更多科技园区和科教单位。建立健全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着力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推动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多层次资本市场。
  六是积极扩大科技开放合作,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深入推进中美、中欧、中俄等创新对话和合作,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间创新战略和政策的沟通交流机制,增强战略互信。加强与非洲和东盟的科技合作,进一步深化周边科技外交,完善对外科技援助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多边科技合作。
  体制再造
  当前,中国经济处在一个能够引进的技术越来越少的局面。我们需要一个基于市场经济的技术创新体制,而科学研究则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性,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形成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要在更大范围放权,同时把公共服务职能履行好。要积极构建有利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和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撤销、下放影响和制约创新发展的审批事项,政府管理的重点放在抓好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上。
  三是加强任务落实的督查。
  四是在放权过程中通过突破旧体制促进新主体成长。要营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制度环境,建立有效的政府规制体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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