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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营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国际趋同(2)

时间:2016-03-31 10:17 点击:
(4)会计处理方法单一化。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方按协议约定,其分享经营活动或共有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费 用和负债。合营企业投资则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现行准则虽然改变了分

  (4)会计处理方法单一化。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方按协议约定,其分享经营活动或共有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费 用和负债。合营企业投资则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现行准则虽然改变了分类,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前的会计处理并未改变:共同经营按协议约定份额确认资产、负 债、收入和费用,合营企业仍按权益法处理。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CAS40向FASB和IASB趋同,要求企业统一使用权 益法,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即按照投资比例对合营企业的生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2、我国现行合营安排准则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的合营安排会计准则在合营安排的定义、分类、判断标准和会计处理方式上有所改进,但是,在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需求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突显与合营安排相关的风险披露要求。虽然,我国现行准则对与合营企业有关的未确认承诺及或有负债有披露要求,但是,并没有强调该信 息体现的是合营安排参与方所面临的与合营安排相关的风险,即准则中缺乏对该项要求所代表的风险本质的定性,未突出风险信息的重要性。
  (2)报表编制期差异缺乏披露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或财务报告起始日与报告主体即合营安排参与方的财务报告起始 日不同的情况,财务报告主体虽然按照本企业使用的报表期间进行合并,但缺乏对该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合营企业成立日或原报告期间的信息披露。
  (3)准则内容繁复。会计准则的日趋复杂是我国乃至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者面临的重要问题。准则不断细化和增加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确保财务信息得以充分的 披露,但大量的财务信息披露使许多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做出有效判断,反而降低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会计的工作量。企业在合营 安排中的权益披露亦如是,因此,过滤掉价值有限的披露信息应是该准则后续发展的一个方向。
  二、 IASB与FASB企业合营会计准则发展现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两套会计准则,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一体化,两 者共同展开的合作趋同项目更显其重要意义。为提高与美国GAAP下的合并财务报表可比性,IASB于2005年12月起将合营企业会计作为IFRS和 FASB的短期会计趋同项目。同时,IASB与FASB也都在采取措施以求简化日益复杂的会计准则。
  1、IASB与FASB合营安排会计准则趋同与差异
  1990年,IASB首次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IAS31)以规范企业合营的相关事项。2011年,《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正式发布,替代IAS31,其主要变化有:取消了比例合并法,简化分类,增加影响分类的因素。我国 也在CAS40的修订中做了相同的改变。其中,比例合并法的取消提高了与美国GAAP下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为,美国一直以来都采用权益法进行合营 企业会计处理,最早出现在1971年公布的APB意见书第18号《普通股份投资的权益法处理》中。美国现在的合营安排事项通过ASC、323《投资——权 益法和合营企业》予以规范,虽然,IFRS11,CAS40与ASC323的绝大部分内容已实现趋同,但仍存在以下差异:FASB规定共同控制的情况仅地 产公司合营存在,合营安排必须为公司形式,而IASB并未对以上两点进行限制,进一步的趋同项目仍在继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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