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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问题探究

时间:2017-03-03 11:26 点击:
摘要: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对公共资金分配和管理的监督方式,是审计机关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概念、特点及意义的阐释,分析现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财政

  摘要: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对公共资金分配和管理的监督方式,是审计机关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概念、特点及意义的阐释,分析现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活动的开展,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

  关键词: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组织运用

  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概念理解

  财政预算是指政府按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做出的年度财政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具体计划,是政府资金在不同的部门和领域收支的过程。财政预算执行是指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落实和执行过程。按照我国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税务、海关和银行等是预算执行的参与机构。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针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专门的审计工作,根据我国现行《审计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的执行审计由同级的审计机关实施,具体是指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特点及意义

  (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特点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一种法定的公共资金监督管理方式,与其他的审计监督活动有着一定的区别,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内容的宏观性和整体性相结合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既涉及经济事项又涉及社会事项,既有公共资金使用又有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运用,是政府资金宏观管理的体系,审计的内容涉及到公共资金利用的各个领域,是一项综合性的审计工作。但是这种审计并不是严格按照领域分离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往往又是相互联系的,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所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本身又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与公共管理的内容相脱离。

  2、审计期限的时效性与发展性相结合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财政预算的年度审计,根据政府年度的预算具体实施审计活动,所以这种审计活动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但是公共资金的利用和项目预算等往往都是具有持续性和发展性的活动,从时间来看是不可完全区分和隔离的,所以财政预算审计活动本身也是发展性的,审计活动要根据财政预算的预期和发展规律具体实施。

  (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意义

  财政预算执行是公共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行政机关监管体系的重要体现,通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公共资金被正确利用、减少腐败,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首先,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为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提供服务,财政预算制定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才能执行和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专业的财会管理机构,无论是在专业人员配备还是监督的专业性方面都无法满足实际的要求。通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形成预算决算表,使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更加清楚明了,有利于人大的监督。

  其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是公共资金分配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委政府重点、核心工作的体现。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让党委、政府更加了解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区域的管理和运营情况,了解工作部门的工作进展等内容,通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更客观地反应资金的运用情况,为党委、政府做出科学的决策提供依据。

  最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促进财政预算水平的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既可以体现财政预算执行措施是否得当又从侧面反映了预算本身的科学性与否,通过预算执行真正情况的总结,为财政预算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提供了参考。

  三、我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计法》的实施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活动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受到了高度的关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制度更加严格、管理更加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规范发展。但是受到我国行政体制及多方因素的影响,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仍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审计权限设计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权限由地方同级审计机关对本级的财政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尽管预算计划是由地方财政部门拟定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看拟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实际上是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的审计,因为财政预算都要由行政首长决策。这种权限设计实际是非常不科学的,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审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人事、财政等管理权限都在政府,这种同级审计执行监督的方式不利于财政预算审计的执行。《审计法》规定由本级政府向人大作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不能直接向人大汇报,审计结果中部分内容被“过滤”,或者是表述含糊笼统,这样的审计结果无法被人大充分利用,影响了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审查效果。

  (二)审计时段设计不合理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时限是每一年的年底对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也就是说现行的财政预算审计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可以全面总结年度内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为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安排和执行提供参考。但是事实上很多财政预算的执行并不需要一年的时间,这种年度的执行审计显得滞后,不利于即时地监督每一笔预算的执行。

  (三)审计监督的范围受限制

  财政预算执行工作既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也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财政预算执行,还包括税务、人民银行、等多个参与组织机构,资金使用辐射到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个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并未对这些部门进行,使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大大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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