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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金融支持调查(2)

时间:2013-11-20 10:49 点击:
(四)金融创新力度不足,贷款期限与实际需求矛盾。当前农村创新贷款产品主要是面向种养殖业和粮食收购,与当前农业由小农经营向现代农业转换的时代特点不相适应。特别是金融机构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收账款、农

  (四)金融创新力度不足,贷款期限与实际需求矛盾。当前农村创新贷款产品主要是面向种养殖业和粮食收购,与当前农业由小农经营向现代农业转换的时代特点不相适应。特别是金融机构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收账款、农产品认证品牌等非货币化资产开展权证抵(质)押等贷款业务尚未起步,金融信贷产品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同时也存在贷款供给和需求期限不匹配的问题,银行发放的支持土地流转相关贷款的期限基本上为一年期,而流转后的土地大都用于规模化特色种植、养殖,资金投入的回报期较长,存在贷款短期化与需求长期化的矛盾。据调查,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基本能满足粮食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由于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多为3-5年,贷款期限大多需3年以上。
  (五)农村投融资机制与土地流转需求不适应。一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各新型金融组织管理条块分割,缺少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管理部门各受上级对口领导管辖,投融资效率不高。二是政府资金短缺,财政负担过重。传统的农业大县财政收入偏低,而现行的投融资模式对财政的依存度较高,特别是农业投资担保公司完全依靠财政直接投入,财政负担加重。三是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农业作为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影响较深的产业,农业风险特别是养殖业风险较大,农业贷款潜在风险较高。然而,目前农村贷款风险的分担机制不完善,信贷风险集聚在贷款发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发展长期、大额等新的资金需求支持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规模养殖业、农村小企业等发放信贷的主观能动性。四是缺少金融支持土地流转贷款相关优惠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贷款缺少像实施民族贸易企业利差补贴政策。当前的农业贷款利率普遍过高,农村信用社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120%,只对设施农业贷款才实行基准利率上浮30%的优惠政策。利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和农村土地流转。
  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服务和保障。一是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建议国家、省、市、县四级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奖补力度,调动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同时,加强指导和管理,指导建立村级土地流转台帐,加强流转合同等资料的归档管理。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项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二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调控机制。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县(区)财政每年根据土地流转情况,从财政支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对因自然灾害等给流转双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由业主每年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降低业主经营不善而带给农户的风险。三是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保障转向依靠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上来,使农民放心走出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进而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构建城市化发展战略,提高农村城市化水平,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的空间和载体。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农业劳动力就业的吸纳机制。
  (二)发挥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一是增加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和层次,适应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重点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增加符合土地流转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农业银行应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要求,以龙头企业为重点,主动承担起商业性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重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坚持其主要服务"三农"的定位,以中小客户为重点支持对象,继续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此外,应继续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管制,使其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二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满足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户对资金的需求。商业银行应通过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方式,满足农村土地流转之后经营户对投入资金的需求。如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解决承包经营户对农业机械设备的需求。可以直接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把设备租给规模经营者,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金融机构通过向租赁公司贷款,增加租赁公司农业机械设备的比重,满足土地流转经营户对农业机械设备的需求。相关部门要做好流转土地的规范和确权工作,探索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农经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的规范工作,最大限度地将自行流转转变为委托流转。出台对土地流转方面银行贷款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农村房屋抵押信贷业务。同时人民银行尽快出台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如采取再贷款、利率优惠和窗口指导等间接调控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
  三是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建立金融支持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其对涉农贷款的呆帐核销条件,对因实行对农贷款利息优惠而导致的损失给予财政贴息;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吸取存款留归当地用于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对当年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新增额超过一定比例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建立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机制,对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在贷款利率、抵押率设定上给予适当倾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继续完善农村现代农业投融资体制。加强和规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建设管理,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资金合作社、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新型金融统一由地方政府规划管理,规范监管,解决条块管理分割,监管信息不畅的问题。统一规范支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政策,深化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布局和拓展业务面,加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为农服务的作用。积极发展直接融资,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是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一条有效途径。对在现代农业中起关键作用的龙头企业的上市筹资给予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允许龙头企业优先上市筹资,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应当允许有相当资本金、资产规模和良好资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基金、粮食集约化生产基金等。建立现代农业风险投资机制。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现代农业风险投资公司,对现代农业项目提供风险资金支持,并对现代农业风险投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评审筛选,明确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关系,保证投资的顺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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