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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2)

时间:2015-12-26 15:53 点击: 次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产品价值链升级的必然要求。农产品价值链的现代化升级对农业生产投资的最低门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农户也正因此被逐渐地挤出市� P∨┗媪俚娜谧誓选⒊跗谏度敫摺⒛岩曰竦酶嗟氖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产品价值链升级的必然要求。农产品价值链的现代化升级对农业生产投资的最低门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农户也正因此被逐渐地“挤出”市场。小农户面临的融资难、初期生产投入高、难以获得更多的市场渠道信息是小农户纷纷退出市场的主要原因。可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迫在眉睫。

  具体地,一方面,兼业化农户一般不会主动采纳先进技术与品种,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则可以参与由技术升级和品种升级带来的价值链升级。例如,2010年,河北保定容城县民富源农牧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有关部门支持下,通过市、县农合联引进“一埯多株”玉米新型种植模式,并示范种植了33.3公顷,比传统种植模式增产35%。同时,合作社还引进了河北省徐水县特色农业产业研究所的徐研绿色高产优质“太空四号”小麦,并由华龙日清(徐水)面粉有限公司高于市场价10%~15%的价格进行了收购,育种高于市场价20%~30%的价格收购。另一方面,单家独户经营很难应用相关机械,生产效率低,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各种机械都可以大展身手。例如,吉林延边黑石乡永红专业农场通过流转土地,进行农机耕作与收购作业,人工成本大大降低,作业效率显著提高。

  (三)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两个基本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者,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者。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非政府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发挥作用,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然而,我国的家庭农场发展才刚刚起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服务能力和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带动能力不强。为此,需要进一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四、土地流转视角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实践与思考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各地开展了丰富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探索出了具有启示性的经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分工是劳动效率提高和财富增长的重要源泉。农业劳动生产力增进跟不上制造业劳动生产力步伐的原因,也许就是农业上所使用的不同种类的劳动未能达到像制造业那样的完全分工。因此,想方设法提高农业分工水平是中国小农经济效率改进的基本思路之一(向国成,2004)。通过农业生产劳动与经营劳动的合理分工,中国也许可以走出一条农业生产小规模、农业经营规模化的农业发展道路。当前,实践中涌现出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里从农业分工的视角,运用间接定价理论,尝试给出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杨小凯和黄有光(1995)在科斯(1937)和张五常(1983)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间接定价理论模型。该理论假定每个人都可以且有能力来做富有专业化经济效果的两种劳动:一种是生产劳动,一种是经营劳动。当劳动交易费用大于分工收益时,自给自足是最佳选择;当劳动交易费用低于分工收益时,分工是最佳选择。有分工就有市场,市场可以存在产品交易和劳动交易两种形式,哪种交易的交易费用低,市场主体就会使用哪一种。若选择劳动交易,则又可以有生产劳动交易和经营劳动交易两种选择,哪一种交易费用低,就将其商品化(工资),而交易费用高的那一种劳动就通过给予劳动者剩余控制权、收益权来进行间接定价,企业也就此产生。该理论说明企业和非对称剩余控制权、收益权可以将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直接定价所形成的高昂交易费用,这类活动价值的大小不由市场定价直接反映而由剩余收益间接反映,这就是间接定价理论。现阶段,间接定价理论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特别是在企业的分工合作、人力资本定价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组织工作绩效评价问题的研究与相关实践中。向国成则认为,间接定价理论模型解释了企业产生及其性质,在本质上是探讨出现分工时产权的组织实现形式,即分工的组织形式问题。他在作适当扩展后对我国农业组织化的演进路线进行了统一的纵向理论解释。

  在间接定价理论框架下对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原因进行理论解释,可以发现: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是在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条件下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各类劳动交易费用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如果市场主体认为农业生产劳动与农业经营劳动的交易费用都要高于分工收益,那么就会选择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市场交易主体认为劳动交易费用低于分工收益,那么就会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认为农业经营劳动比农业生产劳动的交易费用低)或者农业企业(认为农业生产劳动比农业经营劳动的交易费用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当市场主体选择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则无法获得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的分工收益;当市场主体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则面临着双重间接定价难题,即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无论是农业生产劳动间接定价,还是农业经营劳动间接定价都很难实现完全间接定价。也许正因如此,无论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业企业,发展得都不是很顺利,需要外部支持。还需要注意的是,每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各自存在的条件,没有一个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最优的均衡结构,不必用一种形式去否定另一种形式,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愿选择,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以此来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式,发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的三大制度优势。

  (二)土地流转视角下培育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

  无论是未进行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的家庭农场,还是进行了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其区别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显著特征是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是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在此从土地流转视角来分析全国各地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实践。

  1.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主从主体构成上看,主要包括农村致富能人、农村科技示范户、返乡创业农民、大学生村官与军转干部等。在发展模式上,有吉林延边专业农场、上海松江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浙江慈溪家庭农场等。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方面,各地有如下七条基本共识:一是家庭中至少有一位成员务农,对雇工数量可以不作具体要求;二是土地达到一定规模;三是租地期限达到一定的长度;四是要审查家庭农场主的从业资格、资历;五是有一定的农业装备水平;六是进行注册登记;七是进行一级核算,流转土地后不能进行二次发包。在家庭农场登记方法方面,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农业行政部门认定许可、工商行政部门按个体经营户登记的方法,但大部分地方还未进行家庭农场登记。根据实地调研,这里将吉林延边专业农场、上海松江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浙江慈溪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1)吉林延边专业农场。吉林延边专业农场是指由种田大户或合伙人或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创办的不同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专业农场组织方式主要包括个体(家庭)农场、合伙农场、股份合作农场、企业法人农场等,其中95%以上是家庭经营模式,即家庭农场,其余的也可以划归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类型。2009年以来,经过三年的制度创新、试点先行、经验总结和政策完善,延边专业农场发展成效凸显。2012年,全州新认定、注册的专业农场252家,专业农场总数达到451家,经营土地面积3.6万多公顷。全州土地流转面积达到76517公顷,较2011年又增加17995公顷,增幅为30.7%。2011年全州专业农场中98%实现了盈利,共实现净利润1.07亿元,平均每个专业农场盈利54万元。同时,土地流转农户也得到了实惠,土地流转价格从过去每公顷2000~3000元提高到4000元以上,有些地区已达到5000元以上。

  (2)上海松江家庭农场。2007年下半年,上海松江区根据当地农机水平和家庭经营能力,探索发展经营规模为6.7~10公顷的粮食家庭农场,经三年多的实践,取得了粮食丰收、农民增收的积极成效。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区家庭农场已发展至1069户,经营面积0.84万公顷,占粮田总面积的74.6%。松江区的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个别为父子或父女等二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农场经营者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自耕农;所经营的土地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合理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并按土地流转合同向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

  (3)湖北武汉家庭农场。湖北武汉家庭农场的发展经历了“小范围试点、项目化推进”的过程。2010年,5家首批试点的家庭农场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良好成效。5个家庭农场建设总面积2.75公顷,总人口21人,劳力12个;总收入54.6万元,每公顷平均收入19.95万元;总投入12.1万元,每公顷平均投入10.8万元;每公顷平均纯收入15.15万元;劳平收入3.49万元;人均纯收入1.98万元。与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相比,无论是单位产值还是人均收入都有较幅度的提高。于是,2011年,武汉市出台的2011年家庭农场申请财政补贴项目指南》指出,通过政策扶持,建立经营规模化、耕作机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企业化的种植、水产专业型家庭农场和种养综合型、循环农业型家庭农场,充分体现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使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家庭农场农业收入达20万元以上。

  (4)浙江慈溪家庭农场。20世纪90年代,浙江慈溪即出台政策,培育扶持家庭农场,目前已有各类家庭农场(包括林业和渔业)500多家,其中种植业和畜牧业283家,土地、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纷纷向这些现代家庭农场集聚。从调查看,家庭农场依靠规模经营和稳定的购销渠道,实现了收入大幅度增长,平均年收入比普通农户要高出几倍,许多家庭农场主销售收入达到三四百万元,为当地农业经济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据统计,这些家庭农场主40岁以下的占60%以上,有年轻的大学生以现代农场形式创业田头,一些以家庭农场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有多名大学生从事市场营销和相关服务业务。在这些家庭农场中,以购销大户为主组建的占60%以上,其中一些人过去就是农产品营销经纪人,信息灵通,有国内外良好的营销渠道,这些懂经营、善营销的农场主成为带动农业生产发展的骨干力量。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经营,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加快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江苏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219.67万公顷,其中65%以上由合作社直接经营或提供服务;安徽省耕地流转面积73.3万公顷,由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流转的约占40%;宁夏回族自治区流转土地面积达到1万公顷,其中,流转到合作社的面积同比增长了87%;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流转入合作社的面积为5.29万公顷,比“十一五”期末增长了46.8%;重庆市重点探索“股权单一、要素合作和股份混合”等模式,发展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273个,统一经营土地3.59万公顷。当前,通过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许多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成片流转土地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西营乡张家辛庄乡乡香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包产量、全托、农机优惠服务等形式流转经营土地112余公顷,有社员180户、960余人,覆盖4个自然村;合作社目前雇工60多人,都是本地人,大部分是流转土地的农户,他们的月工资在1500元至2400元之间。又如,河北省武邑县顺天农机专业合作社现有大中小型农业机器546台(其中大型农业机械86台套,中小型农业机械460台套),入社人员720户(含托管成员),托管土地266.7公顷;合作社每年0.067公顷土地支付给成员300~400元作为租金(0.067~0.33公顷,每公顷4500元;0.33~2公顷,每公顷5250元;2公顷以上,每公顷6000元),合同期1~3年不等,最长10年。

  二是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流转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过土地整理后转租(土地整理后一般能多出10%左右面积用作集体节余),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实际上是村集体组织发挥“统”的职能的体现。例如,河南省济源市思礼镇涧南庄兴农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户在充分了解入股程序、利润分配等基本情况后,本着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其所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合作社,合作社将农民入股的土地集中分类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每年每公顷4500~5250公斤小麦的价格,将该村农民入股的53.3余公顷土地转包给12个大户,合作社自己不经营,只是充当流转中介。但通过土地整理,合作社也可以得到多出来大约10%土地的租金,这部分租金除了弥补整理土地的支出外,主要用作村集体的办公经费。也有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给流转土地面积较大的村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另一种类型是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如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500多农户参与,流转土地140多公顷,起初合作社仅仅充当流转中介,后来逐渐组织本村的富余劳动力自己经营,既增加了入股农民的分红数额,又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四川省成都市的兄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农户以合作社形式流转土地的例子。该合作社流转周边农户土地60余公顷,合作社有5位成员,农忙时把转出土地的农民吸收进来做帮工,主要经营反季节蔬菜等高价值农产品,每年可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上。

  三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农场进行统一经营。和仅以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合作农场的入股要素,除了土地外,还可以是其他要素,如资金等。例如,江苏太仓市加入合作农场的农户,土地入股合作社每年可拿租金,资金入股合作社每年可领取股金,劳动力加入合作社每月可领薪金。在太仓东林村,以往由700多家农户、1000多农民耕作的土地在成立合作农场后变成了现代化高效农业产地,仅仅18名农场职工就完全搞定,他们也成了职业农民。合作农场的兴起,不仅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变为现实,还大大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益,原先种植水稻每公顷年均收益在4500元左右,如今农场大规模种植富硒米,水稻每公顷年均收益达到22500元,整整翻了5倍。目前,太仓市已建成合作农场百余家,经营土地面积超8200余公顷。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各地在探索完善合作机制和经营方式的有效途径,防止因违背农民意愿、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从各地的经验看,引导土地向合作社流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将土地全部或部分流转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是农产品价值链升级和土地单家独户经营收益下降背景下小农的理性选择,但合作社在流转土地时务必要尊重农户的意愿,因地制宜,具体农户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合作社可以给予其多种选择,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流转的利益。第二,发挥农村能人的企业家精神,引导其领办土地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当前面临的无人种地的困境。第三,完善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不仅仅是流转租用农户的土地,还可以选择性地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有效地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经营的积极性。第四,创新合作经营机制。通过创新,寻求土地规模经营新路子,深化土地流转新形式,换取科技和机械新效益,减少耕地抛荒面积,并可与相关农业企业一起强强联手延长农产品产业链,增加合作社自身积累和社员收入。第五,要积极发挥合作社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功能,提高土地服务供给能力,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的民间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

  3.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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