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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制

时间:2017-03-28 10:22 点击:
【摘要】本文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含义,现今中美两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通过对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社会家庭问题的分析来阐释对非婚生子女权利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视非婚生子女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的看法以及对今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方面所提的几点

  【摘要】本文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含义,现今中美两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通过对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社会家庭问题的分析来阐释对非婚生子女权利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视非婚生子女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的看法以及对今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方面所提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保护;社会家庭问题规制;区别对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恋爱的价值观方面也发生了巨大转变,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负责任的行为经常发生,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家庭问题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让我们来关注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问题,对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非婚生子女概念的法律界定

  在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经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从而与生父之间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而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前者称为“准婚生子女”;后者则为事实上的非婚生子女。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称呼各有不同,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尽管在德国、美国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已经抛弃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概念的二元对立,将二者统称为子女,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仍然将自然血亲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且其立法都对婚生子女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而从其对立面推导出非婚生子女的内涵。

  二、现代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因时代、国家、宗教、道德、习惯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的保护。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美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的保护。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其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方法各异,在英美法系中,美国取消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无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考察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后,可以发现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

  三、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传统的家庭理论观与新潮道德价值理念的不断碰撞和整合,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不仅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风气和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而且也影响着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极大地危害着家庭生活的和谐与稳定,损害了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人性与道德面临极大的压力与挑战,第三者插足更是屡见不鲜,引起的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问题枚不胜数,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宁。非婚生子女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发展,这个群体的数量日渐增加。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一定的规制,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把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才可以保护正当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关系,建立世风纯正的社会交际网络,才可以使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为什么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规制

  (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既然非婚生子女不是正常渠道所生,那么他们就欠缺成为婚生子女的合法有效要件,理所当然不能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就必然侵害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这是对婚生子女的不公。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在夫妻另一方发生婚外情,并因此有了非婚生子女,如果第三者及其子女要求发生婚外情的夫妻一方当事人给付扶养费、抚养费等其他费用,这时无过错的原配的财产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因为若要给付这些费用,必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予以支付。

  (三)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第三者问题。因为现行立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且实践中也经常出现非婚生子女争夺财产的事实。所以第三者完全可以凭借非婚生子女这一砝码来争夺财产利益,达到其非法目的。第三者介入家庭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还对合法婚姻的配偶精神上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对社会道德产生严重的冲击,引起的社会生活不和谐与不稳定问题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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