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策略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关键是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达到了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同时对于其他国家对中国实行的“替代国”政策,中国有权而且应该尽早选择有利时机,从会计方面提出挑战,直至最终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的裁定解决。中国企业对市场经济地位或正常调查待遇的会计要求有权提出挑战,并可以通过会计举证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方面实现突破。首先,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在1997年成为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国,并参与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仅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接受者而且也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推动者,使国内的会计改革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其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的会计国际化程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全盘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成果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应该认识到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出口企业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相当困难,而且还可以预测到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境内企业因中国现实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上的问题而被进口经济体追究倾销责任,会计举证将更为艰难,从而成为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这有违中国加入WTO的初衷。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同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以提高我国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用性。第三,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一个而且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这个账簿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现在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欧美国家对其提出质疑,原因是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有些企业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其可信度就大打折扣。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应诉时进行突击的独立审计。出口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时,最好是委托有影响的、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提高应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一个致力于国际市场的企业,不了解欧美反倾销诉讼的会计要求,不通过应诉及其会计举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国际市场将难以立足。虽然欧美等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具有歧视性,但其会计规则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的精神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应诉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水平。在日本和韩国,大型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时能及时提供符合应诉反倾销所需要产品成本资料。我们的企业则很被动,往往在应诉时准备不太充分。除了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外,其财务管理水平高是重要之处,需要我们学习。第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虽然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应对反倾销的要求,但企业的会计实务仍令人非常担忧。我国许多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时刻,这些问题将给企业致命一击。企业要想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取得主动,提高会计实务水平很重要。而会计实务水平的提高与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密不可分的,二者在很多领域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因此对于应对反倾销会计而言,应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与应对企业反倾销结合起来,事实上内部控制不仅是企业加强会计实务,有效应对反倾销的制度保证,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要求填列的调查问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使企业提供的信息真是可靠。
(三)反倾仲裁申请复审的财务策略及会计举证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终裁后,应当继续利用掌握的相关信息和证据进行相关举证,以便争取复审的机会并获得有利裁决。(1)“年度复审”的财务策略和会计举证。根据反倾销国产品的市场情况,把握时机确定新的销售策略,以获得复审机会。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国一旦对某种商品进行了高额的反倾销税裁决,其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会大幅上升,相应的会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这种价格上升的局面会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以较高的价格出口反倾销国,从而导致较低的反倾销幅度。因此,我国企业要获得新的有利裁决和复审机会,一般应根据反倾销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出口产品应在该国反倾销法令签发一周年之前的一个月以合适的价格进入该国。新的出口价格的制定和复审的会计举证。新的出口价格的制定是获得有力裁决和会计举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制定新出口价格时,一方面要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要素和成本构成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企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力和目标市场销量对价格的敏感系数,即要进行相关的前后统筹,必要时可以构建财务模型。(2)“日落复审”的会计举证。根据反倾销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5年。在日期终了时,通常会重新进行出口产品的倾销评估,即需要重新调查生产商的相关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根据掌握的过去5年目标国市场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以及竞争对手产品结构、成本要素分析、价格的变化,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再结合自身产品成本、价格情况进行分析举证,详细阐明过去裁定反倾销所依据的状况已经消失或已大大降低,或者阐明我国出口企业将以何种价格进入该国市场,以便反倾销国重新做出有利我国企业的裁决,获得重新进入该国市场的机会。另外,准备详实可信、可互相支撑的证明材料等待查询和取证。所以,日落复审的恰当举证,往往是出口国厂家重返反倾销国市场的有利武器。(3)“新发货人复审”的会计举证。首先,新发货人应列举企业的章程、投资协议、合同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背景等材料,证明其与涉案的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其次,企业应当提供与进口商的合同文本、运输合同等材料证明其曾经或准备对反倾销国出口,且在反倾销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想起出口。另外,企业应当根据掌握的反倾销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市场格局等方面的信息,结合自身产品成本的构成、拟出口价格和对出口国市场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举证,以证明企业的出口不会给反倾销国的生产厂家或市场造成损害,从而赢得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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